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11-04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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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1-1号房产 <结束>

资产编号:7825334

5120.2613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4-11-21
起始日期
3005.86平方米
建筑面积
1.7034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7111.474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5120.2613万元
  • 单价:1.7034万元/平米
  • 区域:山东省 青岛市
  • 用途:商业
  • 起始日期:2024-11-21
  • 结束日期:2024-11-22
  •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1-1号
  • 评估价:7111.474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3005.86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装修程度:装饰装修。拍卖标的
    车位:地下停车库
    空置情况:无人
    查封情况:被查封
    房屋结构:混合
    交易状态:撤回
    小区:行、颐都社区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转让方:龙口市人民法院
    拍卖原因:刑事
    交通:地铁
    教育学校:山东头小学
    环境:车库
    娱乐健身:健身房
    开发商:拍卖标的:位于青岛市崂山
    配套情况:车库
    装修配置:空调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产权证号:鲁(2020)青岛市崂山区不动产权第0027257号,建筑面积为3005.86平方米

该标的为临街地下一层建筑,内部划分为舞蹈室、健身房、饭店等区域,建筑内部墙面、地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装饰装修

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次拍卖已经按照规定通知了已知当事人无联系方式或未查明等无法通知的,特此公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对于在司法拍卖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权证号:鲁(2020)青岛市崂山区不动产权第0027257号,建筑面积为3005.86平方米

该标的为临街地下一层建筑,内部划分为舞蹈室、健身房、饭店等区域,建筑内部墙面、地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装饰装修

起拍价:51202613元,保证金:10000000元,增加幅度:25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撤回拍卖

本院变更拍卖时间的,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重新公告

二、竞买人条件:(一)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二)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重要提示:竞拍人为自然人的,其家庭或个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含商办类)的相关要求,否则由其自行承担房产、土地、车辆等标的物不能过户等情形相应的法律后果;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均在京东网上以图片的方式进行展示,网址:http://sifa.jd.com,有意购买者请自行前往实地调查、走访,本院不组织统一看样

四、优先购买权申报方式:优先购买权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向拍卖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目前无人申报优先购买权五、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

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调查、走访,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品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拍品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办理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法院作为拍卖人不作任何承诺与保证,仅能提供拍卖成交后的民事裁定书、拍卖确认书、协助执行书通知

办理过程中所涉及该拍品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各自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竞买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由竞买人先行垫付,竞买人三日内凭税务部门票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人民法院从拍卖、变卖价款中依法进行扣款

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拍品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

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5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账户名称:龙口市人民法院;帐号:6228400267652681661;承办法官:刘法官联系电话:0535-8778323)并在缴纳尾款后7日内亲自提交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原件到山东省烟台龙口市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烟台龙口市港城大道701号)

标的物交付期限由法院视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在裁定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时法院酌处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重要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按照此项规定,向京东交纳保证金参拍的竞买人,京东需在确认其保证金到账之后,方能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

十、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京东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

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京东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京东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保证金金额往往数额较大,为避免在在线支付的过程中,因银行限额而导致无法支付的问题,建议竞买人提前去相关银行办理提高网银支付限额的业务

如保证金金额超出竞买人开户银行制订的最高网银支付限额,建议采取更换网银支付限额更高的银行卡支付、多日分多笔支付、多张银行卡分多笔支付等方式交纳保证金

京东作为款项接收方,不对银行制订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造成的支付障碍承担任何责任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006229586

十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相关拍卖流程问题请咨询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话:400-622-958615506589809联系地址:龙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山东省烟台龙口市港城大道701号)咨询电话:0535-8778323龙口市人民法院2024年11月4日拍卖须知龙口市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1月21日10时至2024年11月2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龙口市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产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提示:委托关系成立前已以自己名义参与报名的竞买人,不能再委托他人

委托关系成立后,委托人不能再以自己名义报名竞买

四、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保留价的,拍卖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将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八、竞拍前竞买人的银行卡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拍卖保证金

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已根据评估公司调查情况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5日内(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并在7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山东省烟台龙口市港城大道701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于签订确认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领取执行裁定书,法院负责办理标的他项权证的解除手续,除有依法不能及时移交的情形外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悔拍买受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二、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四、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十五、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法院联系

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咨询电话:0535-8778323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相关拍卖流程问题请咨询相关拍卖流程问题请咨询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话:400-622-958615506589809联系地址:龙口市港城大道701号

龙口市人民法院2024年11月4日青岛青房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电话:8265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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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1-1号户估价报告

委  托 方:龙口市人民法院估 价 机 构:青岛青房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估 价 人 员:潘永强 倪振强 报告出具日期:2024年7月14日

估价报告编号:青房估字2024-HZ07011号

致估价委托人函

龙口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委托方):

我公司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贵单位委托估价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1-1号户于2024年7月9日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广泛收集有关资料,根据实地查勘情况和所收集的有关资料对估价对象价值进行了专业分析,估价工作已完成,现将报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估价对象: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1-1号户,建筑面积为3005.86平方米,房屋规划用途为综合

估价目的: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

价值时点:2024年7月9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之日)

估价依据:我们以规范房地产市场为指导思想,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经过实地查勘和调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以及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资料提供方移送的有关资料为依据

估价结果:估价人员根据特定的估价目的,遵循公认的估价原则,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采用收益法以及比较法,在对影响估价对象价值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估价结果为:单价23658.70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7111474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壹佰壹拾壹万肆仟柒佰肆拾元整

如您对本报告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由法院转交

  

提交估价报告的份数:共4份

 

 青岛青房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涛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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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青房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电话:82651757

