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12-30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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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次拍卖】镇江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的竞买公告 <结束>

资产编号:10425154

5597.78071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1-13
起始日期
2026-01-14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5597.78071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5597.78071万元
  • 单价:0.0702万元/平米
  • 区域:江苏省 镇江市
  • 用途:投融资
  • 起始日期:2026-01-13
  • 结束日期:2026-01-14
  • 地址:江苏镇江市丹徒区西麓路以南润金华庭
  • 评估价:5597.78071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查封情况:被查封
    交易状态:撤回
    居室数:501室
    小区:解释和政府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注册资本:23000000.0
    转让方:镇江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
    注册地址: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镇南工业园铁塔路
    营业收入:31.0
    座位数:1)坐
    拍卖原因:破产
    交通:公交车
    环境:市中心
    开发商:买须知镇江鹏润房地产开发
    配套情况:空调
    楼栋总数:1幢
    装修配置:空调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竞买须知镇江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在京东拍卖破产捡漏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网络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不支持线下报名

四、竞买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

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不得参与竞买,也不接受法人联合体参与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买受人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或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人对竞买人是否符合相关部门政策性要求不进行审核,因投资项目不符合相关部门要求,造成无法经营及其他后果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五、竞买人需先行在京东平台上开设京东账户

因拍卖的标的物价值较大,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故参与竞价的竞买人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详见《竞买公告》)六、如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但须按竞买公告的要求向管理人提交委托手续并在报名页面填写委托信息;竞买成功后,买受人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接手续

七、与拍卖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买

不参加竞买的,请关注本次及后续可能进行的各轮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拍卖标的所涉重整范围内资产以现状进行交付

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九、竞买人在竞拍前应通过京东账户缴纳足额保证金

拍卖成交的,被锁定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服务费后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管理人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24小时以内自动解锁

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十、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一人参与竞买,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十一、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十二、拍卖平台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十三、如何处理买受人悔拍,请详见《竞买公告》

十四、拍卖所涉税费如何承担,请详见《竞买公告》

十五、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十六、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

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通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拍卖人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十七、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需要,管理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竞买人因此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管理人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形决定重新拍卖,竞买人因此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拍卖成交后,如因破产案件需要无条件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仅有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成交价款,不计利息,且不得主张其他任何请求权

十八、竞买公告公示期内,拍卖人可以对竞买公告进行拍卖平台允许的修改,敬请意向竞买人竞价前仔细阅读竞买公告等文件

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本须知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法院监督电话:0511-85319549管理人咨询电话:潘先生18952801192京东技术咨询:4006229586本公告未尽事宜,请致电咨询电话

项目离镇江市中心仅13公里,距丹徒区政府所在地8公里,有138路、205路等公交车直达镇江市中心和丹徒新区,距沪宁高铁丹徒站2公里,紧靠恒顺大道和312国道,交通便捷

但因公司资金链断裂,项目停滞至今2022年3月21日,丹徒法院作出(2022)苏1112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鹏润房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2年10月15日,管理人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进行重整投资人招募,镇江市润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成为鹏润房产公司意向投资人

2023年2月20日,丹徒法院作出(2022)苏1112破3号民事裁定,自2023年2月20日起对鹏润房产公司进行重整

2024年8月7日,法院组织召开鹏润房产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根据镇江市润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方案起草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

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9月24日,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邮寄了江苏宏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泽置业)提交的破产重整投资方案和征询债权人是否认可宏泽置业投资方案的征求意见函

但宏泽置业的投资方案未能得到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重新配置,加快案件进程,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寻求新的重整模式

经管理人研究并报丹徒法院同意后,拟采取“清算式重整”模式推进鹏润房产公司的重整工作

为此,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作“清算式重整模式”下的重整计划草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三部分 正 文一、鹏润房产公司概况(一)鹏润房产公司工商信息企业名称:镇江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1125558073182注册地址: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镇南工业园铁塔路3号股东:张伟民(持股比例66%)、王丽萍(持股比例34%)法定代表人:张伟民注册资本:23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0年5月17日登记机关:镇江市丹徒区行政审批局(二)鹏润房产公司资产状况1.“润金华庭”项目鹏润房产公司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西麓路以南的“润金华庭”商住房地产,其中有证土地面积32167平方米,尚未竣工验收的商住房屋建筑面积79754.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63587.0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6167.32平方米)

