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上海元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公开招募投资人的公告2024年3月25日,上海元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或者“元宏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经债权人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作出(2024)沪0115破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元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4月9日出具(2024)沪0115破46号《决定书》指定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元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2024年11月26日,上海浦东法院裁定元宏公司转入重整程序
因元宏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唐陆路588号1幢、2幢、3幢、4幢101室、4幢102室、4幢201室、4幢202室、4幢301室、4幢302室、4幢401室、4幢402室、4幢501室、4幢601室的不动产,具备重整价值,管理人在本案破产清算阶段已面向社会公开进行了意向投资人的预招募工作
在意向投资人预招募阶段,已有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并缴纳了履约保证金
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争取更优投资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将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本案转入重整后的公开招募工作,现就公开招募投资人事项公告如下:第一部分元宏公司概况(一)工商登记信息名称上海元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8978226K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588号4幢101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情况(1)王立,持股比例60%,认缴出资额600万元(2)孟繁鼎,持股比例40%,认缴出资额400万元经营范围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酒店投资咨询、房地产开发咨询(以上咨询均不得从事经纪),市场营销策划,自有房屋租赁(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企业资产委托管理(除金融业务),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筑装潢材料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07-03-15至2027-03-14(二)主要资产情况1.元宏公司名下不动产位置根据管理人2024年5月9日调取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显示,元宏公司名下不动产系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唐陆路588号1幢、2幢、3幢、4幢101室、4幢102室、4幢201室、4幢202室、4幢301室、4幢302室、4幢401室、4幢402室、4幢501室、4幢601室(下称“元宏公司不动产”或“不动产”),地处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
位置详见下图:(如图片无法正常显示,请详见附件)2.不动产具体信息(1)不动产具体情况如下:(如图片无法正常显示,请详见附件)元宏公司不动产合计建筑面积为9852.60平米
(2)地理区位优势元宏公司不动产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唐陆路588号(后门牌号经调整为唐陆路600号),所处的金桥镇隶属于上海浦东新区,地处浦东新区中部,是国家级开发区金桥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开发区域
(3)元宏公司不动产、股权的权利限制情况据管理人目前调查到的相关登记信息显示,元宏公司不动产均设有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实际抵押权人:天津荣新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有限公司
司法限制状态:查封(4)元宏公司不动产估值根据管理人于2024年5月27日于“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进行询价并获取的《询价建议书》所示,该不动产于2024年5月27日的网络询价结果为(币种:人民币):(如图片无法正常显示,请详见附件)根据管理人于2024年5月30日于“阿里拍卖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询价并获取的询价结果所示,该不动产于2024年5月30日的网络询价结果为(币种:人民币):(如图片无法正常显示,请详见附件)(三)负债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元宏公司已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核查部分债权
目前,元宏公司的债权仍在继续接受申报以及异议处理过程中,债权审查工作尚未全部完成
元宏公司最终的负债情况以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四)相关情况的披露1.元宏公司不动产现场建筑情况:元宏公司不动产原有建筑可能于破产受理前存在被部分拆除或改造过的情况;同时,元宏公司不动产现场存在较大面积的无证建筑情况,且目前仍未拆除;另外,目前有债权人针对部分现场建筑向管理人主张“使用权”
2.元宏公司不动产毗邻约2.6亩土地情况:本案债权人向管理人针对元宏公司不动产毗邻约2.6亩土地向管理人主张“使用权”;经管理人多方调查后,暂未获得该毗邻土地的权属证明,但在破产受理前元宏公司曾实际使用过该毗邻土地
3.财务账册接管及审计情况:上海元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未能将审计必须的基础性财务明细账纸质账册或数据备份材料等移交管理人,导致审计暂未能实际开展
4.不动产占用情况:管理人接管本案时,元宏公司不动产已被第三方公司租赁使用或实际占用,且个别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较长,管理人已于2024年5月与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根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明令要求愿意配合的相关方与管理人签订不定期租赁合同,并要求不愿意配合的相关方腾退房屋
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管理人已与愿意配合的相关方签订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并已向上海浦东法院以不愿意配合的相关方为被告提起了相关诉讼(其中包含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目前相关诉讼仍在进行过程中
第二部分招募须知1.本次招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本招募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平等适用,具有相同效力
本招募公告由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归管理人2.本招募公告不构成要约,不构成管理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不具有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只作为参考资料使用
管理人有权对本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变更,有权延长招募期限或终止招募
3.本公告所述信息并不能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如需了解债权确认、生产经营等情况,或需对元宏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应与管理人签署《保密承诺书》
本公告发布之后,部分数据可能有所变化,具体应以各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所确认之最新数据为准
4.意向投资人应当独立做出价值判断,相关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5.本次招募所涉元宏公司的股权/资产等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内在质量等以最终确定的重整投资人接手时的现状为准,管理人及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权属等不做担保,由最终的重整投资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重整对价
6.不符合条件参加招募的,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管理人对元宏公司资产/股权等所作的说明、图片等,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
请意向投资人在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前务必仔细审查元宏公司资产/股权等情况,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元宏公司资产/股权等的实际情况,了解元宏公司资产/股权所在地的产业导向,并请实地查看、进行尽职调查;未看样及进行尽职调查的意向投资人视为对元宏公司资产/股权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投资行为,意向投资人一旦作出投资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元宏公司资产/股权等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8.本案将采取线下遴选方式确定投资人,具体遴选规则将由管理人另行制定
