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转让方承诺: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各方都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保证金设定)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交易标的的竞买人
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
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
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网络竞价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
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10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
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补缴维修基金由受让方承担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
(3)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产权交割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产权交割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
8.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若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因转让方原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要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支付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账户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风险揭示:1、本报告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并且未考虑因交易而可能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2、本报告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为买卖双方税费各自承担的价格,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3、上海市静安区奉贤路183号511室、811室2套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房屋用途为办公、房屋类型为公寓,土地用途为办公,经评估人员向有关部门调查,本次评估对象不在限购名录中,且经咨询派出所户籍处,本次评估对象房屋用途登记为办公,无法办理落户
本次评估结果已考虑上述因素4、本次评估对象证载房屋竣工日期为1985年,经查询静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去的资料记载,产权人于2004年7月取得评估对象非居住房屋产权、并通过存量补地价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获得了评估对象相应土地50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期为2004年07月16日起2054年07月15日止
本次评估结果已考虑上述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