鹏润房产公司土地红线内的项目建设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土地红线外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属物,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规定无法使用与变现,不具备清偿债务的条件,但需要由重整后的鹏润房产公司依法处理

2.鹏润房产公司其他资产状况(1)坐落于镇江市黄山南路19号润州花园二区31幢第5层501室房地产及资产

房屋建筑面积1263.42平方米(其中,有证房产建筑面积683.15平方米,权证上记载所有权人是王丽萍;无证房产建筑面积580.27平方米)

该房产已设定抵押资产是指该房屋内空调、桌椅等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

(2)审计报告披露的“预付款”“其他应收款”

3.鹏润房产公司财产评估价值因华元鉴字(2022)第J97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已经失效,经向法院汇报,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华元估字(2025)第J9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披露“镇江华元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镇江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西麓路以南‘润金华庭’商住房地产及王丽萍名下的位于镇江市黄山南路19号润州花园二区31幢第5层501室办公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最终确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25年3月21日的公开市场价值总额为252721077元,快速变现价值总额为176904755元

其中,上述估价对象中涉及“黄山南路19号润州花园二区31幢第5层501室房地产及资产”的市场价值为4803495元,快速变现价值为3362447元

鹏润房产公司各项财产评估价值详见《鹏润房产公司财产评估价值一览表》

鹏润房产公司财产评估价值一览表(三)鹏润房产公司负债状况1.审计报告披露的资产负债情况审计报告披露,截至2022年3月21日,鹏润房产公司资产总额17512.878222万元,负债总额26882.366847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9369.488625万元

2.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前,共有55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金额72810.42756万元

其中申报27笔优先债权,金额合计31158.22829万元;申报46笔普通债权,金额合计41652.19927万元

经管理人审查,核定13笔优先债权,金额合计6545.922157万元;核定48笔普通债权,金额合计33905.60717万元;核定4笔劣后债权,金额合计64.502712万元

暂定1笔优先债权和2笔普通债权,金额合计3341.445207万元

共计核减金额28952.95032万元最终债权情况以丹徒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另经审计报告披露,预计债权约2352万元3.职工债权情况经管理人统计并公示,鹏润房产公司职工债权金额合计约180万元

二、重整模式的确定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鹏润房产公司的重整模式是“清算式重整模式”:保留债务人鹏润房产公司主体资格,将重整范围内的资产保留在鹏润房产公司内,采用竞争性招募方式引入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通过支付重整偿债资金以取得鹏润房产公司全部股权和重整范围内的资产

对重整资产范围外的财产由管理人另行变价处置取得的重整偿债资金和另行变价处置财产所得偿债资金,参照破产清算程序的偿债方式,全部用于清偿债务

具体是指:(1)将“润金华庭”项目范围内的资产以及审计报告披露的“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债权全部纳入重整资产范围,保留鹏润房产公司法人资格,通过竞争性招募方式引入重整投资人

引入重整投资人后,鹏润房产公司的原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由重整投资人取得鹏润房产公司100%股权

(2)对“黄山南路19号润州花园二区31幢第5层501室房地产及资产”,由管理人另行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方式进行处置

三、重整价值分析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积极探寻和论证“清算式重整模式”的可行性,认为对于鹏润房产公司来说,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进行清算式重整,可以使得债权人获得相较于破产清算更高清偿率的清偿,具体原因如下:1.破产重整减少了债务人财产的税费支出,增加可分配财产

如果进行破产清算,则拍卖的是鹏润房产公司“润金华庭”项目在建工程,若拍卖成交,将从拍卖价款中支付金额较大的税费,造成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减少,降低各类债权人的清偿率;如果进行清算式重整,则拍卖(或者变卖)的是重整投资人资格,重整资产仍留在鹏润房产公司,无需从债务人财产中支出因财产转让产生的税费