9.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届满日(节假日休息)管理人接受咨询及联系看样,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5:30
管理人联系人:周律师,联系方式:021-63331973,18939779975
10.本招募公告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于管理人
第三部分意向投资人资质条件1.意向投资人应当是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单
2.意向投资人需承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无数额较大到期未偿还债务,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3.意向投资人需具备与本次重整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实力,且应具备与债务人不动产规模和不动产现状相适应的管理和运营能力;同时能提供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具有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
4.符合上述第1、2、3项条件的多家意向投资人可作为联合体参与,但需书面说明各自在参与重整中的权利义务分配等,联合体中的牵头方,需符合上述第1、2、3项条件
联合体各方须明确承诺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且均须按管理人要求提交材料,并需另行提交包括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文件
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元宏公司投资人招募
对意向投资人资质有疑问或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资的,请在报名之前向管理人咨询确认
管理人对意向投资人资质仅作初步形式审核,不视为管理人对其资质最终的认可,若意向投资人最终因未符合意向投资人资格,导致投资未成功,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近三年具有重整投资或不良资产投资等相关项目经验的意向投资人优先
6.意向投资人须自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了解产业规划要求与未来税收要求(如有)等相关情况
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相关产业、税收、投资政策要求和风险第四部分招募流程(一)意向投资人报名阶段1.报名时间:自本招募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周二)18:00止;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
在破产清算阶段意向投资人预招募时,意向投资人已向管理人提交的报名材料直接转为重整阶段的报名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2.报名材料:意向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招募公告,按照要求提交参选文件,保障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报名材料具体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主体资格文件意向投资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均需加盖公章)
▪️如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与投资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受托人为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
对以上意向投资人提供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如有需要的,管理人将要求意向投资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2)《参与投资意向书》(格式不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的基本情况、投资意向、投资资金、资金实力、资金来源、经营计划、以及与经营计划有关的相关行业及上下游行业从业和管理经验等
(3)意向投资人确认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收款账户等基本信息
(4)与重整投资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证明,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银行资信证明、主要资产权属证明及其他履约能力证明等
(5)符合招募公告中“意向投资人条件”的承诺或说明
(6)意向投资人近三年内参与庭内外重组、重整等的相关案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格确认文件、投资协议、重整计划、并购协议等(无案例则无需提供)
(7)如为联合意向投资人,需明确牵头方,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意向投资人相互之间应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需注意,报名材料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多页内容须加盖骑缝章)
意向投资人未按本招募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受
3.报名方式:书面邮寄
报名材料需在上述截止时间前邮寄送达管理人若意向投资人多次提交报名材料的,则以报名结束前意向投资人所提交的最后一个版本为准,且每次均应提交完整的报名材料,不得以补充材料的方式进行提交
管理人接受邮寄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34层,联系人:周律师,联系电话:021-63331973,18939779975
(二)缴纳尽调保证金意向投资人在提交报名材料时需同时向管理人账户缴纳尽调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以下简称“尽调保证金”),在破产清算阶段意向投资人预招募时已缴纳的尽调保证金自动转为重整阶段尽调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未在2024年12月20日18:00前缴纳尽调保证金的,视为无需对元宏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意向投资人缴纳尽调保证金的期限
【管理人专管账户】账户名称上海元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444286724387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新闸路支行(三)尽职调查阶段意向投资人可自行或委托中介及机构对债务人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但最迟应在2024年12月31日(周二)之前结束尽职调查工作,管理人将在《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给予配合;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期限
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对尽职调查结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尽职调查结束后,意向投资人应在不晚于2025年1月10日(周五)前向给管理人提交纸质版《重整投资方案》以及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提交纸质版《重整投资方案》以及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期限;在破产清算阶段意向投资人预招募时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重整阶段履约保证金
逾期未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或者未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行放弃参与本次招募
无论意向投资人是否进行尽职调查等行为,只要已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意向投资人均视为完全了解并认可元宏公司及其资产/股权、与元宏公司有关的、与本案有关的当前的一切现状,且视为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
履约保证金收款账号如下:【管理人专管账户】账户名称上海元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444286724387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新闸路支行《重整投资方案》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明确的投资金额、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
(2)简要陈述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模式、债权人的清偿方案、是否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后续经营计划等,并载明联系方式等;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应符合债务人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和产业政策
(3)意向投资人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对本项目的投资优势,是否具备经营和管理能力
