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09-27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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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2721之1号房产(绿波花园) <结束>

资产编号:7576908

337.0528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4-10-11
起始日期
146.71平方米
建筑面积
2.2974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601.88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337.0528万元
  • 单价:2.2974万元/平米
  • 区域:福建省 厦门市
  • 用途:住宅
  • 起始日期:2024-10-11
  • 结束日期:2024-10-12
  •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2721
  • 评估价:601.88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146.71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装修程度: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
    空置情况:空置状态
    查封情况:查封解除手续,
    看样时间: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定于2024年10月8日
    限购和资质: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建筑类别:大厦
    建成年限:('', '为2020年,土地批准使用年')
    房屋结构:钢混
    租赁情况:租赁情况无
    抵押情况:有抵押
    产权年限:('', '024')
    交易状态:第一次拍卖
    小区:产(绿波花园
    绿化率:度适中、绿化率适中。(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转让方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2、权证编号情况:厦国土房证第地00020745号

3、费用负担情况: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

本院在公告及须知中均对本次拍卖的税款、费用承担方式明确示明,参与竞买视为接受该税款、费用承担规则,若在竞拍后又以不接受该规则提出异议的,本院将视为故意阻碍拍卖、拖延执行行为,并将据此对相应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

具体详见公告第六条4、限购情况: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建筑面积146.71㎡房产目前处于空置状态,已由本院实际控制

评估价:6018800元,起拍价:3370528元,保证金:5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

优先购买权人情况:暂无人主张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当事人,至迟应于第一次拍卖开始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行使优先购买权亦应通过网拍平台报名、参与竞拍、出价的方式行使经登记优先购买权人后,系统将自动设置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出价优先于一般购买权人成交

优先购买人未按时主张优先购买权或者未在拍卖平台参与竞拍、出价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重要提醒:1.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各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

拍卖开始前被执行人应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咨询、了解税费减免政策,并于成交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向本院申报税费减免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如未在上述指定时间向本院申报则视为放弃税费减免权利

具体详见本公告第六条2.竞买人应当事先确定其参与竞拍时在“法拍房”所在地具有购房资格(在竞拍前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咨询、了解)

若因限购政策导致撤拍、悔拍、过户受限等情况,竞买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罚款、拘留等

3.本院在公告及须知中均对本次拍卖的税款、费用承担方式明确示明,参与竞买视为接受该税款、费用承担规则

若在竞拍后又以不接受本公告中明示的竞买规则、税费承担规则等提出异议的,本院将视为故意阻碍拍卖、拖延执行行为,并将据此对相应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拍卖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定于2024年10月8日16:30-17:00组织集中看样

有意看样者,请提前10分钟到该房地产处等待,无需预约,过期不候

我院看样实行实名制,工作人员将对看样人员进行身份登记,请携带身份证前往看样现场

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看样咨询电话:18959100669吴先生、0592-5309069、0592-5301363

四、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税费承担:特别提醒:上述拍卖财产的原产权人尚未办理产权证、故买受人还需承担办理一手产权证时开发商应承担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税费、办理一手产权证时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垫付后、按下列规则向本院办理退费

买受人承接原产权人的权利义务与开发商办理相关手续拍卖房产涉及到面积补差的、差额面积退费由买受人享有退费权利、超额面积需补差的、由买受人一并承担

上述权利义务的履行由买受人自行与开发商协商、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自行通过诉讼解决、与本次拍卖无涉

1、税收费用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

办理过户时依法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依法应由标的物原产权人(被执行人)承担的相关税费需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向本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还已垫付税费

买受人应在收到过户裁定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的过户税费,并于过户完成后七日(自然日)内凭税单、转款记录及完税凭证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

逾期不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将及时分配、发放拍卖款项,不再退还该部分税费

上述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税务部门核算,本院不承担税费核算责任

当事人对税费核算有异议的,应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2.其他费用: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土地出让金等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了解,与拍卖人无关

此外,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七、拍卖标的物具体情况与产权登记不一致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网络司法拍卖系公开、透明的程序,成交前任何人都无法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竞买人请勿轻信任何中介、炒房客及其他个人对于房产状况、是否带租约的描述及对成交价格的保证,避免权益受损

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拍卖竞价前京东网拍系统将冻结竞买人余额账户内的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4年10月22日1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厦门分行,账号:9558854100001626715)

九、重要提示:拍卖成交后,逾期缴纳余款的,本院有权视为悔拍并重新发起拍卖

悔拍或者视为悔拍的,已缴交的担保金依法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

因近期贷款政策变动,贷款发放可能会有迟延若需申请贷款,请竞买人在竞拍前自行向相关金融机构充分了解贷款相关政策、明确贷款发放期限,避免因未能及时缴纳尾款而产生悔拍的法律后果

