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11-16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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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博乐市东环路以东八号路以南一期(JG-1-2-14)14幢1-16室 <结束>

资产编号:7911829

13.24656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4-12-01
起始日期
138.25平方米
建筑面积
0.0958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13.24656万元
  • 单价:0.0958万元/平米
  • 区域:新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用途:商业
  • 起始日期:2024-12-01
  • 结束日期:2025-01-30
  •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东环路以东八号路以南一期(JG-1-2-14)14幢1-16室
  • 评估价:13.2465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138.25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装修程度:南北装修情况毛坯周
    空置情况:无人
    钥匙:况无钥匙权利限制情
    查封情况:查封被乌鲁木齐
    建成年限:('2015年', '')
    房屋朝向:南北朝向
    租赁情况:租赁情况无
    居室数:16室
    小区:的所在政府
    转让方:新疆佳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拍卖原因:诉讼
    交通:公交车站
    环境:车站
    开发商:拍卖成交确认书》标的物介
    配套情况:车场
    楼栋总数:4幢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变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2024)新0106执恢383号标的名称博乐市东环路以东八号路以南一期(JG-1-2-14)14幢1-16室权证情况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新0106执恢383号之一执行裁定不动产权证书博乐房权证博字第2015-00033267号土地产权证/标的物估值236545.75元(新疆佳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标的所有人刘*标的现状房屋用途非住宅过户情况可以过户腾房情况腾空经营情况不详租赁情况无钥匙权利限制情况查封被乌鲁木齐市头屯区人民法院查封抵押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间:2015年8月25日-2017年8月24日提供的文件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标的物介绍建筑面积138.25平方米房屋户型修建年代2015年楼层/朝向1-2/2/南北装修情况毛坯周边配套标的物坐落于博乐市东环路以东八号路以南一期东至博尔塔拉检验检测研究基地,南至园区道路,西至土尔扈特路,北至园区道路

该标的所在区域为物流园,土地级别为二级工业用地,周边工业物流聚集度较高,生活服务设施较差,区域内教育设施、购物、餐饮、医疗、金融网点、文体、通讯设施等主要配套设施较少,配备一般

周边物流园区有金马物流园、博乐市顺达机动车服务中心、万坤物流园、益群建材物流园、博州农副产品物流园、恒大汽车综合生活广场、苏博物流园等

附近对外交通路网由北京南路、S205、赛里木湖路等构成附近公交车站经停的公交路线有博乐1路、博乐3路、博乐6路、博乐9路

园区附近设有专用停车场,停车泊位较多,停车较便捷,双向通行,无交通管制

瑕疵情况经调查了解,该标的暂无物业公司、无热力公司供暖其他介绍无';温馨提醒:本标的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推广,本院及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不收取任何关于拍卖的中介、拍卖佣金等费用

个人如对拍卖流程不熟悉需帮助,可致电详询13201293311

变卖公告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2月1日11时开始,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变卖期60天,现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博乐市东环路以东八号路以南一期(JG-1-2-14)14幢1-16室,该标的物修建于2015年,地上总层数2层,该标的位于第1-2层,南北朝向,建筑面积138.25平方米,房屋性质:非住宅;不动产权证号:博乐房权证博字第2015-00033267号

案号:(2024)新0106执恢383号评估价:236545.75元;变卖价不低于:132465.63元;保证金:20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及其倍数

二、变卖时间:2024年12月1日11时开始,变卖期60天三、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款132465.63元,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132465.63元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132465.63将不计息退还

四、变卖流程: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

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

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

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五、变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六、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变卖结束前,可向法院委托的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七、特别提醒:(1)本次拍卖只包含此标的物及其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不包含室内可移动物品

竞买人应自行了解该标的物是否能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所需交纳的税费

(2)标的拍卖成交后,办理房屋过户、移交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具体时间待法院通知

(3)拍卖成交后,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时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4)因该房屋欠缴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气及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八、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

九、司法变卖标的因变卖价款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11月27日前通过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一、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变卖平台报名参与变卖)或有其他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公路51号拍卖辅助机构: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廖先生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3201293311、13565972805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381号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15日变卖须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2月1日11时开始,在“淘宝网”网络司法变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变卖期60天,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变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

变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变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博乐市东环路以东八号路以南一期(JG-1-2-14)14幢1-16室,该标的物修建于2015年,地上总层数2层,该标的位于第1-2层,南北朝向,建筑面积138.25平方米,房屋性质:非住宅;不动产权证号:博乐房权证博字第2015-00033267号

四、本次拍卖标的物瑕疵:经调查了解,该标的暂无物业公司、无热力公司供暖

五、变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淘宝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款项;变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款项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单位名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汇通支行,帐号:999000168001056595;行号:313881000682)

由买受人持本人身份证(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至本院财务(网银转账)缴纳变卖余款,并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

未能竞得者所支付的款项不计利息退回原支付账户六、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变卖的,应于变卖成交前10日通过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变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九、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

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

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

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

十、变卖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十一、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法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变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变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变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二、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

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十三、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时所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变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变卖款的处置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四、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价款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五、参加变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变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变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变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变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991-3113553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公路51号拍卖辅助机构:阿勒泰地区鑫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廖先生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3201293311、13565972805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381号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15日

地图交通

小区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东环路以东八号路以南一期(JG-1-2-14)14幢1-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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