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项目名称成都欣华欣物流有限公司转让持有成都欣益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45%股权项目编号N0125GQ260015产权子类型股权挂牌起始日期2026-03-19挂牌截止日期2026-04-16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至2027年3月18日
标的概况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成都欣益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宏路26号汇润国际11楼1102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久银成立时间2016/11/09注册资本+币种12000000.00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0108MA62LJNL4A所属行业批发业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橡胶制品、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煤炭(不在禁燃区内经营仅限票据交易)、焦炭(不在禁燃区内经营仅限票据交易):货物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经营,仅限票据交易)(凭许可证并按许可时效和范围经营)
职工人数6标的企业股权结构序号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1成都盛隆永信智慧科技有限公司502成都欣华欣物流有限公司453广西珈亚贸易有限公司5内部决议股东会决议主要财务数据指标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单位:万元业务无法提供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审计机构名称业务无法提供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单位:万元报表日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2026/01/31152.72-20.07-20.07报表类型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月报2232.092273.42-41.33标的企业基准日审计数据单位:万元报表日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2025/08/3155.44-150.48-150.48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1110.572281.03-1170.46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760.522500评估基准日2025-08-31评估机构新疆天拓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核准(备案)单位新疆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标的企业评估值单位:万元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590.982281.03-1690.05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成都欣华欣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0108567175506E注册地(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产(股)权比例45.0000%拟转让产(股)权比例45.0000%内部决策形式股东会决议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标的产权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新疆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标的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标的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产权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标的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如我方作为受托方转让标的产权的,相关委托人、权利人均已对我方转让标的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授权和认可
4.申请书中涉及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方式的内容系我方根据标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以及与其他各原股东协商一致的结果,如采用场内行权(即在公告期内按规定程序履行报名、提交资料并交纳保证金等程序,否则视为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确认该事项已取得全部原股东的书面同意,我方将做好各原股东的通知工作,后续因原股东未按公告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后果和纠纷(包括贵所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我方承担相应责任
5.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根据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对我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内容予以合理披露,我方同意信息发布平台无偿使用披露信息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我方保证披露信息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新疆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和公告约定履行我方义务
7.如在项目公告或交易期间发生与我方所提交资料不符的情形,我方即刻书面告知新疆产权交易所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8.新疆产权交易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如限期内未回复的,我方自愿按函件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9.如项目出现纠纷情况,我方应积极配合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协商调解工作,并在协商调解无果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承诺、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均由我方承担相应的后果,给交易相关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让方决策文件《成都欣华欣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新疆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披露1.本次股权转让意向受让方自公告起始之日起即可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2.依据评估报告:标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投资单位雷波县华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无法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对于部分固定资产,存在权属证明文件缺失的情况,虽经多方查证与沟通,仍无法获取完整有效的权属资料,但在评估过程中,基于现有资料及市场合理推断,对其价值进行了谨慎评估
故经转让方同意该长期股权投资按0元进行评估3.依据评估报告:本次资产评估过程中,固定资产-宸光和悦1期1号1单元204,根据《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载明的买受人为李久银;《公证书》载明的借款人为李久银、杜丽芳
根据《合作购房协议》(CDXZ-2019-006),成都欣益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委托李久银为成都欣益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代为购买位于成都市高新南区中和街道“宸光和悦”宸光名邸一期1号1单元204室,房产总价款3386211.00元;成都欣益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将承担全部李久银因购买和使用该房产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成都欣益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购房所涉及的全部款项付清前,该房产的100%产权由李久银享有,以作为李久银风险措施保障;在成都欣益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购房所涉及的全部款项付清后,成都欣益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将享有目标房产的100%产权,即李久银将成都市高新南区中和街道“宸光和悦”宸光名邸一期1号1单元204室相关权属变更为成都欣益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成都欣益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委托李久银垫付成都市高新南区中和街道“宸光和悦”宸光名邸一期1号1单元204室的首付款1696211.00元;成都欣益嘉化工产品有队公司委托李久银以李久银名义办理成都市高新南区中和街道“宸光和悦”宸七名邸一期1号1单元204室剩余款项1690000.00元的商品房贷款手续
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9年7月21日止期间
抵押物:成都市高新南区中和街道“宸光和悦”宸光名邸一期1号1单元204室
4.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5.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仅为挂牌底价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标的产权交割依据
特别告知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否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否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否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否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否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否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否其他披露内容/交易条件转让底价(元)1.00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交割以现状为准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1.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2.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根据需要自行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自行对标的产权进行全面了解
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经营情况、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
4.本项目采取场外行权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具体确定方式如下:(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且为原股东的,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包括原股东的,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非原股东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报价),产生最高报价后,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原股东通过场内行权成为受让方的,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以下(2)至(4)条适用于未产生场内行权的原股东或场内行权的原股东均放弃行权的情形:(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最终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
转让方于意向受让方报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原股东是否在同等条件下行权,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行权的,由原股东作为受让方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表示放弃行权或超过30日不回复的,由该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方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