管理人委托测税机构对“润金华庭”项目在建工程及项目附属资产,在模拟鹏润房产公司破产清算情形下进行处置所产生的税费进行了测算,具体如下:单位:元根据模拟测算,可以推断破产清算情况下可分配偿债财产数额有较大降低,债权清偿率受到影响

2.如果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鹏润房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无法保留,这将直接导致取得“润金华庭”项目在建工程的市场主体需要重新办理项目开发的相关手续

不仅项目开发周期变长,而且增加开发过程的财务成本,同时还存在新旧法规适用可能带来的对原审批的规划、建筑设计、人防设计、消防设计、环评等进行调整与整改,从而大幅增加开发成本的风险

这些因素都可能会影响意向竞买人竞买出价意愿,进而影响最终成交价,致使“润金华庭”项目价值大幅贬损的概率增大

所以,“清算式重整模式”是目前债权人实现偿债利益的最好选择四、重整投资人的确定(一)重整投资人的竞争性招募1.竞争性招募形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为主,辅以协商变卖方式为补充的竞争性招募形式确定重整投资人

(2)授权管理人通过协商变卖方式由竞买人取得重整投资人资格

重整投资人在竞争性招募中实际成交支付的价款为重整偿债资金2.参与投资人资格竞争性招募的竞买人条件(1)竞买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和良好商业信誉的公司法人

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不得参与竞买,也不接受法人联合体参与竞买(2)竞买人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等

(3)竞买人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按照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支付对价款

竞买人向管理人提交证明文件,即视为其自认为符合竞买人条件,但管理人保留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协商变卖协议书)之前提供证据否定其投资人资格的权利

3.通过拍卖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1)以快速变现评估价17354.2308万元【(快速变现价值总额176904755元-重整范围外资产快速变现价值3362447元=173542308元】作为投资人资格拍卖的首轮起拍价

(2)若首轮流拍,授权管理人根据市场行情等客观因素,以上一轮流拍价为基础,进行后续各轮次拍卖

每轮拍卖,均以上一轮流拍价为基础进行降价拍卖,直至成交其中,第二轮以首轮流拍价为基础在30%幅度内继续降价拍卖;第三轮至第六轮,均以上一轮流拍价为基础在20%幅度内继续降价拍卖;第七轮及以后各轮均以上一轮流拍价为基础在10%幅度内继续降价拍卖

(3)拍卖款均以货币方式支付

(4)竞买人需缴纳2000万元竞拍保证金

该保证金为每轮拍卖的固定金额,竞拍成功后该保证金依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转为拍卖款

(5)若竞买人未根据拍卖公告要求支付拍卖款的,视为竞买人悔拍,竞拍保证金无偿归入债权人分配款项,管理人可以另行组织拍卖

(6)每轮拍卖,管理人都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拍卖公告

4.通过变卖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每轮拍卖流拍后至下一轮拍卖公告发布前,竞买人可以通过与管理人采取协商变卖方式取得重整投资人资格,但协商变卖款不得低于本轮流拍价

如果有两家以上意向竞买人要求与管理人采取协商变卖方式取得重整投资人资格,则管理人停止通过变卖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而继续以拍卖方式进行

5.重整投资人的确认竞买人在交清全部拍卖价款或者协商变卖款,且与管理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协商变卖协议书后,正式成为鹏润房产公司的重整投资人

6.重整范围内的资产移交重整投资人确定后15日内,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订交接协议,完成重整范围内的资产移交

(二)重整投资人的变更1.重新启动投资人的招募如投资人放弃重整投资人资格,或者管理人取消重整投资人身份,管理人将重新启动投资人的招募

重新启动投资人招募程序后确定的投资人,与管理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协商变卖协议书,且交清全部拍卖价款或者协商变卖款后,成为新的鹏润房产公司重整投资人

2.原投资人已付款的处理(1)管理人从原投资人已付款中扣除2000万元(等值竞拍保证金2000万元),扣除的2000万元与管理人重新启动投资人招募程序所获得的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一起作为重整偿债资金用于清偿债务