目录估价师声明 1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2估价结果报告 5

一、估价委托人 5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5

三、估价目的 5

四、估价对象 5

五、价值时点 6

六、价值类型 7

七、估价原则 7

八、估价依据 8

九、估价方法 8

十、估价结果 10

十一、估价人员 12

十二、实地查勘期 12

十三、估价作业日期 12

附   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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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师声明

我们保证,在我们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最佳范围内:1、本估价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本估价报告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要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和影响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的估价对象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对与该估价对象相关的各方没有任何偏见,也没有任何个人利害关系

4、我们是依照《资产评估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参加查勘人员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潘永强及助手王宇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的查勘仅限于估价对象的外观和使用状况,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也不承担对其他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查勘的责任

6、我们在本估价项目中没有得到本公司以外的他人的重要专业帮助

报告编制人员 资格及证号 盖章

潘永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估价师注册编号:3720200158

倪振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估价师注册编号:3720190110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一、本次估价的假设条件

1、一般假设

(1)本次估价结果以市场供应关系、市场结构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实质性变化为假设前提

(2)本次估价根据《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表》中的数据为依据,若相应指标有所变化,评估价值需做相应调整

(3)资料提供方移送的估价对象的《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表》等资料,在无理由怀疑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的情况下,假定资料提供方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4)本估价报告所依据的有关资料,包括法律文件,如《评估委托书》、《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表》等,由资料提供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5)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在2024年7月9日的市场价值,其市场价值为在价值时点时的下列交易条件下最可能实现的价格:

    ①交易双方是自愿地进行交易的;    ②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③交易双方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并了解交易对象;    ④交易双方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

    ⑤交易双方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    ⑥不存在特殊买者的附加出价

(6)估价人员未对估价对象建筑面积进行测量,以《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表》中的数据为准

(7)我们已对估价对象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重大因素给予了关注,在无理由怀疑估价对象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本次估价假设估价对象无基础、结构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

(8)因委托方未明确评估对象存在欠缴税金及相关费用(包括税收、物业费、供暖费、水电气费等及其滞纳金),本次评估假定评估对象不存在欠缴税金及相关费用

(9)委托方未提供估价对象现时利用状况的资料,如出租、租赁、自营等方面的资料,评估时也未考虑这方面情况对价值的影响

2、未定事项假设

估价对象无未定事项,无未定事项假设

3、背离事实假设

本次估价未考虑估价对象被查封以及原有的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影响

4、不相一致假设

估价设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与估价对象实际状况一致,无不相一致假设

5、依据不足假设

估价委托人移送的相应估价资料,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了尽职调查,估价对象状况的相关依据充分,无依据不足假设

二、本报告使用的限制条件

1、本报告仅为委托方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不作他用

2、本报告有效期为自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自2024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3日)

即估价目的在报告完成后的一年内实现,估价结果可作为估价对象的价格参考,如果使用本估价结果的时间超过了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我们对此结果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3、报告有效期内若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估价对象本身状况等因素和本报告的假设前提条件发生重大变动,且这些变动会对估价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本报告无效,应重新评估其价值

4、评估结果仅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服务,不是评估对象处置可实现的成交价格,不应当被视为对评估对象处置成交价格的保证

5、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估价对象发生产权变动进行成交时产生的相关税费,其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转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

6、财产拍卖或者变卖之日与价值时点不一致,可能导致评估结果对应的评估对象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等与财产拍卖或者变卖时的相应状况不一致,发生明显变化的,评估结果应当进行相应调整后才可使用

7、本报告中数据全部采用电算化连续计算得出,由于在报告中计算的数据均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或取整,因此,可能出现个别等式左右不完全相等的情况,但不影响计算结果及最终评估结论的准确性

8、本次评估未考虑涉执房地产处置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财产处置费用

9、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10、本报告的解释权归青岛青房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委托人

  龙口市人民法院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名称青岛青房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涛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19号裙房四层1-1户

资质等级壹级

联系电话0532-82651757

三、估价目的

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

四、估价对象

1、估价对象范围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1-1号户,建筑面积为3005.86平方米

  2、权益状况 

根据《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记载信息,估价对象的权益状况如下:

权证或证明号:鲁(2020)青岛市崂山区不动产权第0027257号

权利人青岛玺悦成贸易有限公司

坐落崂山区海安路1-1号户

建筑面积3005.86

总层数(地上)7

房屋规划用途综合

房屋性质商品房

房屋结构混合

竣工日期2002年

土地权利性质出让

土地批准用途住宅

3、区域状况

估价对象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1-1号户,位于海安路和海口路的街角地,距离海边直线距离约410米,附近有青岛雕塑园、石老人等景区,旅游资源丰富

周边环境优美,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善

周边配套:超市

利群金鼎广场、生活超市等银行医院等

民生银行、颐都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学校

山东头小学、崂山区麦岛中学等公交线路

317路、623路、37路、地铁2号线等

4、实物状况估价对象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1-1号户,临海安路与海口路,建筑面积为3005.86平方米,经估价人员现场勘查:估价对象为临街地下一层建筑,地上有加建房屋

地上有多个步梯出入口,地下内部能通往小区地下停车库

估价对象内部划分为舞蹈室、健身房、饭店等区域,建筑内部墙面、地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装饰装修,部分房间顶棚已吊顶,现场维护状况一般,部分区域已损坏

估价对象配套:上下水、电、中央空调(具体估价对象实物状况详见附图照片)

五、价值时点

2024年7月9日,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之日

六、价值类型

本次估价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是指所评估出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成立或形成的价格

七、估价原则

本次评估主要遵循如下估价原则: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评估价值应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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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图片

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1-1号房产
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1-1号房产
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1-1号房产
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1-1号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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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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