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1-12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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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博爱县人民路东段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博国用(2010)第031号)及地上建筑物 <结束>

资产编号:8155461

1852.048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01-16
起始日期
3228平方米
建筑面积
0.5737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2723.6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1852.048万元
  • 单价:0.5737万元/平米
  • 区域:河南省 焦作市
  • 用途:土地
  • 起始日期:2025-01-16
  • 结束日期:2025-01-17
  •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民路
  • 评估价:2723.6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3228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装修程度: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
    空置情况:无人
    查封情况:查封被法院查封
    租赁情况:有租赁
    抵押情况:抵押有
    交易状态:撤回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转让方:河南省***余热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国有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品介绍
    装修配置:设备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房产调查情况表标的物信息摘自编号为豫广聚评字[2024]100109F号的评估报告标的名称焦作市博爱县人民路东段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博国用(2010)第031号)及地上建筑物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6执恢196号所有人河南省***余热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是否腾空暂未腾空,地上建筑物部分有租赁权利限制情况查封被法院查封抵押有抵押提供的文件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品介绍拍卖对象:焦作市博爱县人民路东段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博国用(2010)第031号)及地上建筑物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博国用(2010)第031号,地号:1-49-35-(26)

权利人姓名为河南省***余热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地类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60年9月20日,面积为66690.87平方米

地上建筑物6处,临街房一处,共2层,面积为3228平方米;厂房一处,共1层,面积为23520平方米;变压器旁房一处,共1层,面积为179.63平方米;简易房①一处,共1层,面积为28.8平方米;简易房②一处,共1层,面积为90平方米;门卫房一处,共1层,面积为9.9平方米

瑕疵说明:①地上建筑物均无房产证书,拍卖成交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请意向竞买人于拍卖前自行至相关部门详询,谨慎竞拍;②部分地上建筑物有租赁

关于标的物税费,竞买人于竞买前自行至相关部门详询拍卖特别提示1.拍卖提示:拍卖对象为该房产,不包括室内可移动设施等动产和债务债权等;以上图文仅供参考,拍卖标的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2.税费负担情况: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

3、限购政策:本院司法拍卖的商品住房已纳入限购政策范围,自2022年月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执行

4、户籍:本院拍卖的标的物均不负责户籍迁出迁入事宜,如需了解相关户籍政策,请自行前往当地公安部门咨询

司法网络拍卖房产个人贷款须知1、为了提高我院拍品的竞拍成功率,降低竞拍门槛,同意符合贷款的拍品进行贷款,但需向提供贷款的银行进行提前审批,审批通过后有银行出具《同贷书》,确定发放贷款时间,贷款事项由竞买人与银行自行办理,与拍卖单位无涉

河南紫程拍卖有限公司可为拍品提供:风险评估、隐形税费预算、贷款金融支持、过户等相关咨询,咨询电话:0371-53691668;18037328889

2、为了方便竞买人申请贷款,请竞买人至迟在开拍前10天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交相关材料

3、竞买人须符合国家限贷政策要求,具体的贷款金额、比例、利率和贷款流程等以银行规定为准;4、如因竞买人原因未经银行预审贷款资格,造成无法办理贷款又不能全额支付拍卖价款的,视为竞买人违约,责任自负

权利人姓名为河南省***余热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地类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60年9月20日,面积为66690.87平方米

地上建筑物6处,临街房一处,共2层,面积为3228平方米;厂房一处,共1层,面积为23520平方米;变压器旁房一处,共1层,面积为179.63平方米;简易房①一处,共1层,面积为28.8平方米;简易房②一处,共1层,面积为90平方米;门卫房一处,共1层,面积为9.9平方米

瑕疵说明:①地上建筑物均无房产证书,拍卖成交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请意向竞买人于拍卖前自行至相关部门详询,谨慎竞拍;②部分地上建筑物有租赁

关于标的物税费,竞买人于竞买前自行至相关部门详询第三条拍卖价格信息:评估价(委托评估):27236000元,起拍价:18520480元,保证金:2000000元,增价幅度:20000元

