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10-06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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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01室至1517室共17套办公房 <结束>

资产编号:7622110

697.319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4-02-22
起始日期
83平方米
建筑面积
8.4014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996.17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697.319万元
  • 单价:8.4014万元/平米
  • 区域:宁夏 银川市
  • 用途:其他用房
  • 起始日期:2024-02-22
  • 结束日期:2024-02-23
  •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上元名筑
  • 评估价:996.17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83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装修程度:2、装修装饰状况该
    户口: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
    钥匙:赁/钥匙无限购情况
    查封情况:查封情况银川市
    看样时间: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4年01月12日
    产权所属:单独所有
    建筑类别:办公楼
    房屋结构:钢混
    房屋朝向:东西朝向
    居室数:1501室
    小区:及地方政府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转让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拍卖提供文件1、《执行裁
    配套情况:空调
    装修配置:地毯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标的基本情况表标的名称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01室至1517室共17套办公房权利来源司法拍卖提供文件1、《执行裁定书》2、《评估报告》标的所有权人马生国(单独所有)房屋权益状况房屋坐落所有权证号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情况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01室宁(2016)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02879号15//24165.49住宅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02室宁(2016)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02878号15//2456.26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03室宁(2016)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02867号15//2454.12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04室宁(2016)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02864号15//2452.39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05室宁(2016)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02899号15//2456.26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06室宁(2016)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02896号15//24112.52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07室宁(2016)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02891号15//2467.78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08室宁(2016)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02890号15//2457.29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09室宁(2016)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02889号15//24111.88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10室宁(2016)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02888号15//2455.94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11室宁(2016)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02895号15//2452.58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12室宁(2016)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02893号15//2471.38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13室宁(2016)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02887号15//2471.38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14室宁(2016)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02898号15//2452.58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15室宁(2016)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02883号15//2455.94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16室宁(2016)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02885号15//24111.88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17室宁(2016)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02882号15//2455.94土地权益状况使用权证号地号地类用途分摊使用权面积㎡//商务金融用地/使用权面积㎡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出让2013年10月12日起2048年10月13日止标的实物状况一、标的基本状况该标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01室至1517室,上元名筑四至为:东临韦司德商务中心,南至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西临泰康街,北临隆基第八大街

估价对象距离市级商业中心(鼓楼)6.2千米,距离区级商业中心(金凤万达广场)1.0千米二、建筑物实物状况1、基本状况该标的坐落于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01~1517室,2014年10月建成,钢混结构,东西朝向,栋楼外墙干挂石材、正立面玻璃幕墙,1层入户门为三翼自动旋转门(两侧推拉门),栋楼共24层,估价对象位于第15层,建筑面积共计1,261.61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办公

2、装修装饰状况该标的15层进户门为断桥铝合金框钢化玻璃双开门,廊道地面铺800mm×800mm地瓷砖(局部上铺办公防滑地毯),墙面刷乳胶漆(局部贴600mm×1000mm面砖),石膏板吊顶;分户房间为套装木门(部分为钢化玻璃门),地面铺800mm×800mm地瓷砖(局部房间木地板),墙面刷乳胶漆,石膏板吊顶,层高3.2米;15层设有公共卫生间,卫生间地面铺800mm×800mm地瓷砖、墙面贴800mm×400mm面砖、石膏板吊顶

3、设施设备状况该标的所在栋楼水、暖、电、通讯、消防及中央空调设施齐全

楼内设置有5部电梯(电梯间墙面贴面砖、地面铺地瓷砖、顶棚石膏板造型吊顶)、2处疏散通道(水泥砂浆踏步、钢护栏、木扶手)

经估价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结构稳定,主体无明显沉降现象,室内装修及设施设备维护及使用状况良好,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三、土地实物状况该标的占用土地实际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土地形状为矩形,根据银川市土地级别划分属于商业Ⅲ级区域,土地现状开发程度为宗地外七通即“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暖、通气、通讯”,宗地内“土地平整”

注:经现场查勘,该标的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01室至1517室办公房中间隔墙已被打通改造(如需恢复原有布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现17套办公房现整体由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占有

(本次拍卖标的所挂拍照片仅供参考,标的具体情况请竞买人以实地看样为准!如不看样竞得者,则视为对本标的物瑕疵情况的默认,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他项权利状况他项权证号/抵押权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其他权利状况查封情况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租赁/钥匙无限购情况竞买人竞买本标的,需符合本地不动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限购政策),若因上述原因导致拍卖标的无法过户,产生不利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交易税费承担情况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法院协助买受人办理

因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需被执行人(原产权人)承担的,买受人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应先行垫付,随后从执行案款中退还

相关物业费、采暖费、水、电等欠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拍卖成交前欠缴费用)

如涉及测绘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本次拍卖标的所挂拍照片仅供参考,标的具体情况请竞买人以实地看样为准!如不看样竞得者,则视为对本标的物瑕疵情况的默认,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标的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4年01月12日9时起至2024年02月21日17时止接受咨询(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院已委托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

(24小时线上预约看样,请搜索微信小程序“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登记预约即可!)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电话:杨女士152096022550951-8656139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未达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与公告内容不符的以实物为准,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责任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过户等相关政策及税费情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法院协助买受人办理

因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需被执行人(原产权人)承担的,买受人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应先行垫付,随后从执行案款中退还

相关物业费、采暖费、水、电等欠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拍卖成交前欠缴费用)

如涉及测绘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财产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02月22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账号:6228401207132145365)

重点提示: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买受人悔拍,法院将组织进行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保证金不能补足差价的,原买受人应于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一、淘宝网司法平台是本院对此拍品进行司法处置的唯一平台,本院已委托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并出具了授权委托手续,本次拍卖期间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淘宝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951-8656139拍卖咨询: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电话:杨女士152096022550951-8656139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人民巷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951-6922346(24小时线上预约看样,请搜索微信小程序“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登记预约即可!)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竞买须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于2024年02月22日10时至2024年02月2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物: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3号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01室至1517室共17套办公房总评估价:9961700元(具体情况见调查情况表和评估报告)注:经现场查勘,该标的上元名筑1号办公楼1501室至1517室办公房中间隔墙已被打通改造(如需恢复原有布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现17套办公房现整体由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占有

(本次拍卖标的所挂拍照片仅供参考,标的具体情况请竞买人以实地看样为准!如不看样竞得者,则视为对本标的物瑕疵情况的默认,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

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五、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标的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参拍人即为支付宝账号实名注册人)

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八、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十一、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

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10日内缴纳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待法院确认账户到款电话通知后,携带付款凭证到法院办理相关事宜

十四、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五、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六、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十七、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八、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九、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缓、中止或者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

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况决定重新拍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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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上元名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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