竞拍后视为竞买人确认资金情况并自愿承担上述法律后果拍卖人未授权或指定任何机构对本次拍卖活动提供融资贷款服务,请竞买人通过正规渠道自行向有关金融机构咨询办理

请竞买人充分关注上述风险及法律后果因司法拍卖的标的物本身价值较高,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亦相对较高

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竞买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审慎选择网上银行进行充值、支付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相应官方网站查询十、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注意: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本次拍卖、变卖由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拍卖辅助机构提供拍卖辅助,咨询电话:18650018737

咨询电话:0592-5306416(汪法官)0592-5306390(林法官)

监督电话0592-5819957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网址:http://www.smcourt.com,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拍卖须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10月11日10时至2024年10月1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1615)户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针对址于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2721之1号房产(绿波花园)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拍卖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当事人,至迟应于第一次拍卖开始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行使优先购买权亦应通过网拍平台报名、参与竞拍、出价的方式行使

经登记优先购买权人后,系统将自动设置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出价优先于一般购买权人成交

优先购买人未按时主张优先购买权或者未在拍卖平台参与竞拍、出价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七、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登记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八、房产目前处于空置状态,已由本院实际控制

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瑕疵

对于因标的物现状、自身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等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负

九、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京东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

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次拍卖仅支持线上交纳保证金,暂不支持线下交纳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help.jd.com/user/issue/359-1659.html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4年10月22日10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厦门分行,账号:9558854100001626715)

十、拍卖成交后,逾期缴纳余款的,本院有权视为悔拍并重新发起拍卖

悔拍或者视为悔拍的,已缴交的保证金依法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请竞买人充分关注上述风险及法律后果,自行确认资金情况并自愿承担上述法律后果

十一、尾款缴纳后,买受人应自行联系拍卖法院,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签署《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领取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将负责办理标的物的查封解除手续,买受人自行持上述法律文书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将在标的物权属变更完毕、具备交付条件后及时向买受人交付期间,买受人应根据法院要求,积极、主动配合后续相关过户、交付等工作

十二、买受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过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自行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不利后果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税费承担规则如下:特别提醒:上述拍卖财产的原产权人尚未办理产权证、故买受人还需承担办理一手产权证时开发商应承担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税费、办理一手产权证时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垫付后、按下列规则向本院办理退费

买受人承接原产权人的权利义务与开发商办理相关手续拍卖房产涉及到面积补差的、差额面积退费由买受人享有退费权利、超额面积需补差的、由买受人一并承担

上述权利义务的履行由买受人自行与开发商协商、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自行通过诉讼解决、与本次拍卖无涉

1、税收费用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

办理过户时依法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依法应由标的物原产权人(被执行人)承担的相关税费需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向本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还已垫付税费

买受人应在收到过户裁定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的过户税费,并于过户完成后七日(自然日)内凭税单、转款记录及完税凭证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

逾期不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将及时分配、发放拍卖款项,不再退还该部分税费

上述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税务部门核算,本院不承担税费核算责任

当事人对税费核算有异议的,应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2.其他费用: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土地出让金等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了解,与拍卖人无关

此外,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十三、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以及拍卖过程中,依法中止拍卖或撤销拍卖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法院联系

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拍卖人依法委托鹭江公证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主要负责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拍卖财产的评估等;以及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拍卖人从未授权或指定任何机构对本次拍卖活动提供融资贷款等服务,请有相关需要的竞买人通过正规渠道自行向有关机构咨询办理,与拍卖人无关

十七、凡发现拍卖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欢迎举报、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将依法核实、处理

举报监督电话:0592-5819957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592-5306416(汪法官)0592-5306390(林法官)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思明区环岛南路2707之1、2,2721之1、2,2723之1,2725之2,2727之2,2731,2731之1,2733之1、2、3,2641之1,2643之1、2、3,2647之3,2649号(绿波花园)办公房地产市场价值估价估价委托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房地产估价机构:厦门乾元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估价师:阮庆辉(注册号3520170044) 包炳庆(注册号3520190015)估价报告出具日期: 2024年7月29日估价报告编号:厦乾元房估字(2024)第240811号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5A室电话:0592-5152358 13063055809 传真:0592-5152358

摘要致估价委托人函厦乾元房估字(2024)第240811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乾元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方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估价规范,采用比较法和收益法的估价方法,对贵方拟财产处置而涉及的思明区环岛南路2707之1、2,2721之1、2,2723之1,2725之2,2727之2,2731,2731之1,2733之1、2、3,2641之1,2643之1、2、3,2647之3,2649号办公房地产在2024年7月12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估价

