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标的名称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亿股股权权利来源司法裁定权证情况法院执行裁定书拍品所有人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权利限制情况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冻结股权成交后提供的文件1、法院执行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品介绍企业基本信息: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7月3日查询时点,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121238672R,企业名称: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丰,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1997年04月15日,营业期限:1997年4月15日至2047年4月30日,注册资本:273937.186300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3年03月16日,登记机关: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北1号、北3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委托贷款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代理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的险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亿股股份,其他股东出资情况详见附件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特别事项、财务经营状况等详见股权价值分析报告(请在本网页下载摘要,正文内容可至上海市福州路515号三楼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具体内容仅作参考)
特别提示:(1)竞买人应为合法存续的、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行业规章、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具备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2)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须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后,方可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法院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其他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支付未明确缴纳义务人的税收和费用亦全部由买受人支付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及办理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任何承诺,不承担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涉及的一切费用
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任自负
法院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相应延长
(3)在办理股权变更、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变更、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4)拍卖标的评估方法:市场法
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至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咨询、查询有关资料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众评报字(2022)第F0007号》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分析报告正文内容可至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查询(上海市福州路515号三楼),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5)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拍卖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8月21日10时至2023年8月24日10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亿股股权股份评估价值:62650万元起拍价:43855万元;保证金:4385万元;增价幅度100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3年8月21日10时至2023年8月24日10时(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行业规章、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具备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如因竞买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营口银行公司章程等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交易手续的,本院有权撤销拍卖成交确认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买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拍卖方式及竞价规则: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方可成交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以系统接受竞价时间为准),则自最新出价时点拍卖活动顺延5分钟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六、特别提示: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
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
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七、特别提醒: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
有意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查看拍卖相关材料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八、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拍卖结束或流拍后,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解冻、退回;本标的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
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3年9月8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平凉支行;账号:9558851001011180821),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九、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须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后,方可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法院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其他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支付未明确缴纳义务人的税收和费用亦全部由买受人支付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及办理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任何承诺,不承担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涉及的一切费用
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任自负
法院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一、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十二、拍卖标的评估方法:市场法
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至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咨询、查询有关资料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众评报字(2022)第F0007号》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分析报告正文内容可至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查询(上海市福州路515号三楼),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十三、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8月16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四、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快递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若当事人未收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视为拍卖事项已经通知
十五、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2023年8月16日16时前;联合竞买人应于2023年8月16日16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咨询电话:021-51701227/15201862165严先生(辅助机构)联系地址:上海市福州路515号三楼举报监督电话:021-56700000-6221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11日竞买须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8月21日10时至2023年8月24日10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符合相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如竞买人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营口银行章程而导致无法办理交易手续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亿股股权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7月3日查询时点,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121238672R,企业名称: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丰,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1997年04月15日,注册资本:273937.186300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3年03月16日,登记机关: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北1号、北3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委托贷款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代理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的险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亿股股份,其他股东出资情况详见附件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特别事项、财务经营状况等详见股权价值分析报告(请在本网页下载摘要,正文内容可至上海市福州路515号三楼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具体内容仅作参考)
竞买人应为合法存续的、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行业规章、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具备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因竞买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营口银行公司章程等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交易手续的,法院有权撤销拍卖成交确认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买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若参与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须在2023年8月16日16时前向拍卖辅助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出示有效委托手续,资格经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共同到拍卖辅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六、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的,应于2023年8月16日16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拍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普通竞买人或者低于自己顺位的优先权购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果没有更高出价,拍卖财产由最后出价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优先权人A已出价,优先权人B则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A与B的出价时间先后以系统接收到的出价时间为准,拍卖标的由实际最高出价者竞得
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顺位在先的优先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后的优先权人不再能够以同等价格出价、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
如果顺位在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与其同等或者更高的价格出价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标的交付时的状态、过户时的登记信息均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与成交价格,视为买受人自愿接受
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拍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九、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淘宝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全额支付成交款,除网拍平台自动转入本院指定帐户的保证金外,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3年9月8日16时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平凉支行;账号:9558851001011180821),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买受人逾期支付拍卖成交余款即为悔拍,并须承担相应责任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
保证金均不计利息十、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
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
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十一、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须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后,方可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法院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其他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支付未明确缴纳义务人的税收和费用亦全部由买受人支付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及办理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任何承诺,不承担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涉及的一切费用
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任自负
法院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二、在办理股权变更、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变更、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十三、拍卖标的评估方法:市场法
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至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咨询、查询有关资料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众评报字(2022)第F0007号》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分析报告正文内容可至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查询(上海市福州路515号三楼),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十四、本场拍卖会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股权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所得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股权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
十五、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的法律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网拍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通知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
如需变更,买受人或者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应持有效证件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如因预留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来本院办理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的,致本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十八、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九、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二十、若发现本次司法拍卖有违规行为,请据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56700000-62212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咨询电话:021-51701227/15201862165严先生(辅助机构)联系地址:上海市福州路515号三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