拍卖公告
竞买须知一、竞价标的:海南永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债权、海南仁益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债权
竞价起拍价:16,600万元,竞价保证金:5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或其整数倍
二、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七)《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附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文件所述可能导致转让无效或不宜受让的主体;(八)国际、国内有权机关或权威机构认定的洗钱黑名单主体及其关联主体;(九)失信被执行人或其关联主体;(十)涉黑、涉恶犯罪主体或其关联主体
竞买人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且为竞买人依法可支配的财产
三、竞价标的为海南永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债权、海南仁益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债权(本次竞价标的信息请见发布的相关内容),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竞价标的情况,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海南分公司”)仅提供参考资料
四、该资产处置须有一人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价保证金方可进入竞价程序
若竞价中仅有一人出价,长城海南分公司将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如无新的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价,第一次竞价的出价者为最终买受人,如有新的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价的,则需要重新履行竞价程序
五、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则自动延迟5分钟
六、网络竞价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竞价方式
七、竞价保证金规则:(一)竞拍前,竞买人须在京东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
竞买人在对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络资产竞价平台服务系统提示在线报名缴纳保证金(因保证金金额较大,请提前开通网银支付的大额支付功能,或前往银行柜台办理提高网银支付限额的相关业务),支付后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
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保证金须知》及京东拍卖网络竞价平台告知的竞价流程(竞价前必看)的相关准则
竞价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缔约定金(不计利息),由京东拍卖网络竞价平台结算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以及竞价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二)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归长城海南分公司所有: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竞买人未在产生最终成交价之日(含当日)起5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未按规定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的;3.竞买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4.竞买人未按《成交确认书》和《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全部款项的;5.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6.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7.竞买人不符合竞买人条件的
八、违约责任:(一)买受人未在产生最终成交价之日(含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长城海南分公司提交完整的主体资格证明及反洗钱所需的相关资料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长城海南分公司可没收买受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并将竞价标的再行出售
竞价标的再行出售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竞价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再行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二)竞价标的竞买成交后,请买受人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到长城海南分公司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九、重要提示:(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价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1.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不属于以下主体:(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述的不得受让此类金融资产的主体;(8)失信被执行人及其关联主体、国际和国内权威反洗钱组织或机构发布洗钱黑名单所载主体等相关不宜受让此类金融资产的主体
竞买人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为竞买人依法可支配的财产
2.交易文件知悉
竞买人已经仔细阅读并理解了长城海南分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
长城海南分公司已经对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竞价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竞价标的数额可能小于竞价标的介绍中列明的竞价标的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竞价标的后,对该竞价标的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竞价标的后,可能无法享有长城海南分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竞价标的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竞买人已经知悉,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与竞价标的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竞价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保证期间等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c.竞价标的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d.竞价标的文件对于竞价标的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f.担保物、抵债资产存在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g.涉诉竞价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h.竞价标的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I.竞价标的债权项下抵押土地可能涉及违法建筑的情形
(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1.竞买人承诺,竞买成功后,在交接期间内,当长城海南分公司将竞价标的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竞价标的文件并在随附的竞价标的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竞价标的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竞价标的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竞价标的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长城海南分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竞价标的的基准日现状受让竞价标的,接受竞价标的的瑕疵和风险,不因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长城海南分公司或原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竞价标的自基准日至竞价标的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竞价标的的变化而请求长城海南分公司或原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竞价标的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原债权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长城海南分公司及原债权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长城海南分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十、竞买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要求:竞买人为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截止至产生最终成交价之日(含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的工商查册结果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并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供查验
竞买人为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竞买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并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供查验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竞买行为,《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权限应当注明代为报价、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等具体授权事项,因代理人实施竞价行为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及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代理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并在留存的复印件上签字、按手印等供查验
竞买人为境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并在留存的复印件上签字、按手印等供查验
此外,竞买人还需提交《承诺函》并签章附件1-1《授权委托书》附件1-2《承诺函》(一)标的概况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拟转让其享有的对海南永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债权、海南仁益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债权,债权总额41,544.24万元,其中:本金29,599.95万元,利息11,744.41万元,其他权益199.88万元(债权金额计算至2025年8月31日,实际利息、其他权益等以转让日计算的为准)
具体如下:单位:万元/人民币序号项目名称债权总额债权本金利息其他权益1海南永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债权35,486.2129,599.955,720.80165.452海南仁益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债权5,372.1605,343.3428.81685.870680.255.62合计41,544.2429,599.9511,744.39199.88(二)担保措施1.海南永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债权(1)基本情况海南永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9年9月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572万元
注册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大州新村西侧宝岛路与龙门路交叉口01号