现将估价情况函告如下:一、估价目的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

二、估价对象及财产范围思明区环岛南路2707之1、2,2721之1、2,2723之1,2725之2,2727之2,2731,2731之1,2733之1、2、3,2641之1,2643之1、2、3,2647之3,2649号,权属人为厦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景州一路西侧“绿波花园”商务区内,建筑面积共2751.56㎡(详见以下估价结果一览表),法定用途为办公;财产范围包括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公共配套设施、室内二次装修等,但不包含室内可移动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也不包含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三、价值时点2024年7月12日

四、价值类型市场价值,市场价值即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五、估价方法比较法、收益法

六、估价结果经评估,在满足本次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估价结果为:房地产总价:人民币壹亿壹仟肆佰肆拾万伍仟伍佰元(RMB11440.55万元),具体如下:估价结果一览表七、特别提示事项(一)本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仅为估价委托人在满足本次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将估价对象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使用,不得用做其它用途,并且其他任何影印或复印全部或部分估价报告使用的,均无效力

(二)本估价结果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自2024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

(三)估价报告使用者应充分关注本报告中“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等,以免使用不当造成损失

(四)本估价报告受到估价目的的限制,报告仅为估价委托人房地产处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五)本次估价中无法考虑不可抗力等因素对估价对象造成的意外损害

(六)估价对象均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本次评估建筑面积以《厦门市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为准

若不动产权证办理后建筑面积与其不符,则本估价结果需作相应调整欲知本估价报告详细内容,请阅读本报告全文

以上特别提示事项,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厦门乾元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目 录估价师声明 5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6估价结果报告 9一、估价委托人 9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9三、估价目的 9四、估价对象 9五、价值时点 12六、价值类型 12七、估价原则 12八、估价依据 13九、估价方法 15十、估价结果 15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17十二、协助估价人员 17十三、实地查勘期 17十四、估价作业期 17附件 18(估价技术报告部分仅供估价机构存档和有关管理部门查阅)估 价 师 声 明我们郑重声明:一、估价师在本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说明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经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三、估价师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也对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任何偏见

四、估价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等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一、本次估价的各项估价假设(一)一般假设1、我们调取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档案中心出具的《厦门市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土地房屋审批表》、《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在无理由怀疑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假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估价师已对房屋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重大因素给予了关注,在无理由怀疑估价对象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假定估价对象能正常安全使用

3、估价师未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专业测量,经现场查勘观察,估价对象房屋建筑面积与《厦门市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大体相当

4、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即能满足以下条件:(1)交易双方自愿地进行交易;(2)交易双方处于利己动机进行交易;(3)交易双方精明、谨慎行事,并了解交易对象、知晓市场行情;(4)交易双方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5)不存在买者因特殊兴趣而给予附加出价

5、估价对象应享有公共部位的通行权及水电等共用设施的使用权

6、委托人未对价值时点做特别约定,本次估价的价值时点为2024年7月12日(估价人员完成估价对象现场查勘之日),假设委托人案件执行之日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与现场查勘完成之日的状况相同,敬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7、本次估价未发现估价对象存在租赁权、用益物权等其他被占用情况,故本次估价假定估价对象不存在在租赁权、用益物权等其他被占用情况,敬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8、若估价对象有欠缴税费(含但不限于税收、物业费、水电气费等)情况,本次估价未考虑估价对象欠缴税费(含但不限于税收、物业费、水电气费等)对估价结果的影响,敬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二)未定事项假设本估价项目不存在未定事项,故本估价报告无未定事项假设

背离事实假设估价对象现处于司法处置之中,未考虑估价委托人采用强制处置、快速变现等因素对估价结果的影响,也未考虑估价对象租赁、查封、原有的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等因素对估价结果的影响,敬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四)不相一致假设本估价项目不存在不相一致事项,故本估价报告无不相一致假设

(五)依据不足假设本估价项目不存在依据不足事项,故本估价报告无依据不足假设

二、估价报告使用限制(一)本估价报告的用途仅为估价委托人房地产处置使用,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不作其他任何用途使用

(二)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 2024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

超过使用期限,或虽未超过使用期限,但估价对象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需重新进行估价

(三)估价结果的有效性受本报告的估价目的、价值时点、估价结果的有效期、估价对象的范围以及估价假设条件等的约束和限制,若改变估价目的及使用条件,需向本公司咨询后作必要调整甚至重新估价,否则估价结果无效

(四)本估价报告分为“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两部分

“估价结果报告”提供给估价委托人,“估价技术报告”根据有关规定由估价机构存档并在法律、法规规定为实现本估价目的而需要使用本报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使用

(五)未经估价机构书面同意,本估价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及任何参考资料均不允许在任何公开发表的文件、通告或声明中引用,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公开发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本估价报告是在公开市场条件下进行的价格评估,未考虑可能承担或将来承担的费用,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费用等对其评估价值有影响的因素,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2、估价结果仅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服务,不是估价对象可实现的成交价格,也不应当被视为对估价对象处置成交价格的保证

