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7-02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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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关于上海中发电气(集团)乐清销售有限公司持有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4.4565%股权 <即将开拍>

资产编号:11370552

51.25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7-20
起始日期
2026-07-21
结束日期
一拍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0.0002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51.25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浙江省 温州市
  • 用途:股权
  • 起始日期:2026-07-20
  • 结束日期:2026-07-21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市柳市镇
  • 评估价:0.0002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一拍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阿里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冻结措施解
    看样时间:看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
    居室数:2503室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注册资本:11500000.0
    转让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陈余江
    注册地址:乐清市柳市镇后街
    拍卖原因:清偿
    教育学校:号伯爵幼儿园
    开发商:拍卖或变卖被告朱翠名下的
    配套情况:电器
    装修配置:电器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标的物详情描述基本情况调查表名称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余江注册地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企业状况在册注册资本115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11091D股东情况认缴出资实缴出资持股比例上海中发电气(集团)乐清销售有限公司51.25万元51.25万元4.4565%陈邓华418.75万元418.75万元36.4130%陈余江380万元380万元33.0435%程晓琴300万元300万元26.0870%财产情况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对外投资情况上海沪日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及认缴金额10.8108%(400万元)涉诉涉执(管理人查明的信息仅限于查询之日经办法院已经归档的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归档的案件或是存在其他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管理人无法穷尽查询,因此,有关的瑕疵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1)(2004)乐柳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张华东,结果:原告撤诉

(2)(2006)乐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乐清市开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判决结果: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乐清市开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99039.80元及赔偿损失(从2006年11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2014)温乐商初字第197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被告: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被告:黄大青,被告:黄品枢,被告:朱翠,判决结果:一、被告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82789.69元、复息(截至2014年8月28日,复息为340.32元;余下复息以82789.69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7.2%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罚息(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黄大青、黄品枢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均以本金最高限额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等范围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原告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朱翠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天宝路66弄5号2503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沪房地虹字(2002)第016178号】的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款的债权予以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金额以本金最高限额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等范围为限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4)(2014)温乐商初字第200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被告:陈余江,被告:陈邓华,被告:程晓琴,判决结果:一、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75436.67元、罚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10.9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复利(截至2014年8月13日,复利为253.78元;余下复利以75436.67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10.9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

二、若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的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143532),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款的债权予以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XC627577113037788)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1115万元为限

三、被告陈余江、陈邓华、程晓琴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5)(2014)温乐商初字第201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余江,被告:陈邓华,被告:程晓琴,判决结果:一、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140096.67元、罚息(以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10.9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复利(截至2014年8月13日,复利为446.8元;余下复利以140096.67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10.9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

二、若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的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143532),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款的债权予以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XC627577113037788)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1115万元为限

三、被告上海中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陈余江、陈邓华、程晓琴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6)(2014)温乐商初字第20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余江,被告:陈邓华,被告:程晓琴,判决结果:一、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07766.67元、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10.9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复利(截至2014年8月13日,复利为362.56元;余下复利以107766.67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10.9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

二、若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的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143532),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款的债权予以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XC627577113037788)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1115万元为限

三、被告上海中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陈余江、陈邓华、程晓琴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7)(2014)温乐商初字第24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被告:乐清市中发电器配套厂,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被告:赵紫兰,被告:刘品非,被告:刘品海,判决结果:一、被告乐清市中发电器配套厂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8%自2014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二、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被告赵紫兰、被告刘品非、被告刘品海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乐清市中发电器配套厂追偿

(8)(2014)温乐商初字第243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被告:乐清市中发电器配套厂,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被告:赵紫兰,被告:刘品非,被告:刘品海,被告:陈邓华,被告:陈余江,判决结果:一、被告乐清市中发电器配套厂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67490.28元、期内利息157786.67元、逾期利息(截止2014年10月20日逾期利息为53756.94元,以6967490.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8%自2014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及复利(截止2014年10月20日复利为2299.51元,以15778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8%自2014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二、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赵紫兰、刘品非、刘品海、陈邓华、陈余江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乐清市中发电器配套厂追偿

(9)(2015)温乐商初字第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被告: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被告: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电表厂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被告:黄大青,被告:黄品枢,判决结果:一、被告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62220.01元、复利(截至2014年10月20日,复利为779.03元;余下复利以62220.01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9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9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叫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

二、若被告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新区c404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乐政国用(2007)第39-465号,地号为3303820042130389000],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款的债权予以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201311257001)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1505万元为限

三、被告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电表厂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编号为6627577201301287002、XC627577113020140065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以最高限额1500万元、2050万元为限;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黄大青、黄品枢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追偿

(10)(2015)温乐商初字第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被告: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被告: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电表厂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被告:黄大青,被告:黄品枢,判决结果:一、被告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71072元、复利(截至2014年10月20日,复利为676.7元;余下复利以71072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罚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叫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

二、若被告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新区c404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乐政国用(2007)第39-465号,地号为3303820042130389000],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款的债权予以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201311257001)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1505万元为限

三、被告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编号为66275772013012870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以最高限额1500万元为限;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电表厂有限公司、黄大青、黄品枢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追偿

(11)(2025)浙0382执异52号,异议人:杭州衡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被执行人:乐清市中发电器配套厂,被执行人: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紫兰,被执行人:刘品非,被执行人:刘品海,异议人杭州衡嘉实业有限公司述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乐清市中发电器配套厂、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赵紫兰、刘品非、刘品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乐清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温乐执民字第5363号

