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6-17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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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宝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300000股股票 <结束>

资产编号:11275638

1444.08万元
用途
80%
折扣率
2026-07-21
起始日期
2026-07-22
结束日期
一拍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1805.1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1444.08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北京市 石景山区
  • 用途:股权
  • 起始日期:2026-07-21
  • 结束日期:2026-07-22
  • 地址:浙江湖州市吴兴区红旗路268号
  • 评估价:1805.1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8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一拍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交易状态:撤回
    小区:会认可的国际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支付方式:现金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拍卖平台上(网址:htt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竞拍须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7月21日10时至2026年7月2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auction.jd.com/sifa.html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竞拍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四、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竞买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相关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

但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委托代理人)须在竞价开始5个工作日前同时到本院提交合法齐备的有效证明及手续,并经本院审核确认后通知网络服务平台,才能以被委托人信息报名参加竞拍、成功竞买后将公示委托人为买受人

逾期未完成前述委托及确认手续的,竞买活动视为参拍人本人行为

提示:委托关系成立前已以自己名义参与报名的竞买人,不能再委托他人

委托关系成立后,委托人不能再以自己名义报名竞买六、本次拍卖法院已通知相关当事人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如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七、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明(登记的证件信息需与京东实名认证信息相一致)并申报权利,经本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平台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逾期未提交充分证据或未能完成前述确认的,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八、本次拍卖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本次拍卖活动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保留价的,拍卖成交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自动延迟5分钟

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将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九、本次拍卖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并根据评估报告就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说明

拍卖资料中对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标的物的实际情况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的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有意者请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竞买人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竞拍前竞买人的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拍卖保证金

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6年8月5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2024京01执4655号7,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行号102100005930),账号:0200059338010559987]

十二、买受人悔拍逾期未交纳拍卖余款的,本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原买受人不得参加重新拍卖悔拍买受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价款差额的,本院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本院强制执行

十三、买受人竞买成功支付全款后,须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买受人本人与其委托代理人一同,按本院通知的时间地点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领取拍卖标的物

买受人竞买成功支付全款后,经本院通知买受人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逾期不领取不办理的,应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等风险后果

十四、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买受人实际所需缴纳税费数额以办理过户时登记机关或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本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等后果,均由竞买人自行负担

十五、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六、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竞拍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七、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拍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八、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法院联系

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竞拍须知及其他拍卖资料咨询电话:010-59891604李法官提醒:关于拍品的所有信息均已在公告中公示,我院无更多信息可以告知

电话咨询内容如与公告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监督电话:12368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六年六月十六日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说明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拟竞拍湖州银行法人股股份需满足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如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将无法进行股份登记过户

具体条件如下:一、自然人自然人参与竞拍的,该自然人需为湖州银行在职员工

二、法人企业法人参与竞拍的,需符合相关法人股东资格条件,具体如下

(一)境内非金融机构股东资质条件1.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0)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6)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7)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二)境内金融机构股东资质条件1.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2)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3)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5)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外金融机构股东资质条件1.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2)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4)内部控制健全有效;(5)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6)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7)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股东资质要求1.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2.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3.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5.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6.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银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7.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2)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4)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5)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6)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7)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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