3、本估价报告书一式陆份,估价委托人伍份,本机构存档壹份

报告需经估价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后方可使用

4、由于财产拍卖或者变卖之日与价值时点不一致,可能导致估价结果对应的估价对象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欠缴税费状况等与财产拍卖或者变卖时的相应状况不一致,发生明显变化的,估价结果应当进行相应调整后才可使用

5、委托人或估价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估价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估价报告,违反该规定使用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法不承担责任

6、在估价报告使用期限或者估价结果有效期内,估价报告或者估价结果未使用之前,如果估价对象状况或者房地产市场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估价结果应当进行相应调整后才可使用

7、估价对象均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本次评估建筑面积以《厦门市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为准

若不动产权证办理后建筑面积与其不符,则本估价结果需作相应调整以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敬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充分关注

估 价 结 果 报 告一、估价委托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厦门乾元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章榆单位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5A室

备案等级:一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97851D

证书编号:352017012联系电话:0592-5152358 13063055809 传真:0592-5152358

三、估价目的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

四、估价对象(一)估价对象财产范围 厦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思明区环岛南路2707之1、2,2721之1、2,2723之1,2725之2,2727之2,2731,2731之1,2733之1、2、3,2641之1,2643之1、2、3,2647之3,2649号办公房地产,包括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公共配套设施、室内二次装修等,但不包含室内可移动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也不包含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二)估价对象基本状况1、名称:思明区环岛南路2707之1、2,2721之1、2,2723之1,2725之2,2727之2,2731,2731之1,2733之1、2、3,2641之1,2643之1、2、3,2647之3,2649号办公房地产

2、坐落:景州一路西侧“绿波花园”商务区内

3、规模:建筑面积共2751.56㎡

4、用途:土地登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商业性写字楼(办公),房屋登记用途为公共办公

5、权属人:土地所有权人为国家,土地使用权人为厦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人为厦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估价对象产权登记状况:《厦门市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估价对象明细表《土地房屋审批表》(登记号:20200019)《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三)土地基本状况1、四至:宗地东至景州一路,西至支路,南至支路,北至景州乐园

2、形状:形状为多边形,较不规则

3、开发程度:土地开发程度达到红线内“五通一平”(即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及场地平整),红线外达到“五通”(即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等)

4、土地使用期限:自2011年06月12日起至2051年06月12日止

5、规划条件: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商业性写字楼(办公),宗地面积50116.64㎡,小区由多栋多层办公楼组成,绿化环境适中、建筑密度适中、绿化率适中

(四)建筑物基本状况1、建筑结构:钢混结构

2、设施设备: 配备安全楼梯、防盗门等,水、电、通讯、消防等,设施设备较完善

3、装饰装修:(1)室外装饰装修:外墙为石材,铝合金窗

(2)室内装饰装修: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均未装修

4、建成时间:2020年建成(根据《厦门市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5、维护状况及新旧程度: 根据估价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维护保养较好,使用正常

根据估价规范及房屋新旧等级评定标准,以直线法为基础并结合现场勘查情况,综合确定建筑物成新率约为9.4成新

五、价值时点委托人未对价值时点做特别约定,估价人员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以估价人员完成估价对象现场查勘之日作为本次估价的价值时点,即价值时点为2024年7月12日

六、价值类型本次估价采用市场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即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具体内涵如下:1、估价对象包括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公共配套设施、室内二次装修等,但不包含室内可移动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也不包含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估价结果中的价值、价格的货币计量单位均为人民币2、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自2011年06月12日起至2051年06月12日止),至价值时点,土地剩余使用年限27年(取整);建筑物为钢混结构,2020年建成(根据《厦门市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书》),至价值时点,建筑物剩余经济耐用年限为56年(取整)

3、估价对象土地、房屋用途:土地登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商业性写字楼(办公)、公共办公

七、估价原则根据估价目的,本次估价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即要求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二)合法原则:即要求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三)价值时点原则:即要求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日期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四)替代原则:即要求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的原则

所谓类似房地产,是指与对象房地产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相同或相近的房地产

(五)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即要求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

八、估价依据根据估价目的,本次估价主要依据如下: (一)本次估价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主席令第4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28号,1988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1日第三次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2020年11月29日修订);8、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及中国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矿业权评估、珠宝首饰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通知(法办[2018]273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1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执行案件网络司法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高法[2016]221号);1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厦中法发[2006]95号);14、《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实施办法》(厦中法发[2004]54号);1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3】1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厦府【2023】138号);16、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二)本次估价采用的技术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2、《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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