法定代表人为庞庆君,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要经营范围为:医疗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4月获得债权追偿诉讼的一审胜诉判决,10月实现二审民事和解,待生效可申请强制执行
(2)抵押担保抵押物一:海口市龙昆南路10000.13㎡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该在建工程为徽商国际大厦,在建工程为第一顺位抵押,土地使用权为第三顺位抵押);抵押物二:儋州市那大火车站物流商住综合区0710地块47401.04㎡在建工程及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及分摊土地使用权均为第三顺位抵押)(3)保证担保庞庆君、林师海、夏炎、陈东、陈惠、夏鹏、夏智、海南仁益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数字动力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质押担保质押物:海南永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2.海南仁益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债权(1)基本情况海南仁益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1996年12月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7,250万元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130号法定代表人为夏炎,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家具制造;木材加工;日用木制品制造;日用品零售;工艺品及收藏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打字复印;票务代理服务;休闲观光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5年4月获得债权追偿诉讼的一审胜诉判决并已生效,目前为可执行状态
(2)抵押担保1)2019年26,000万元贷款海口市龙昆南路92-11号10000.13㎡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该在建工程原为月子中心现已拆除,土地使用权为第一顺位抵押)
2)2020年4,000万元贷款海口市龙昆南路92-11号10000.13㎡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该在建工程原为月子中心现已拆除,土地使用权为第二顺位抵押)
(3)保证担保1)2019年26,000万元贷款林师海、庞庆君、夏炎、数字动力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20年4,000万元贷款夏智、林师海、庞庆君、夏炎、数字动力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附件2-1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或个人):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对海南永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债权、海南仁益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债权竞价转让项目竞价过程中,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委托人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一切行为均予以认可,并视为委托人的行为,并承担相关的全部责任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包括办理竞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资质证明文件、缴纳保证金、签署《承诺函》等文本、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交纳注册费、资料费及其它相关费用、领取相关资料、参加竞价活动、参与网络竞价、签署成交确认书及《债权转让协议》等)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盖章/委托人为自然人的签名并加盖手指模):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附件2-2承诺函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称为“贵司”):【 】(以下称为“承诺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 ,住所地为【 】
承诺人参加贵司于【 】年【 】月【 】日通过京东资产交易平台(网址:https://zcpm.jd.com)组织的海南永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债权、海南仁益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债权(以下称为“标的债权”)公开竞价活动(以下称为“本次交易”),并已经京东资产交易平台确认竞得标的债权
承诺人在此向贵司做出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一、承诺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参与本次交易、签订和履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以下称为“本次交易文件”)
(适用于自然人)承诺人为依据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的主体,已经就参与本次交易、签订和履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以下称为“本次交易文件”)履行了法律法规、内部章程或章程性文件以及其他决策制度规定所需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授权或同意文件
(适用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二、承诺人具备履行本次交易文件的支付能力
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所使用的用于购买标的债权的资金均为承诺人可全权自由支配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从事洗钱、非法集资、诈骗、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竞买成交后,承诺人将积极配合贵司反洗钱审查工作,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承诺人符合贵司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债权转让协议》及其附件,以及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承诺人签署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竞价服务协议》)等文件及说明信息中对标的债权的竞买人、受让人条件或资格的其他要求
五、承诺人不属于下列任一情形所述的主体:(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七)《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附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文件所述可能导致转让无效或不宜受让的主体;(八)国际、国内有权机关或权威机构认定的洗钱黑名单主体及其关联主体;(九)失信被执行人或其关联主体;(十)涉黑、涉恶犯罪主体或其关联主体
六、若因承诺人不符合标的债权的竞买人、受让方条件而参加本次交易竞买或受让标的债权的,无论贵司是否已经与承诺人就标的债权进行交割,贵司随时有权宣布本次交易无效并将标的债权再次拍卖或作其他处置,同时没收承诺人已经直接或者通过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向贵司支付的保证金
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贵司损失的,承诺人将赔偿或承担贵司由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和风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再次公开竞价出售或处置的费用、因担保物毁损灭失导致标的债权的价值减损
若再行竞价的成交价款或处置的价格低于之前成交价款的,承诺人将向贵司补足差额部分的价款
七、承诺人参与本次交易以及缔结、履行本次交易文件项下各项约定均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之处,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导致承诺人参与本次交易以及本次交易文件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
八、承诺人已认真阅读了《债权转让协议》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免除或限制转让方责任的黑体部分,承诺人确认已知悉并全面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黑体部分的确切含义并予以接受
承诺人已知悉:最终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仍需以贵司在确定竞买人后依据内部流程报审审定版本为准,承诺人对最终审定版本与此前任意版本的差异予以接受,不据此提出异议
九、本承诺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自承诺人签名之日起生效(自然人)/自承诺人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承诺人:年 月 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 公司债权转让协议(招标/竞价/协议方式打包转让) 年 月 日
债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海口市龙华区签署
甲 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转让方)负 责 人:黄庆旺 住 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40号长城大厦4至7层 邮政编码:570203 电 话:0898-36687625乙 方: (受让方)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1、甲方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项下的标的债权(见本协议第1.3条定义),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该标的债权;甲方享有的标的债权在性质上为不良属性,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乙方在充分理解不良标的债权风险的基础上,自愿现状受让不良标的债权(含标的债权及其对应的瑕疵和风险)
并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标的债权竞价转让的买受人
3、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甲方已事先向乙方声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甲方对转让的标的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标的债权的竞价活动
4、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自愿独立承担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甲方回购标的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标的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所规定之含义:1.1 主债权,指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本金(或称成本,下同)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代债务人垫付费用等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差额补足、让与担保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基准日前未实现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
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表》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资产未完成过户
因此,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法律形态可能已经变化,可能转化为抵债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对应的权利,【不包括】法院/仲裁机构退回的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仲裁费用等实现债权费用
标的债权可能还包括已经超过主张权利法定期限的自然债权、对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债权
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抵偿对应的债权,则已经抵偿的债权及该等抵债资产不属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
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现状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债务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等
