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标的物名称海宁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权利来源(2023)浙0424执2113号执行裁定书拍品所有人祝**权利限制情况已查封提供的文件1、执行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标的物介绍1.拍卖对象:海宁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该公司近日因违章建筑被行政处罚,详情请自行咨询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标的物的转移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应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凭纳税(费)凭证到法院的拍卖价款中支取(自本院确权裁定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逾期不办理退还垫付税费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不再退还该部分税费)
3.竞买人条件:关于竞买人是否有条件限制,请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未自行提前了解情况,不符合条件竞买成功而导致无法过户的,买受人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拍卖公告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2月14日10时至2026年2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sf.taobao.com/0573/07),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海宁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该公司近日因违章建筑被行政处罚,详情请自行咨询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评估价:9187631.41元,起拍价:9187631.41元,保证金:900000元,加价幅度:40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关于竞买人是否有条件限制,请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未自行提前了解情况,不符合条件竞买成功而导致无法过户的,买受人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三、咨询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电话:0573-86022285)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的转移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应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凭纳税(费)凭证到法院的拍卖价款中支取(自本院确权裁定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逾期不办理退还垫付税费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不再退还该部分税费)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三日前与本院联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联系电话:0573-86022285
八、特别提示:本次网络司法拍卖事项,因本案相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联系方式或经联系无法联系上的)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五日则视为已经通知本次拍卖事项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具有优先购买权资格的竞买人应在拍卖开始三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审查确认后将优先购买权人的信息输入拍卖系统后台
逾期未向本院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
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
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在24小时内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十一、拍卖余款请在规定时间内(起拍价200万以内为10天,200万-1000万为20天,1000万以上为30天,拍卖结束当天开始计算)缴入法院指定账户: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海盐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海盐县支行,账号:6228400347904727965)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价款,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包括委托他人竞买)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三、淘宝网司法平台是本院对本拍卖标的物进行司法处置的唯一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举报监督电话:0573-86028111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573-86022285(拍卖相关咨询)、0573-86029857(承办法官)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拍卖须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2月14日10时至2026年2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sf.taobao.com/0573/07)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人资质条件:关于竞买人是否有条件限制,请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未自行提前了解情况,不符合条件竞买成功而导致无法过户的,买受人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上述委托手续应于竞买开始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三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
五、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起拍价200万以内为10天,200万-1000万为20天,1000万以上为30天,拍卖结束当天开始计算)将尾款支付到海盐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淘宝网上支付,缴清拍卖剩余价款后买受人须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于十日内到海盐县人民法院(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海丰西路633号)领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等
七、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价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不作过户登记的任何承诺
涉及超出规划许可部分的建筑物,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过户登记手续未及时办理的,买受人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风险
九、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一、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二、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三、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573-86028111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573-86022285(拍卖相关咨询)、0573-86029857(承办法官)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