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1-04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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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辖行政单位]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51%股权 <结束>

资产编号:10465330

37131.63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11-28
起始日期
2025-12-25
结束日期
一拍
拍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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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评估价:
37131.63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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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37131.63万元
  • 单价:94.5836万元/平米
  • 区域:新疆
  • 用途:股权
  • 起始日期:2025-11-28
  • 结束日期:2025-12-25
  •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二路
  • 评估价:37131.63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一拍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e交易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扣押、冻
    建筑类别:大厦
    小区:二路14小区
    竞价周期:-延时竞价周期(秒)服务费
    注册资本:2006.0
    转让方: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国栋
    注册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二路
    经济类型:国有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是
    优先受让权:否
    营业收入:20240000.0
    利润:20240000.0
    拍卖原因:诉讼
    环境:公园
    开发商:转让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项目名称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51%股权项目编号N0125GQ250097产权子类型股权挂牌起始日期2025-11-28挂牌截止日期2025-12-25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长至2026年11月27日

标的概况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住所)新疆石河子市北二路14小区7号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国栋成立时间2006/04/27注册资本+币种226526148.18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9001231081768D所属行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经营范围生活饮用水;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管道工程施工;管道配件、水表及配件的销售

职工人数143标的企业股权结构序号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1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00内部决议股东会决议主要财务数据指标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单位:万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16388.851093.571166.49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102037.1247499.1554537.97审计机构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单位:万元报表日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2025/10/3013613.51824.31855.94报表类型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年报98481.9343088.0255393.91标的企业基准日审计数据单位:万元报表日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2024/12/3116388.851093.571166.49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102037.1247499.1554537.97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36720.030600评估基准日2024-12-31评估机构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核准(备案)单位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标的企业评估值单位:万元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119189.547189.4472000.06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0000718900147A注册地(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直辖行政单位·石河子市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产(股)权比例100.0000%拟转让产(股)权比例51.0000%内部决策形式董事会决议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标的产权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新疆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标的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标的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产权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标的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如我方作为受托方转让标的产权的,相关委托人、权利人均已对我方转让标的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授权和认可

4.申请书中涉及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方式的内容系我方根据标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以及与其他各原股东协商一致的结果,如采用场内行权(即在公告期内按规定程序履行报名、提交资料并交纳保证金等程序,否则视为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确认该事项已取得全部原股东的书面同意,我方将做好各原股东的通知工作,后续因原股东未按公告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后果和纠纷(包括贵所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我方承担相应责任

5.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根据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对我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内容予以合理披露,我方同意信息发布平台无偿使用披露信息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我方保证披露信息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新疆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和公告约定履行我方义务

7.如在项目公告或交易期间发生与我方所提交资料不符的情形,我方即刻书面告知新疆产权交易所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8.新疆产权交易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如限期内未回复的,我方自愿按函件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9.如项目出现纠纷情况,我方应积极配合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协商调解工作,并在协商调解无果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承诺、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均由我方承担相应的后果,给交易相关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让方决策文件《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项披露一、评估报告载明:(一)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1.案号2024兵9001诉前鉴374号,原告张龙光,被告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强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由为相邻关系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为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024年12月3日收到传票,此案未开庭审理,暂无进展

2.原告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由为供用水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水费1639582.84元

二是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付水费利息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分段暂计算至2024年10月31日,共计91299.79元,最终利息费用以清偿之日止;以上两项费用合计:1730882.63元

三是本案诉讼费、送达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年11月18日立案,传票未发

此案未开庭审理,亦未通知调解,暂无进展(二)特别事项说明: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共82项,只有2处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余房产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1)(94)新证房石房字第N0.1463197号(焊条厂井房),证载权利人为石河子市自来水公司,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的前身为石河子供水处、自来水公司,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未去相关部门对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权利人进行变更,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承诺产权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2)石房权证市字第00002043号(玫瑰园商品房),证载权利人为石河子供水处,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的前身为石河子供水处、自来水公司,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未去相关部门对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权利人进行变更,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承诺产权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2.本次评估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申报的土地使用权共6宗,详情如下:(1)石国用(1999)字第0014号、石国用(1999)字第0015号,二宗土地证载权利人为石河子市自来水公司,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的前身石河子自来水公司,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未去相关部门对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权利人进行变更,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承诺产权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2)南山新区将军山路72-1号(二水厂土地)、城区北十路7-1号(北水厂土地)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国土资源局划拨给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文件号分别为《师国土资预审字(2012)47号》、《石国土资发(2008)277号》

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承诺上述土地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3)师国用(2014划)字第147002号、师国用(2014划)字第148002号,二宗土地证载权利人为八师莫索湾灌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处,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莫索湾水厂原名为八师莫索湾灌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处,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未对证载权利人变更,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承诺产权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4)土地权证编号为石国用(1999)字第0014号土地面积3050.8m²,土地性质划拨,土地用途为综合(办公、住宅),根据土地证后附图纸计算得出,住宅性质土地面积1,430.71㎡,办公性质土地面积1,619.49m²

