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披露起止日期:2025-10-27至2025-11-24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北京电子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项目编号G62025BJ1000014融资方所在地区北京市朝阳区融资方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不超过23.08%拟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60000.0万元拟征集投资方数量不超过10个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10-27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5-11-24信息披露公告期满的安排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用于产品研发、市场开拓和日常运营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是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本次增资股权设置情况如下:本次增资完成后,原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76.92%,公开增资引入的新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3.08%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且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认后签订增资协议,则本次增资达成
相关附件附件:保密承诺函.docx融资方情况名称北京电子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18号18幢三层南301室法定代表人荆磊成立日期2023-07-25注册资本35000万元实收资本350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物业管理;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个数6企业股权结构股东名称(前十位)出资比例(%)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56.00贰零四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5.00北京京国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0.7571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00知鱼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北京金科基础设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2429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资产总计126355.6662446.19负债总计112263.2942888.76所有者权益14092.3719557.43营业收入3321.684.72净利润-14915.06-2842.57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日期2025-09-30资产总计141339.63负债总计137706.17所有者权益3633.46营业收入28347.42净利润-13608.91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股东会决议国资监管机构省级国资委监管-北京市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单位名称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件类型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其他披露事项1、本次增资公开引入不超过10家新进投资方,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万元人民币,参与本项目的单个意向投资方投资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
本次增资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融资方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2、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的相关债权债务由增资后的公司承担;3、融资方有权视募集情况对各意向投资方的拟投资金额、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做出调整,并以最终签署的增资协议为准;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相关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尽职调查,并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融资方现状,以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的增资价格进行增资;5、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6、本次公开增资须以货币进行出资,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7、其他信息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意向投资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函件及受托方身份证复印件、保密承诺函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相关文件,同时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接受除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企业参与增资;2.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经营期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增资条件1.本次增资须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有权利及义务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自行组织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费用自行承担
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融资方就本次增资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及备查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已完成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以不低于融资方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计算的每单位注册资本的对应价格进行增资
意向投资方如以不了解融资方现状或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信息披露公告所述扣除交易保证金相关情形的,融资方有权扣除该意向投资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3.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并在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20%作为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投资资格
4.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其递交的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5.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和股东借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6.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订《增资协议》,并于《增资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支付到融资方指定账户;(2)本方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示已履行完成本次投资行为所涉及尽职调查及符合所有审批(含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全部资质及条件;(3)本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经营期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若本方成为投资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保证金(签订《增资协议》后已转为部分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5)知悉并认可本次增资融资方不接受关于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的要求;(6)本方同意并接受融资方有权对本方最终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作出调整;(7)本次增资项目评估基准日至本次增资完成日(以变更登记为准)期间,融资方的经营损益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或承担;(8)同意融资方对本方进行尽职调查,并予以配合,若本方为私募投资基金,则同意同时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9)本方在成为投资方后,同意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支付基础服务费,按照投资金额的0.1%支付,单笔单向不低于10000元
保证金设置交纳保证金是保证金金额或比例拟投资金额的20%交纳时间(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处置方式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和股东借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其递交的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其他约定:无
遴选方案遴选方式竞争性谈判遴选方案主要内容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即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
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10个及10个以下合格意向投资方且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投资金额合计不超过60000万元(含本数),且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23.08%(含本数)时,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遴选;如征集到11个及11个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投资金额合计超过60000万元,或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合计超过23.08%时,融资方将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2)合格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投资基金,则同时考察基金管理人)的综合实力,包括: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等;(3)合格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投资基金,则同时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具备良好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支持能力;(4)合格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投资基金,则同时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对融资方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制度保障的认同度,能够为融资方业务发展提供战略支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优先;(5)合格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投资基金,则同时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与融资方主营业务的互补性及协同性,可为融资方未来发展提供产业或业务资源支持、拓展营销渠道、助力融资方未来拓展海外业务的优先;(6)合格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投资基金,则同时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具备良好的资源整合能力和资本运作经验,能助力融资方未来资本运作的优先
注:关联方定义:合格意向投资方或融资方的实际控制人、合格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归属合格意向投资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项目联系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高经理联系电话:010-66295645电子邮件:jinggao@cbex.com.cn部门负责人:李经理联系电话:010-66295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