第四条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特别提醒:不动产拍卖:本院司法拍卖的商品住房已纳入限购政策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执行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咨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10时止接受咨询

咨询电话:15938774185(赵女士)或15639909771(高)

关于看样: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第七条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即:在此次拍卖活动结束前五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第八条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开始前七天与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载明的案件承办人联系

第九条优先购买权申报方式: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拍开始前三天向拍卖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与本标的物有关的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第十一条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注:对无证建筑物及在建工程能否办理相应权证请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本院不作任何担保)第十二条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

1.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凭纳税费凭证到法院,从拍卖款中支取(自人民法院成交确认裁定送达后15日内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及凭纳税费凭证向法院申报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税款的,本院不再负责从拍卖款中支付该税款)

2.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如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应缴税费或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垫付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的,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将在抵债金额中对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费予以扣除

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接收抵债财产的债权人不愿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的,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和相应法律风险应由其承担

3.关于原产权人在标的物上的历史欠缴税费(不含被拍卖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本院不负责从本次拍卖款中予以支付

最终应缴税费以拍卖成交(以物抵债)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

4.本案拍卖款抵扣顺序为:(1)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拍卖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2)标的物原产权人本次拍卖应缴税费(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3)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租金;(4)本次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5)其他无担保债权

除本次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以外的其他税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5.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法院不承担上述费用

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6.本院拍卖的标的物均不负责户籍迁出迁入事宜,如需了解相关户籍政策,请自行前往当地公安部门咨询

第十三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方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该差价与原拍卖佣金及实际产生的费用,一并由原买受人承担,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

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spm=a213w.3064813.a214dqe.54.YmWamV&path=sf-helpcenter-qa#c1第十六条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应当在2025年1月24日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支行,账号:777000200009748),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买受人的真实身份并公示

第十八条法院负有交付财产的职责,但依法不能移交的除外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15938774185(赵女士)15639909771(高)监督电话:0371-68000320联系地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网络司法拍卖须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1月16日10时至2025年1月1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第一条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第二条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不动产拍卖:本院司法拍卖的商品住房已纳入限购政策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执行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拍开始前三天向拍卖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与本标的物有关的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拍卖保证金

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注:对无证建筑物及在建工程能否办理相应权证请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本院不作任何担保)第六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2025年1月24日17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支行,账号:777000200009748),并在拍卖成交后15日内(凭法院财务室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上街区人民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于签订确认书后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法院负责办理标的他项权证的解除手续,并在他项权证解除后交付拍卖标的物(或者“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本院拍卖的标的物均不负责户籍迁出迁入事宜,如需了解相关户籍政策,请自行前往当地公安部门咨询

第七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方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该差价与原拍卖佣金及实际产生的费用,一并由原买受人承担,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

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第八条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第九条本次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

1.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凭纳税费凭证到法院,从拍卖款中支取(自人民法院成交确认裁定送达后15日(该时间段可由各法院视情掌握)内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及凭纳税费凭证向法院申报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税款的,本院不再负责从拍卖款中支付该税款)

2.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如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应缴税费或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垫付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的,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将在抵债金额中对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费予以扣除

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接收抵债财产的债权人不愿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的,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和相应法律风险应由其承担

3.关于原产权人在标的物上的历史欠缴税费(不含被拍卖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本院不负责从本次拍卖款中予以支付

最终应缴税费以拍卖成交(以物抵债)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

4.本案拍卖款抵扣顺序为:(1)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拍卖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2)标的物原产权人本次拍卖应缴税费(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3)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租金;(4)本次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5)其他无担保债权

除本次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以外的其他税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5.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法院不承担上述费用

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6.本院拍卖的标的物均不负责户籍迁出迁入事宜,如需了解相关户籍政策,请自行前往当地公安部门咨询

第十条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第十二条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法院联系

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371-68000320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15938774185(赵女士)15639909771(高)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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