该宗的住宅性质的土地地上建设为住宅,土地面积1,430.71㎡,为改制企业中涉及的职工住宅房改房,住户可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评估人员经与国土资源局相关部门沟通确认该宗土地虽证载权利人为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但其相关权利已与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无关,本次评估将该部分土地面积进行了扣减,按办公性质土地面积1,619.49m²进行评估

(5)土地权证编号为石国用(1999)字第0015号,证载使用人为石河子市自来水公司,土地证载用途为井房、住宅,面积224.61㎡

在此土地上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石河子市金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盖有房产一处,房产证编号为石房权证市字第0086688号,证载建筑面积共计392.58㎡,根据该房产后附图纸计算得出,此房产占地为产权面积为130.86㎡,该土地剩余93.75㎡,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承诺产权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该宗土地现为空地,本次评估按公共服务用地评估3.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拥有的第一水厂土地(土地证编号为石国用(1998)划字第0007号),详细座落地址为石河子市43#小区,证载面积为90,737.87㎡,土地用途为市政用地,土地权属性质为划拨,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为1,424,651.78元

评估基准日该地已被政府征用,修建为公园根据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该宗土地在本次股权转让中,不纳入评估范围

4.根据《石河子市金水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2019年4月30日)》,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石河子市金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拟实行吸收合并,甲方拟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拟解散并注销

双方完成合并,在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乙方所有财产和债权由甲方享有,债务也由甲方承担

该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本次评估石河子市金水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评估

5.在建工程包括巴歇尔计量槽工程、高新区六处减压工程等,为企业尚在建设中的项目

(三)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1.本项目评估范围内的土地无相关土地规划文件

本次以基准地价作为相关规划2.无证房产未取得工程预、决算资料,其建筑面积为企业申报,评估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现场复核得出

二、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即可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原件及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三、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仅为挂牌底价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标的产权交割依据

四、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职工安置方案》等备查资料

特别告知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否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是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否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是是否涉及职工安置是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否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否其他披露内容/交易条件转让底价(元)371316300.00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交割/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二、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根据需要自行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自行对标的产权进行全面了解

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经营情况、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

四、本项目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具体确定方式如下:(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受让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

五、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六、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产权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产权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按照公告中保证金处置方式追究受让方责任

受让方在受让后对产权标的提出的异议(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八、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产权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九、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十、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产权交割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产权重新挂牌转让

十一、标的产权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交易指南交易规则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td>现场展示交易方式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交易报名报名时间2025-11-2809:00:00至2025-12-2517:00:00报名手续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一、保证金金额14852.652万元二、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

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资产标的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的承诺

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三、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四、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2.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五、产生最终受让方后,如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产权交割过户等情形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因转让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六、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交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2.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3.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七、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

八、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

由此导致交易价款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受让方补足交易竞价安排竞价方式--挂牌转让增价幅度(元)自由竞价时间-延时竞价周期(秒)服务费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附件下载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股权受让方报名资料【2025版】.zip尽职调查确认书.pdf职工安置方案.pdf联系方式咨询联系人田女士咨询电话0991-418068918799133600咨询时间工作日10:00-14:0015:30-19:30咨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技术支持其他(以公告内容为准)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公告内容为准)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二、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根据需要自行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自行对标的产权进行全面了解

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经营情况、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

四、本项目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具体确定方式如下:(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受让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

五、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六、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产权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产权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按照公告中保证金处置方式追究受让方责任

受让方在受让后对产权标的提出的异议(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八、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产权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九、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十、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产权交割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产权重新挂牌转让

十一、标的产权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以公告内容为准)一、评估报告载明:(一)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1.案号2024兵9001诉前鉴374号,原告张龙光,被告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强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由为相邻关系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为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024年12月3日收到传票,此案未开庭审理,暂无进展

2.原告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由为供用水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水费1639582.84元

二是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付水费利息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分段暂计算至2024年10月31日,共计91299.79元,最终利息费用以清偿之日止;以上两项费用合计:1730882.63元

三是本案诉讼费、送达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年11月18日立案,传票未发

此案未开庭审理,亦未通知调解,暂无进展(二)特别事项说明: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共82项,只有2处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余房产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1)(94)新证房石房字第N0.1463197号(焊条厂井房),证载权利人为石河子市自来水公司,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的前身为石河子供水处、自来水公司,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未去相关部门对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权利人进行变更,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承诺产权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2)石房权证市字第00002043号(玫瑰园商品房),证载权利人为石河子供水处,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的前身为石河子供水处、自来水公司,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未去相关部门对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权利人进行变更,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承诺产权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2.本次评估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申报的土地使用权共6宗,详情如下:(1)石国用(1999)字第0014号、石国用(1999)字第0015号,二宗土地证载权利人为石河子市自来水公司,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的前身石河子自来水公司,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未去相关部门对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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