2022年9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双方就此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2022年11月8日在《浙江工人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3年11月2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异议人杭州衡嘉实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于2024年3月25日在《浙江法治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现异议人杭州衡嘉实业有限公司已是本案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故要求变更其为(2015)温乐执民字第536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法院审理后,裁定如下:变更异议人杭州衡嘉实业有限公司为(2015)温乐执民字第536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12)(2025)浙0382执异53号,异议人:杭州衡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被执行人:乐清市中发电器配套厂,被执行人: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紫兰,被执行人:刘品非,被执行人:刘品海,被执行人:陈邓华,被执行人:陈余江,异议人杭州衡嘉实业有限公司述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乐清市中发电器配套厂、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赵紫兰、刘品非、刘品海、陈邓华、陈余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乐清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温乐执民字第5364号

2022年9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双方就此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2022年11月8日在《浙江工人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3年11月2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异议人杭州衡嘉实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于2024年3月25日在《浙江法治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现异议人杭州衡嘉实业有限公司已是本案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故要求变更其为(2015)温乐执民字第536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法院审理后,裁定如下:变更异议人杭州衡嘉实业有限公司为(2015)温乐执民字第536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经上海中发乐清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将于2026年7月20日10时至2026年7月2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拍品所设的拍卖条件及披露信息,均由上海中发乐清公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供并负责解释

二、拍卖价格起拍价:伍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512500元),保证金:壹拾万贰仟伍佰元整(102500元),增价幅度:壹佰元整(100元)

三、特别说明1.本标的属于破产公司上海中发乐清公司持有的股权,本标的拍卖起拍价依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处置方案确定的非评估价

2.费用承担:标的物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由竞买人自行办理,费用等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本次交易过程中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各项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拍卖人、竞买人各自负担交纳

3.风险责任: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管理人将提供上海中发乐清公司的破产受理裁定书以及本项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时申请法院解除上海中发乐清公司持有股权的保全措施

缴费方式:标的物竞拍成功后,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会产生一笔待支付的软件服务费,软件服务费的付款期限为订单生成之日起30天内;如需服务费发票,可在系统中查看已完成的软件服务费记录并点击申请开票

竞买人支付软件服务费后,保证金才会转为拍卖款(股权转让款)付至管理人账户

竞买人若不支付该笔软件服务费,则管理人无法收到保证金,视同竞买人未支付相应的拍卖款(股权转让款)

上述收费规则详情请竞买人自行查看《阿里拍卖平台破产资产处置频道收费规则》,并以阿里平台的规则为准

四、咨询时间与方式由于本标的系股权拍卖,因此不组织现场看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17时止(节假日除外),管理人接受电话咨询和查看调查报告

1.咨询电话:13968788146;2.需查看调查报告的竞买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管理人预约查看时间(预约电话:13968788146,联系人:毛律师;联系时间:上午8:30至下午5:00);3.竞买人应自行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标的公司的信息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六、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参与竞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七、特别提醒:1.竞买人请务必遵照《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及《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要求,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标的物信息(如变更登记要求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2.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

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请竞买人仔细阅读拍卖文件,充分认识拍卖标的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

上述存在着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承担风险

4.竞买人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参与竞拍,竞买成功后(包含悔拍),竞买人需另行向网拍平台支付相应的软件服务费

八、拍卖标的物是否设有担保的权利负担情况不详,如存在上述情况,竞买人可解除拍卖合同,已付款项由管理人全额返还,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应当在2026年7月10日17时之前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十、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一、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二、拍卖竞价前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拍卖款(股权转让款),本标的物竞买人原锁定的保证金将在竞买人支付软件服务费后24小时内自动转入本管理人指定账户

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7日内缴入管理人账户(账户名称:上海中发电气(集团)乐清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浙江乐清农商行乐清营业部,账号:201000419032875)

十三、竞买人应在支付全部拍卖成交款后五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个人持身份证,单位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到管理人处(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东路257号伯爵幼儿园B幢三楼,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确认书签署后,管理人申请有关部门解除标的股权的查封冻结措施;竞买人应在标的股权查封冻结措施解除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至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四、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如逾期支付拍卖款,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拍卖人违约金;未能全部支付拍卖款超过15日或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竞买结果,视为竞买人悔拍,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本次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本次拍卖价款的差价,不足部分管理人有权向竞买人追偿;剩余部分计入债务人财产

若后续拍卖成交,已支付的拍卖款弥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前述费用的损失,多余部分无息退回竞买人

若后续拍卖无法成交,则已支付的拍卖款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决定重新拍卖时,原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

十五、网络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等因素,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因竞买人银行账户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向各自开户银行咨询充值和支付的限额

十六、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拍卖公告、须知

处置单位:上海中发乐电气(集团)清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咨询电话:13968788146(毛律师)监督单位:乐清市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577-61601801(范法官)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本管理人咨询

上海中发电气(集团)乐清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二0二六年七月二日拍卖须知上海中发电气(集团)乐清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6年7月20日10时至2026年7月2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参加竞拍的淘宝账号所有人为竞买人

四、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6年7月19日17时前向上海中发电气(集团)乐清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七、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拍卖保证金

拍卖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八、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7日内缴入管理人账户账户名称:上海中发电气(集团)乐清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浙江乐清农商行乐清营业部,账号:201000419032875),并备注拍卖款

九、拍卖成交确认书签署后,管理人向对标的股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部门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措施;竞买人应在标的股权查封冻结措施解除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至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竞买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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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市柳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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