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08-30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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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虹(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宝山区庆安一村15号601室房产) <结束>

资产编号:7399028

203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4-09-02
起始日期
0平方米
建筑面积
0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203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203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上海市 宝山区
  • 用途:住宅
  • 起始日期:2024-09-02
  • 结束日期:2024-09-13
  •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庆安一村
  • 评估价:203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0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抵押情况:无抵押
    小区:日后因政府
    经济类型:其他经济
    开发商:转让
    装修配置:设备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转让方承诺: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40.6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

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联交所通知的时间与地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联交所通知的时间与地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

若受让方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可自行办理公证委托,由受托人代为签署

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或不办理公证委托导致未能按时签署合同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无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

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

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30%

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须由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

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首付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

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受让方需在3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

受让方选定的贷款银行应当在他项权利证明出具后将贷款支付到联交所账户

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方应在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后30天内将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

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退还首付款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联交所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以以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竞买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

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

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本项目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缴纳交易手续费

10、本项目成交后,由联交所统一安排受让方办理合同签署,产权变更,交接交付等手续

若受让方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办理后续税务缴纳,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可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当天办理公证委托,由公证处或受托人代为办理后续手续

受让方需自行评估自身情况,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办理后续审税过户等相关手续或不办理公证委托的,造成交易时间延长的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转让方承担,房屋进户后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受让方承担

12、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联交所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13、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交易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风险揭示:据评估报告载:1、本报告评估结果为含税评估值,未考虑本次评估对象评估调整及评估值、减值可能涉及的税费影响

2、本次评估对象除已披露信息外

无抵押、质押、担保、涉诉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但评估机构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仍需不依赖本报告而对构筑物、设施设备等的抵押、担保等情况做出独立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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