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7月10日10时至2026年9月8日10时止(共60天,有人出价或延时的除外)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2643)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变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人须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的所在公司章程有关投资入股的其他具体要求(其他限制性条件、股权转让变更等问题请咨询标的物所在公司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果买受人自身不符合政府及相关法律和标的物所在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由)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请竞买人慎重审查自身是否符合购买资格、持股资格、持股比例,竞得股权后企业性质变更及应履行的义务等情形,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或联名竞买的,竞买人和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前共同到人民法院并经确认,同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加竞买
执行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均不得参加竞买,亦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四、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买,不参加竞买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变卖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前向委托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五、本次网络司法变卖期共60天(延时的除外),变卖期开始后,如有竞买人在60天变卖期内的任一时间出价,则自第一次出价开始,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24小时和延时的竞价倒计时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24小时和延时的竞价倒计时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倒计时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
变卖成交的,竞价倒计时结束时整个变卖期结束六、竞买前竞买人的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变卖预缴款
竞买人在对变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买前,按网络拍卖平台系统提示报名缴纳变卖公告中的变卖预缴款,系统会自动锁定该笔款项
变卖成交的,本标的物买受人锁定的变卖预缴款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变卖预缴款在变卖后即时释放
变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变卖预缴款在变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变卖预缴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法院不接受网络拍卖平台系统外的任何途径缴交变卖预缴款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当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时,竞买人参与竞价的,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避免出现支付保证金及余款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
七、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已根据调查情况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存在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但也可能存在未知的瑕疵
本次拍卖标的物按现状进行拍卖,股权公司其他债权债务信息情况不详尽,拍卖成交后,本院不对股权转让登记作任何承诺,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保证
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亲临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对变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愿承担,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任何费用
八、为避免悔拍的法律后果,买受人应在《变卖公告》指定的期限内,将变卖尾款缴入变卖公告中确定的执行案件的“一案一账户”内
法院未接受其他任何途径缴交拍卖余款九、买受人变卖成交并支付所有款项后,请及时告知网络拍卖辅助机构,再由本院通知买受人领取《成交确认书》
买受人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法院执行局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过户《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请买受人在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时提取标的物
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须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在地转让过户的相关规定,一经竞买视为自愿承担未能过户及办理证照的后果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拍卖标的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迟延办理过户手续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涉及违法、违章部分,视为买受人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买受人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物转移登记过户手续
如未及时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或未及时过户等手续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应当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买受人在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后十五日内,应持《执行裁定书》到税务机关缴纳交易环节的相关税款,并向本院申请退还已经垫付的税费,逾期未申请退还已经垫付税款的,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
法院将按照相关规定发放执行案款,不再向买受人退回其垫付的税费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竞买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十、买受人逾期未交付变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即为买受人悔拍,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悔拍后标的物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如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一、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二、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买,不得操纵、垄断竞买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有权在变卖开始前、变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变卖
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变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况重新变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四、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如实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主动与法院联系并提供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变卖活动结束时及时与法院联系确认更改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或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生成相应《变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应载明实际买受人的姓名、网拍竞买号等实际身份信息,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六、竞买人向银行申请变卖贷款服务的行为,系其与银行双方的金融借款行为,与本院无关,变卖贷款行为属竞买人个人行为,变卖贷款相关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与银行协商和签约
银行放款时间与交付变卖尾款时限无任何关系若买受人逾期未交付尾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十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惠州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法院可依法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欢迎社会各界对法院委托的网络司法辅助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
十八、在该标的物公示和变卖期间,若发现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欢迎大家及时来电来信如实举报或反映
十九、本须知其他未尽事宜,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院入库网络司法变卖辅助机构的咨询电话:广东科信达拍卖有限公司,电话:14777958803(注:对变卖标的物相关情况仍存在疑问,请联系上述电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京东网咨询电话:400-622-9586;400-836-3020法院财产处置监督电话:0752-2180494(财产处置中心)(注:司法变卖过程中,如存在辅助机构收缴费用、不组织看样等违规行为,联系上述电话)法院纪检监察举报电话:0752-2780900法院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惠州大道北段41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网址:https://www.hzzy.gov.cn/本次拍卖详细信息亦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标的物调查情况说明表标的物名称河源市泰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444368股的股金案件信息法院执行案号(2025)粤13执324号标的物基本情况标的物原权属人河源市泰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1970223179标的物所属地区广东省河源市成立日期1991年8月22日企业状态存续注册资本63651.5162万元企业地址河源市区东城中片区东江西路西边、永祥路南边东江湾二期A号楼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人民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代理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各类财产保险以及人身保险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冻结状态执行法院冻结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