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且不保证所有复印件均具有原件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标的债权项下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25年8月31日
1.7 报价日,指乙方在竞价活动中所报最高应价的日期,即 年 月 日
1.8 交割日,指标的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标的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交割日(含本日)止的期间
1.10 抵债资产,指基准日前,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等以协议方式或通过法院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协议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的资产
1.11 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标的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对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的公证、诉讼或仲裁以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过程中需支付的公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收费及为将任何抵债资产变现或过户登记而产生的税收或其他政府机构收费;(2)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和费用;(3)为获取和查阅有关标的债权的文件和信息而发生的相关政府机构收费;(4)为保全或完善(包括办理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标的债权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差旅费等;(5)抵债资产的保险、维修及运营费用,以及将其出租或出售时附带产生的相关费用;(6)甲方已经支付的任何欠付费用
1.12 过渡期服务报酬,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第8.5条约定收取的对标的债权提供过渡期服务的报酬
1.13 服务协议,指甲方在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为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的目的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具体见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1.14 瑕疵,指标的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5 风险,指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标的债权、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1.16 权利负担,指(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者权益;(2)收购协议或出售协议;(3)债权从属(约定某一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协议或安排;(4)设置或执行上述权利的协议;(5)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限制措施或涉及相关争议案件
1.17 不能行使主要权利,指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对标的债权中某笔或某几笔债权不能主张债权本金、利息等权益的情形
1.18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19 年,指一年,按照360日计
1.20 工作日,指中国大陆法定休假日以外的日期
除明确标明为工作日外,本协议中的日、天均指日历日1.21 元,指人民币“元”
1.22 法律法规,指中国大陆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进行任何形式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第二条 瑕疵和风险揭示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且因甲方并非标的债权的原始权利人,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乙方受让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
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2.2.1 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2.2.2 由于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标的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2.2.3 标的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与标的债权相关的责任主体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2.4 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部分/全部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或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2.2.5 标的债权文件及其涉及的前手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如有)、担保人等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导致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存在、无效、未生效、被撤销、已全部/部分履行、灭失、或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等风险;2.2.6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存在不完整、不真实、原件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2.2.7 担保物存在基于租赁、买卖等合同负有对第三方的义务、其他优先权人、被查封/扣押/没收、短少/不存在/毁损/灭失、欠缴税费、不能实际占有等情形;2.2.8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发生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设定居住权、或存在欠缴税费或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2.2.9 担保合同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2.2.10 涉诉标的债权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仲裁)主体、相关诉讼、仲裁、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仲裁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2.2.11 标的债权事实上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2.2.12 甲方对上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复利等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4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三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乙方声明: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乙方对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
本协议一经乙方签署,即证明乙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受让标的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乙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瑕疵或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进一步承诺:任何情况下,乙方均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放弃以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担保物、抵债资产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撤销、解除转让协议、减少支付转让价款或相关费用,或要求甲方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等
乙方同时承诺,其从甲方处受让债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债权而发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不向甲方追偿
第三条 标的债权金额3.1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玖仟伍佰玖拾玖万玖仟伍佰肆拾柒元玖角柒分(小写:¥295,999,547.97元),债权总额为人民币肆亿壹仟伍佰肆拾肆万贰仟叁佰叁拾壹元叁角陆分(小写:¥415,442,331.36元),标的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
前述数额为甲方依据现有债权凭证、裁判文书等材料测算,不作为对未来可回收数额的承诺
3.2 甲方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及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在相关司法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交割日一并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 标的债权转让4.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债权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将自基准日(不含该日)起的下述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1)甲方对于标的债权的全部相关权益;(2)标的债权所产生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回收扣除处置费用和过渡期服务报酬后的余额(不含回收现金利息或非现金资产产生的孳息);(3)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4)与实现和执行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
4.2乙方承诺,乙方在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将标的债权转让至标的债权项下的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第五条 风险转移自基准日起,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标的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第六条 转让价款、相关费用及支付6.1 转让价款乙方确认,其因受让标的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基于乙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理解与认识,乙方在此确认并同意不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本协议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销权6.2 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6.2.1乙方已于报价日前交纳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 元),该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成交确认书》/《挂牌结果通知单》出具当日自动转为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协议的缔约定金(不计利息)
在本协议签署且甲方收到公开竞价平台划付的款项后可等额冲抵为其应支付的转让价款
6.2.2乙方确认将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剩余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6.3 收款账号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电汇立即可用资金形式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户 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