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转让方承诺: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股权结构:经营范围:黄磷、磷酸、赤磷、三氯化磷、三氯硫磷、五硫化二磷、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磷泥酸、磷铁、甲酸、甲酸钠、甲酸钾、磷酸钠盐制造、销售;化肥级磷酸一、二铵、磷酸二氢钾、磷酸脲制造、销售;食品添加剂磷酸(磷酸、三聚磷酸钠、磷酸一、二铵、磷酸二氢钾、六偏磷酸钠)制造、销售;日用杂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机电修理;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云基础设施服务;云软件服务;计算机硬件开发、销售、技术转让、服务与咨询;数据处理与分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技术开发与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除外);电子商务服务
其他披露内容:本项目涉及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本项目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通知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并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办理行权手续的,视为放弃行权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
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
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竞买人经网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
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
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及本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完成对交易标的截止到我方提出受让申请时的尽职调查
对标的企业所涉及的资产已经完全知悉且认可,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若因我方原因不能受让标的股权,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未能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股权另行处置
我方愿意承担给转让方及交易所等相关各方的赔偿责任(3)同意按照标的企业的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完全认可标的企业所有瑕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承诺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自行解决交易标的企业可能存在的全部问题,不以任何原因向转让方及交易所提出异议及索赔
(4)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信息披露内容2:本项目涉及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本项目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通知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并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办理行权手续的,视为放弃行权
提示提醒等内容:以下披露内容出自资产评估报告,具体详见评估报告:1、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共计44项,账面值为68,477,696.66元,共计48,976.00平方米
有房产证的房屋为13项,共计25,582.02平方米(现场未取得产权证原件,依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盖章复印件);其余31项未办理产权证,共计23,393.98平方米的房屋
2、2023年6月14日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010120230004809,约定借款976万元用于付电费,期限一年,采用4.92%的年利率
该合同采取厂房办公楼抵押担保(包含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007657号2*7500T黄磷电炉原料加工房面积1,691.37平方米、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000020956号职工宿舍2面积2,343.37平方米、安县国用2009第03115号92,568.42平方米),抵押合同编号为51100620210003543号
该他项权利未对房屋、土地的评估结果产生影响,不影响本次股权处置
3、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为了确保供电的可靠性于2017年12月26日与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秀水-河清110kV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该施工项目由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内部授权,由其分公司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安州分公司实施
但施工工程中由于秀水镇、迎新乡、河清镇施工地所涉及的村民不认同绵阳市人民政府(2012)200号文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或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诉求,以变电站的建设致使该村组员土地贬值以及对环境、安全有影响,架空高压线离其住宅近会对其人身造成危害等理由阻扰施工,致使该工程目前处于停工状态,导致工程一直未能按期投运
本次评估考虑到该项目的必要性和不确定性,暂未计提减值准备,也未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该工程概算投资10,290,254.00元,截至2023年10月31日工程已投资9,540,204.91元,按照核实无误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4、2023年8月29日,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至11,224.489796万元,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出资,鄂州启明星化工有限公司同意增资部分全额由其出资(截止评估基准日鄂州启明星化工有限公司认缴增资部分32,244,897.96元尚未出资到位)
截至2023年10月31日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为:鄂州启明星化工有限公司51%,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49%
鄂州启明星化工有限公司认缴增资未出资到位部分32,244,897.96元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缴
5、截至评估基准日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10,632,462.58元系依据《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因地震灾害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批复》(安社险缓函〔2008〕7号、安社险缓函〔2009〕7号、安社险缓函〔2010〕5号、安社险缓函〔2010〕7号)挂账确认的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底累计缓缴的社会保险金额
目前公司尚未接到是否缴付的任何通知和文件,是否支付存在不确定性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