(2)扣除2000万元后的余款,在重新启动投资人招募程序完成后,无息退给原投资人

但如果重新启动投资人招募程序所获得的重整偿债资金与上述扣除的2000万元之和,仍低于原投资人所支付的重整偿债资金,则其差额部分应当由原投资人补足,且该补足款由管理人直接从前述应退余款中扣除

3.发生下列情形,视为投资人放弃重整投资人资格:(1)竞拍成交后,拒绝付清拍卖价款的; (2)竞拍成交后,拒绝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3)采取协商变卖方式,拒绝付清协商变价款的

4.发生下列情形,管理人有权取消重整投资人身份:(1)不符合参与投资人资格竞争性招募的竞买人条件的;(2)竞买人存在伪造证明材料的;(3)重整投资人拒绝接管鹏润房产公司重整资产、拒绝办理股权为更手续或者以书面方式明示放弃重整投资人身份的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一)出资人实缴出资情况根据鹏润房产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记载以及审计报告披露,鹏润房产公司的注册资本2300万元人民币已实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时机在付清成交价款后的1个月内,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鹏润房产公司原股东张伟民、王丽萍的股东权益调整为零,将鹏润房产公司100%股权调整至重整投资人名下,重整投资人与原股东对股权调整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调整时,原股东和重整投资人应当相互配合,需要法院协助的,管理人配合向法院提交相关申请

如果原股东的股权存在被查封、被质押的情形,在出资人权益调整时,相关权利方应配合解除股权查封、质押手续

如相关权利方不配合,对重整计划执行造成阻碍,鹏润房产公司或者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涤除原质押手续

六、对重整资产范围外的财产处置(一)处置方式授权管理人依法编制拍卖公告,在网络平台拍卖黄山南路19号润州花园二区31幢第5层501室房地产及资产,必要时进行变卖处置

(二)财产拍卖1.以评估报告中披露的快速变现价336.2447万元为首轮起拍价

2.若首轮流拍,授权管理人根据市场行情等客观因素,以上一轮流拍价为基础,进行后续各轮次拍卖

每轮拍卖,均以上一轮流拍价为基础在20%幅度内进行降价拍卖,直至成交

3.首轮拍卖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三)财产变卖每轮拍卖流拍后至下一轮拍卖公告发布前,竞买人可以通过与管理人采取协商变卖方式竞买,协商变卖款不得低于本轮流拍价

(四)拍卖(或者变卖)处置后,鹏润房产公司协助配合过户,应承担的卖方税费从拍卖(或者变卖)款中支付

七、债权分组及表决(一)表决分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权益未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的规定,因重整计划草案不影响鹏润房产公司职工权益,故不设职工债权组

因无税款债权,故不设税款债权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设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截至目前,管理人审查核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包括1家抵押担保债权人和12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合计债权金额6545.922157万元

另有1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债权暂定,金额为904.36437万元

经法院同意,以暂定债权金额为临时表决权金额

2.普通债权组截至目前,核定48笔普通债权,金额合计33905.60717万元;另有2家普通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暂定,金额为2437.080837万元

经法院同意,以暂定债权金额为临时表决权金额为本次表决所作的分组,不是对债权性质和债权金额的最终确认

债权性质和债权金额以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确认为准3.出资人组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设立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张伟民表决权金额1518万元,王丽萍表决权金额 782万元

(二)表决机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尚未核定债权的债权人的表决权金额,以法院确定的临时表决权金额为准

(三)出资人组的表决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进行表决

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出资人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批准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由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五)批准的效力重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草案)经丹徒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重整计划对出资人、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重整计划规定的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其效力及于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者受让方

八、偿债方案(一)获得受偿的债权丹徒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和已申报暂未获丹徒法院裁定确认但最终获得丹徒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

其中对于已申报暂未获丹徒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将提存相应偿债资源,待最终获得法院裁定或者判决确认后再行受偿

(二)可供偿债分配的财产1.重整偿债资金2.“黄山南路19号润州花园二区31幢第5层501室房地产及资产”的变价款

3.管理人账户中的利息收入

(三)财产分配原则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随时清偿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重整偿债资金将根据重整资产范围内各项财产的评估价格,进行对应比例的划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仅针对施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对应的重整偿债资金,并承担应分摊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进行清偿,未获清偿部分转入普通债权清偿

