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转让方承诺: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其他披露内容:1.2021年11月30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取得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初3810号之一),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原告与被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第5.2条就争议解决约定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约定有效,故金融法院对于原告针对被告的起诉没有管辖权,驳回原告起诉
截至披露日,出于项目整体担保人实力、抵押物及综合成本考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就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差额补足责任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2022年9月13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取得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74民初3810号),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差额补足方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意担保的公司有权机构决议、双方在订立担保合同中均有过错为由,判决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仅在1亿元范围内就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3.其他详见备查材料
受让方资格条件: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3、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4、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不得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出资或变相出资购买
其他信息披露内容2:1.2021年11月30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取得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初3810号之一),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原告与被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第5.2条就争议解决约定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约定有效,故金融法院对于原告针对被告的起诉没有管辖权,驳回原告起诉
截至披露日,出于项目整体担保人实力、抵押物及综合成本考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就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差额补足责任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2022年9月13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取得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74民初3810号),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差额补足方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意担保的公司有权机构决议、双方在订立担保合同中均有过错为由,判决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仅在1亿元范围内就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3.其他详见备查材料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不涉及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5个工作日内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0万元到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
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③违反债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4.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自行组织并承担费用对项目进行全面了解
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且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债权转让项目所涉及法律文件及该等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6.根据监管机构有关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意向受让材料时需同时书面承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前向转让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反洗钱材料
7.该不良资产包属于金融类不良债权,意向受让方包括: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监管机构批复的其他合格交易主体
风险揭示:一、风险揭示: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