(4)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待确认债权及未申报债权的处理方案等
(5)向管理人提交最终版重整计划草案的具体时间节点
(6)在未成为正式重整投资人的情况下,是否愿意成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7)若为联合体投资人的,联合体各方承诺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人提交的投资报价仅指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向各类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资金,不包含重整过程中经营所需投入的资金、涉及各种证照办理、变更、资产权属变更过程中所产生的应由破产企业或投资人负担的税费等
在破产清算阶段意向投资人预招募时已提交过《重整投资方案》的意向投资人仍应在本次再次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且本次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内的报价及投资方案应不劣于在意向投资人预招募时已提交过《重整投资方案》
《重整投资方案》纸质版应一式三份、密封并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骑缝章,书面寄送或当面送达管理人处,收件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34层,联系人:周律师,联系电话:021-63331973,18939779975
(五)遴选确定投资人1.若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仅有1家的,则该意向投资人即成为正式重整投资人
2.若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超过1家的,管理人将在上海浦东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遴选委员会(遴选委员会的组建流程和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通过商业谈判或竞争性遴选的方式(具体遴选规则将由管理人另行制定),由遴选委员会统一对意向投资人进行遴选,从而遴选产生一家正式重整投资人以及一家备选重整投资人,其中正式重整投资人为遴选委员会遴选出的最优意向投资人,备选重整投资人为遴选委员会遴选出的次优意向投资人,具体遴选结果将另行告知
在备选重整投资人同意的情况下(意向投资人须在《重整投资方案》中明确,在未成为正式重整投资人的情况下,是否愿意成为备选重整投资人),如正式重整投资人出现第四部分第(七)条第3款“保证金(含利息)的没收”中任一情形,或管理人根据正式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未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则原正式重整投资人失去正式重整投资人资格,备选重整投资人将自动递补成为新的正式重整投资人
3.遴选结束后,管理人向上海浦东法院汇报后确定正式重整投资人,由管理人向正式重整投资人出具《正式重整投资人资格确认函》
4.遴选结束后,管理人向上海浦东法院汇报后确定备选重整投资人,由管理人向备选重整投资人出具《备选重整投资人资格确认函》
(六)签署协议正式重整投资人应在收到管理人出具的《正式重整投资人资格确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书面《重整投资协议》
若发生备选重整投资人自动递补成为新的正式重整投资人的情况,备选重整投资人应在收到管理人出具的《正式重整投资人资格确认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书面《重整投资协议》,并确保其履约保证金已足额缴纳,否则视为其放弃递补成为新的正式重整投资人
(七)保证金的退回、没收1.保证金包含尽调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未经所属意向投资人书面许可或未出现管理人有权没收保证金的情况,管理人不使用保证金
2.保证金的退回:(1)若意向投资人在尽职调查(或意向投资人认为无须进行尽职调查)后决定退出意向投资人报名的,交还从管理人处取得的一切资料后,管理人在收到退出意向投资人报名的书面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缴纳的保证金(以本金为限,不含利息);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将作为元宏公司破产财产
(2)未被确定为正式重整投资人或备选重整投资人的意向投资人,交还从管理人处取得的一切资料后,管理人将在遴选结果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缴纳的保证金(以本金为限,不含利息);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将作为元宏公司破产财产
(3)若重整计划草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未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管理人将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意向投资人缴纳的保证金(以本金为限,不含利息);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将作为元宏公司破产财产
(4)若重整计划草案最终未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元宏公司被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管理人将在法院出具相关裁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意向投资人缴纳的保证金(以本金为限,不含利息);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将作为元宏公司破产财产
3.保证金(含利息)的没收如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该意向投资人所缴纳的保证金,管理人有权没收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并作为元宏公司破产财产:(1)意向投资人被确认为正式重整投资人后主动声明放弃正式重整投资人资格或限期内不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2)意向投资人被确认为正式重整投资人并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无故退出或不按《重整投资协议》履行义务;(3)意向投资人被确认为正式重整投资人后,拟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模式、投资金额、支付时间等)劣于遴选时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的;(4)意向投资人被确认为正式重整投资人后,参与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上海浦东法院裁定批准后,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重整计划当中的承诺,或丧失投资能力,导致管理人启用备选重整投资人的投资方案,或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
(5)意向投资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6)意向投资人未能遵守《保密承诺函》相关约定;(7)意向投资人的其他行为严重影响重整进程的
4.若管理人根据正式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计划》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最终获得上海浦东法院裁定批准的,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执行重整计划所应投入的重整款项的一部分
5.在破产清算阶段意向投资人预招募时意向投资人已缴纳的尽调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均自动转为重整阶段保证金,并适用上述规则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注意事项(一)意向投资人参与招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二)本次招募意向投资人以元宏公司现状为基础,本公告所述信息供意向投资人参考,不代替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进行自主评估判断、自担风险,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三)本招募公告内容不构成管理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不作为投资建议,不构成要约或要约邀请文件,不具有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仅作参考资料使用
(四)各意向投资人应保证向管理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在招募过程中发现意向投资人有任何虚假陈述或提供不实材料,管理人将取消其参与本次招募的资格并保留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管理人有权根据案件进展,合理调整招募进度,包括变更招募公告的有关内容及时间安排,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意向投资人招募
(六)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投资文件并缴纳投资保证金的,视为同意按元宏公司现状进行投资,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招募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
风险提示:鉴于元宏公司重整存在不确定性,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上海元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