3.抵押担保债权:管理人单独处置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在扣除变价相关税费及应分摊的破产费用后用于清偿;不足清偿全部抵押担保债权的,未获清偿部分转入普通债权清偿

4.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和抵押担保债权清偿后,剩余可供偿债分配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债权

(2)税款债权

(3)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户为单位,计算方式为:受偿金额=每户普通债权金额×(剩余可用于普通债权清偿的偿债财产金额÷需要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

可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全部债权的,按照债权比例分配5.劣后债权:普通债权全额清偿后有剩余财产的,予以清偿

(四)偿债方案的其他事项1.重整投资人确定后,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和重整计划的规定,制作具体偿债细则,测算各类债权具体的偿债数据,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债权人,并向丹徒法院报告

2.偿债分配通过管理人账户进行,分配款以货币方式支付,按照各债权人书面确认的收款账户汇款

3.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分配款的,或者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债权尚未被确认,应根据重整计划提存相应偿债资源的,管理人应将相应的分配资金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4.管理人根据后续破产工作需要,可在合理范围内预留部分破产费用

如预留的破产费用有剩余的,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原则进行追加分配5.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后两年内(含两年),如果在重整资产范围之外发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第(一)(二)所规定的财产,可就该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6.按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的偿债方案执行完毕起,鹏润房产公司不再清偿

7.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至重整投资人接管鹏润房产公司经营事务期间,发生的资产、资金、债权、债务的合理变动,不影响偿债方案的执行

8.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产生的债务,由鹏润房产公司负责在经营过程中依法清偿

9.破产案受理前与鹏润房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已依法解除,各施工单位有义务配合“润金华庭”项目各类验收工作,否则暂停对其清偿分配

如怠于配合造成损失,则依法赔偿10.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涉及分包工程款、转包工程款、垫付工程款、民工工资等情形的,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1)如果已有生效判决或者裁决确定鹏润房产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则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从相应的总包单位的工程款的分配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如果工程款的分配款不足以向多个权利人分配的,则各权利人按比例在工程款范围内参与分配

上述扣除后,如总包单位工程款的分配款仍有余额的,该余额与总包单位其他分配款一并分配给总包单位

(2)如果没有生效判决或者裁决确定鹏润房产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管理人不得从总包单位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分配给涉及分包工程款、转包工程款、垫付工程款、民工工资的相关主体

A.如果分包工程款、转包工程款、垫付工程款、民工工资的相关主体,所涉及的工程款、垫付款、民工工资所对应的工程款已包含在总包单位核定的工程款债权内,由相关主体直接向总包单位另行主张;B.如果分包工程款、转包工程款、垫付工程款、民工工资的相关主体,所涉及的工程款、垫付款、民工工资所对应的工程款不包含在总包单位核定的工程款债权内,并且相关主体已申报债权的,按管理人核定的债权性质与金额参与分配

九、经营方案(一)由于重整计划采用清算式重整方式,故具体的经营方案可由重整投资人自行制定并实施

(二)重整投资人接收重整资产后依法管理,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三)重整投资人继续完成“润金华庭”项目的续建和经营

资金由重整投资人自行筹措十、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一)重整计划的执行1.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丹徒法院裁定批准鹏润房产公司重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草案)后,管理人将在网络平台招募重整投资人

具体的经营、管理方案由重整投资人自行拟定并实施,与管理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前的债权人均无关

如果重整投资人拒绝接收鹏润房产公司重整范围内的资产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拒绝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重整范围内的资产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灭失、损毁等风险由重整投资人承担

重整投资人不得因鹏润房产公司与施工单位可能存在纠纷,而拒绝接收鹏润房产公司重整范围内的资产

2.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12个月,自丹徒法院裁定批准鹏润房产公司重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次日起算

如在上述期限内重整计划未能执行完毕,管理人有权在执行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

3.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1)重整投资人已向管理人缴清全部款项

(2)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或者已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4)债权人的债权按重整计划得到清偿,且应提存的分配款已依法提存

