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拍品名称8.国画花鸟图(1),韦智杰款权利来源司法裁定特别说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
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依法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权证情况法院刑事裁定书拍品所有人被执行人:冯某拍品现状存放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海螺大厦3号楼备注竞买人应到现场看样,根据标的现状判断竞买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成交后提供的文件《拍卖成交确认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08月26日10时至2024年08月29日10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规格、价格等详见标的拍卖页面下附明细表(规格数据仅供参考)注:因字画材质问题易损坏,实际以交付现状为准
二、拍卖时间:2024年08月26日10时至2024年08月29日10时(延时除外)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全额退还原支付账户
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拍品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参拍意向者请向法院咨询并预约看样
看样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海螺大厦三号楼预约看样请拨打咨询电话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
有意者请联系本院查看拍卖相关材料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2024年09月05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账户(账号:6228400037113744766开户行:农行古北新区支行开户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
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注:请买受人在支付拍卖尾款时务必注明拍品名称八、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
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理性竞拍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
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依法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予以处理
九、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08月19日16时前与本院联系
十一、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本院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联合竞买人应于2024年08月19日16时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十二、本次拍卖事项经本院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咨询电话:18939018337;张女士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海螺大厦3号楼举报监督电话:021-34254567-83051承办法官电话:021-34254567-84011陆法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08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竞买须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08月26日10时至2024年08月29日10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符合相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规定条件(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规格、价格等详见标的拍卖页面下附明细表(规格数据仅供参考)注:因字画材质问题易损坏,实际以交付现状为准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标的存放于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海螺大厦三号楼)1.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
2.法院对该标的物的质量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对该拍品现状仔细察看,拍卖成交后发现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拍卖成交后,法院无法提供发票3.拍卖成交后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选择自提物品的,须在付清成交价余款之日起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2张,前往存放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海螺大厦三号楼提清标的物,拍品的交付仅以当时交付的现状为准
4.如买受人选择邮寄物品,应在付清全额款项5日内提供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张、确认的邮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邮寄,物品交付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搬运、运输等费用以及运输过程中损毁灭失风险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五、标的物外观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法院对标的物的质量、能否正常使用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六、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京东网”(www.jd.com)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4年09月05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务必缴入本院账户(开户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古北新区支行;账号:6228400037113744766),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
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
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依法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注:请买受人在支付拍卖尾款时务必注明拍品名称,多件拍品尾款请分别支付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九、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拍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十一、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在接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及时自行办理提货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十三、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六、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咨询电话:18939018337;张女士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海螺大厦3号楼举报监督电话:021-34254567-83051承办法官电话:021-34254567-84011陆法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