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最高报价方确定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转让方于最高报价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原股东是否行权,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行权的,由原股东作为受让方成交,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表示放弃行权或超过30日不回复的,由最高报价方作为受让方成交,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4)若原股东在收到征询函后30日内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交报名资料、交纳保证金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履行相应义务
(5)公告期满且转让方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予以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由新疆产权交易组织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竞价(报价),形成最高报价
5.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6.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产权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产权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按照公告中保证金处置方式追究受让方责任
受让方在受让后对产权标的提出的异议(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7.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产权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9.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10.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产权交割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产权重新挂牌转让
11.标的产权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交易指南交易规则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现场展示/交易方式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如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新疆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执行
交易报名报名时间2026-03-1909:00:00至2026-04-1617:00:00报名手续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官网(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1.交易保证金设定为5001元
2.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
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产权标的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产权的承诺
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3.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4.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2)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2)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产生最终受让方后,如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产权交割过户等情形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因转让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6.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交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2)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3)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7.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
8.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
由此导致交易价款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受让方补足交易竞价安排竞价方式挂牌转让增价幅度(元)自由竞价时间-延时竞价周期(秒)服务费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附件下载尽职调查确认书(股权).pdf新疆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pdf股权受让方报名资料【2025版】.rar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联系方式咨询联系人张诺咨询电话0991-416918119999497979咨询时间工作日10:00-14:0015:00-19:00咨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技术支持其他(以公告内容为准)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公告内容为准)1.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
2.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根据需要自行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自行对标的产权进行全面了解
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经营情况、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
4.本项目采取场外行权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具体确定方式如下:(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且为原股东的,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包括原股东的,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非原股东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报价),产生最高报价后,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原股东通过场内行权成为受让方的,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以下(2)至(4)条适用于未产生场内行权的原股东或场内行权的原股东均放弃行权的情形:(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最终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
转让方于意向受让方报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原股东是否在同等条件下行权,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行权的,由原股东作为受让方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表示放弃行权或超过30日不回复的,由该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方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
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最高报价方确定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转让方于最高报价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原股东是否行权,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行权的,由原股东作为受让方成交,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表示放弃行权或超过30日不回复的,由最高报价方作为受让方成交,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4)若原股东在收到征询函后30日内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交报名资料、交纳保证金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履行相应义务
(5)公告期满且转让方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予以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由新疆产权交易组织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竞价(报价),形成最高报价
5.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6.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产权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产权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按照公告中保证金处置方式追究受让方责任
受让方在受让后对产权标的提出的异议(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7.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产权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9.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10.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产权交割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产权重新挂牌转让
11.标的产权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以公告内容为准)1.本次股权转让意向受让方自公告起始之日起即可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2.依据评估报告:标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投资单位雷波县华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无法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对于部分固定资产,存在权属证明文件缺失的情况,虽经多方查证与沟通,仍无法获取完整有效的权属资料,但在评估过程中,基于现有资料及市场合理推断,对其价值进行了谨慎评估
故经转让方同意该长期股权投资按0元进行评估3.依据评估报告:本次资产评估过程中,固定资产-宸光和悦1期1号1单元204,根据《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载明的买受人为李久银;《公证书》载明的借款人为李久银、杜丽芳
根据《合作购房协议》(CDXZ-2019-006),成都欣益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委托李久银为成都欣益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代为购买位于成都市高新南区中和街道“宸光和悦”宸光名邸一期1号1单元204室,房产总价款3386211.00元;成都欣益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将承担全部李久银因购买和使用该房产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成都欣益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购房所涉及的全部款项付清前,该房产的100%产权由李久银享有,以作为李久银风险措施保障;在成都欣益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购房所涉及的全部款项付清后,成都欣益嘉化工产品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