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变卖标的情况表(房产)拍品名称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八一镇生物科技院内、白马岗路以南变卖依据司法裁定拍品权证情况林房权证林芝县字第00002593号、林地国有用(2013)第535号拍品所有人西藏林芝圣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拍品现状土地用途及性质1、工业用地2、出让租赁情况本变卖标的物在建房屋一、二层、厂房和仓库存在租赁关系(属于抵债租赁关系,租期为20年)
配套情况在建房未完工权利限制情况1、已被法院查封,变卖标的物在建房屋七层建筑面积共4907.47平方米,该房屋第七层属于违规建筑
在建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2、已抵押
拟提供的文件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3、《变卖成交确认书》拍品介绍变卖对象:该变卖标的物位于林芝县八一镇生物科技院内、白马岗路以南(林房权证林芝县字第00002593号)、(林地国有用(2013)第535号)工业用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6940.19平方米,其中厂房为2032.72平方米、在建工程为4907.47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面积8993.32平方米)
西临尼洋河,交通便利,证载用途为厂房,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终止日期为2063年9月4日止;本变卖标的物已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市支行;本变卖标的物在建房屋七层建筑面积共4907.47平方米,该房屋第七层属于违规建筑;本次变卖不含七层建筑违建部分
特别提示:1.变卖标的物在建房屋七层建筑面积共4907.47平方米,该房屋第七层属于违规建筑
在建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2.本变卖标的物在建房屋一、二层、厂房存在租赁关系(属于抵债租赁关系,租期为20年)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及实际为准3.限购情况;具体以当地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对变卖标的物能否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买受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迟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
4.税费负担情况;依法依规各自承担
5.物业情况;不详
特别说明:本次为现状变卖,请竞买人理性竞拍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变卖西藏林芝圣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工业用房和地产的公告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月3日10时至2021年3月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物:被执行人西藏林芝圣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林芝县八一镇生物科技院内、白马岗路以南(林房权证林芝县字第00002593号)、(林地国有用(2013)第535号)工业用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6940.19平方米,其中厂房为2032.72平方米、在建工程为4907.47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面积8993.32平方米)交通便利,证载用途为厂房,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终止日期为2063年9月4日止;本变卖标的物已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市支行;本变卖标的物在建房屋七层建筑面积共4907.47平方米,该房屋第七层属于违规建筑
在建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本变卖标的物在建房屋一、二层、厂房均存在租赁关系(属于抵债租赁关系,租期为20年)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及实际为准请竞买人在竞买前仔细阅读标的物的信息,若本变卖标的物有信息更新的,以最后一次更新内容为准
起拍价:1466.55万元,保证金:100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三、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变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变卖标的物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变卖
竞买人委托他人变卖的,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到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法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变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
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公司、其他组织参与变卖的,也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到法院办理委托手续或备案手续,并经法院确认,否则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变卖公告之日起至变成成交之日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电话:0894-5819069)五、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变卖的方式: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起拍价即为变卖保留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七、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变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八、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关联费用、水、电等欠费依法依规各自承担;其余应交纳或补交的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一切费用依法依规各自承担;有关税费数额、买受人承担税费的发票开具等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房管、国土等相关部门了解
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依法依规各自承担
九、权属异议: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前五个工作日与本院联系
十、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十一、变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余款在变卖成交后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行账号:6228403877006519966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
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三、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咨询电话:0894-5819069法院: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监督电话:0894-5883696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联系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和谐路5号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变卖须知(房产)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月3日10时至2021年3月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变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产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提示:委托关系成立前已以自己名义参与报名的竞买人,不能再委托他人
委托关系成立后,委托人不能再以自己名义报名竞买四、本次网络司法变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变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变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变卖公告发布三日前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变卖为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本次拍卖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变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保留价的,变卖成交
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变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变卖成交确认书将在网络司法变卖平台上公示
八、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100万元以上)支付变卖保证金
竞买人在对变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100万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
变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变卖后即时解冻
变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变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本变卖标的物现状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细的说明
变卖人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权证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对变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变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十、变卖成交后,变卖余款需在变卖成交后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行账号:6228403877006519966并在成交十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于签订确认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领取执行裁定书,法院负责办理标的他项权证的解除手续,除有依法不能及时移交的情形外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
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悔拍买受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三、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四、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依法依规各自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依法依规各自承担
十五、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变卖开始前、变卖过程中,中止变卖或撤回变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变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法院联系
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咨询电话:0894-5819069监督电话:0894-5883696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联系地址:西藏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林芝市巴宜区和谐路5号
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
该变卖系工业用地,内有厂房和生产机器设备,并附带租赁关系,双方自行商定,有意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应买人自行办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或成交后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一切税费和费用(包括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实际金额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法依规各自承担
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欠费依法依规各自承担
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依法依规各自承担西藏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