(5)已向重整投资人移交鹏润房产公司的资产和营业事务

(6)债权人与鹏润房产公司就执行重整计划的债权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1.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监督期限亦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届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将向丹徒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十一、重整计划其他事项(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本案涉及的案件受理费、管理人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等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相关财务制度确定的标准、相关合同的约定等及时进行支付

其中,管理人报酬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最终重整投资人资格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及其他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并综合考虑鹏润房产公司重整实际状况及管理人的工作投入情况等,由丹徒法院最终确定

管理人向抵押担保债权人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确定

(二)债权人对其他主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追偿权的行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鹏润房产公司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债权人在按重整计划进行受偿的同时,也向其他主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行使权利获得清偿的,有义务将该等获偿情况书面告知管理人

如债权人通过多个渠道获得超额受偿、构成不当得利的,鹏润房产公司有权主张相应合法权利,所获得的款项可用于追加分配

重整后的鹏润房产公司应配合管理人主张合法权利(三)债务人追偿利益的归属 根据重整计划,鹏润房产公司为第三方代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将形成对第三方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将由重整后的鹏润房产公司行使,通过追偿所获资金或者其他等价物由重整后的鹏润房产公司享有

鹏润房产公司基于质量纠纷或者其他纠纷向鹏润房产公司的相关合同当事方或者其他主体追偿所得利益,归重整后的鹏润房产公司享有

(四)债权人债权转让的处置方式 在丹徒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草案)之前,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进而分拆债权等方式改变债权形态,并导致该债权在形态变更之后按重整计划可获得偿债资源高于或者优于债权未改变形态之前,则该等债权形态的变更将导致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为此重整计划仍将以该等债权形态改变之前的债权进行处置

在丹徒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草案)之后,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处置条件及总额处置;债权人向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偿债资源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

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受让人无法根据重整计划获得处置时,由此造成的责任由该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受让人承担

(五)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相关债权人可以在分配完毕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向重整后的鹏润房产公司主张

(六)债务人财产强制措施的解除 重整投资人交清全部款项且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协商变价协议书)后30日内,债权人应申请并配合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

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并配合解除查封、冻结等措施,对重整计划的执行造成阻碍,鹏润房产公司或者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查封、冻结等手续

鹏润房产公司或者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得的分配款暂缓分配,予以提存,待债权人配合解除查封、冻结等手续之后再行分配

因债权人及关联方的原因未能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并造成损失的,鹏润房产公司可将债权人的分配款用于抵销损失

(七)向鹏润房产公司提供发票和图纸等施工资料 应当提供发票的,债权人应在获得分配款之前提供与实际取得工程款相应的发票

否则鹏润房产公司或者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可获得的分配款予以提存

应当提交图纸等施工资料的,债权人应在获得分配款之前予以提交否则鹏润房产公司或者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可获得的分配款予以提存,直至图纸等施工资料问题妥善解决

(八)破产重整的保护效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重整计划的确定,鹏润房产公司在破产案受理日前形成的各类债权应作为破产债权,按重整计划规定进行处置

该类债权人不得针对重整后的鹏润房产公司通过查封冻结资产、提请诉讼等方式主张或者强制要求按债权金额进行处置

若该类债权人作出的行为给重整后的鹏润房产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或者影响,应由该类债权人及相关主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且相关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救助与保护

(九)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恢复 重整投资人交清全部款项且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协商变价协议书)后30日内,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与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若相关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鹏润房产公司或者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得的分配款暂缓分配,予以提存,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

因债权人及关联方的原因未能及时在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影响重整计划的执行并造成损失的,鹏润房产公司可将债权人的分配款用于损失的抵销

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债务人企业信贷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的鹏润房产公司运营符合征信要求

(十)重整计划的解释与修正 1.重整计划的解释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则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管理人应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2.重整计划的修正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重整计划制订阶段不能合理预见的特殊情况,可由管理人召集债权人会议,或者由鹏润房产公司向丹徒法院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就是否同意变更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者鹏润房产公司将自决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提请丹徒法院批准

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丹徒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属于鹏润房产公司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形

(十一)未尽事宜 重整计划未尽事宜,按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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