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国药(武汉)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注册地(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6栋3层01、02室)法定代表人徐印科成立日期2021-01-08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20102MA49N89W9U经营规模小型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物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医院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进出口,汽车销售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医疗服务,药物临床试验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是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否是否涉及职工安置是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是企业股权结构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国药(广州)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60.0000000武汉肾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0.0000000国药华中(湖北)医疗健康有限公司20.0000000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1061.660.340.47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1941.631454.72486.91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2024年09月30日财务报表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1883.97-131.60-131.33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2623.072267.49355.58其他披露内容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338.896万元,其中,转让方国药(广州)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60%股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254.172万元,转让方国药华中(湖北)医疗健康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20%股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84.724万元
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则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按照转让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2、截至2024年10月31日,转让方国药(广州)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债权本金人民币250万元
相关文件详见北交所备查3、根据评估报告内容,武汉市江岸区医疗保障局对标的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对其违规行为处理意见为中止医保协议1个月(2024年8月23日至2024年9月22日)
资产基础法评估值未考虑该事项的影响4、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国药华中(湖北)医疗健康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高家湾社区1号楼第4层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何宏生成立日期2016-10-20注册资本232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2320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20303MA48DAH67B经营规模小型持有产(股)权比例20.0000000%拟转让产(股)权比例20.0000000%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100005888C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批准单位名称国药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批准日期2024-11-0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其他决议文件名称国药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十七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转让方名称国药(广州)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之二507-510房(本住所限写字楼功能)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徐印科成立日期1993-07-09注册资本75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750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批发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40106618431371N经营规模中型持有产(股)权比例60.0000000%拟转让产(股)权比例60.0000000%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100005888C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批准单位名称中国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批准日期2024-11-01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董事会决议决议文件名称中国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条件标的名称国药(武汉)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转让底价338.896万元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01.6688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公告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北交所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本方同意标的企业职工留用方案
(5)若成为本项目受让方,本方同意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替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国药(广州)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偿还债务本金人民币250万元(标的企业与受让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同意前述债务还清前,将所受让的标的企业80%股权质押给转让方国药(广州)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
具体偿还要求由转让方国药(广州)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与受让方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6)若成为本项目受让方,本方保证标的企业继续按照目前已签署的业务合同履约(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与国药(广州)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已签署业务合同的履行)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
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保证金,同时意向受让方还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交纳保证金是交纳金额101.6688万元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期信息披露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竞价方式竞价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