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因上海华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2024年2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华哲公司申请,作出(2024)沪03破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上海华哲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2024)沪03破176号决定书,指定由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华哲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现为维护本案全体债权人利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募本案意向重整投资人,现就招募事项公告如下:一、华哲公司概况华哲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练西公路2850号3幢1层A区1419室,法定代表人为:李哲
华哲公司现股东分别为: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日期1李哲40%2002002年8月20日2李美珍60%3002002年8月20日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园林绿化,投资咨询,销售建筑装潢材料、日用百货、金属材料、通讯设备、建材、钢材、木制品、针纺织品、汽配、服装,计算机软件开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华哲公司主要资产华哲公司主要资产为位于上海市长宁路129号底层商场西南部的不动产,该处不动产评估价格为4003万元(评估时点为2018年12月27日),在破产前执行案件中,2024年2月19日,该房产起拍价2803万元
(一)土地情况土地坐落长宁路129号商场西南部土地宗地号静安区曹家渡街道113街坊23/2丘权利人华哲公司面积2506.00平方米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综合用地使用权来源出让使用期限2011-04-19至2051-04-18(二)房屋建筑物房屋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为703.56平方米,其中有证建筑面积703.56平方米
房屋坐落长宁路129号商场西南部房地产权证号静2011001736权利人华哲公司面积703.56平方米房屋类型商场房屋用途商业所有权来源买卖(三)权利限制情况管理人接受指定以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接管债务人
据管理人调查,该处不动产存在抵押情况现管理人已对前述房屋全面管控
(四)地理位置及交通优势华华哲公司所拥有的不动产坐落于上海市静安区的黄金地段,地理位置优越
该不动产四周配套设施齐全,生活便利无论是购物、餐饮还是娱乐休闲,周边应有尽有,满足各种生活需求
此外交通条件也十分便利,距离轨道交通2号线江苏路站大约仅有1公里的距离
这样的地理位置使得该不动产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和投资潜力华哲公司另有两处不动产财产,分别为川路418弄1-12号(房地产权证号闵2005029512,门卫用房)、江川路456弄44号102室(房地产权证号:闵2005021092,物业用房),两处不动产均不得进行买卖,不具有实际财产价值
三、招募须知(一)本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二)本公告所列明的华哲公司有关情况不应作为管理人对意向投资人的任何承诺和保证,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三)本公告不构成投资华哲公司的要约
(四)本次招募为华哲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第二次投资人招募
第一次招募期间(2024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25日17时)管理人收到一位意向投资人的意向书,但该意向投资人在承诺的期限内未向管理人缴纳保证金,故第一次投资人招募未能招募到有效投资人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决定发起本次投资人招募四、意向投资人招募条件(一)意向投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年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在必要时出具月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三)意向投资人需承诺: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四)符合上述第(一)、(三)项条件的多家意向投资人可作为联合体参与,但需书面说明各自在参与重整中的权利义务分配等,联合体中的牵头方,需同时符合上述第(二)项条件,联合体各方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华哲公司意向投资人招募
五、招募流程(一)报名阶段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2月7日17时止,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
2.报名材料:报名时应向管理人现场或邮寄提交重整意向书(原件)一式三份及相关附件,意向书格式不限,但应至少包含以下事项:(1)意向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含公司简介、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经营资质、主营业务核心优势等,并简要陈述重整投资意向、资金实力、资金来源计划、经营计划等,同时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2)符合招募公告中“意向投资人招募条件”的承诺或说明(3)自然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如为自然人,所提供材料应由自然人签字;如为企业法人,所提供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报名时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审核);(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5)如有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6)资信证明:2023、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相关资金实力证明(如银行征信报告、资信证明及其他履约能力证明);(7)如为联合意向投资人,需明确牵头方,说明各主体参与重整中的权利义务分配,联合意向投资人相互之间应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3.报名材料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意向投资人应于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上述报名材料,经管理人初审,认为符合报名条件的,管理人将书面通知意向投资人
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4.管理人联系方式: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21楼;联系人及电话:马赛(135-0160-5915);丛钰(189-1616-0210)联系邮箱:congyu@bhslaw.cn(二)缴纳保证金1.保密保证金:意向投资人应于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报名材料,经管理人初审,认为符合报名条件的,管理人将书面通知意向投资人
意向投资人接到符合报名条件的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向管理人账户缴纳保密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并与管理人签订《保密协议》
2.参选保证金:符合报名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在开展尽职调查后,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参加竞标或选程序
决定继续参加的意向投资人,应于尽职调查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参选保证300万元(叁佰万元整)
3.未按时支付保证金的视为不符合意向投资人条件
保证金交付至管理人如下账户:账户名称:上海华哲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会德丰广场支行账号:4403866088774.如未按时支付保证金,视为不符合意向投资人条件
(三)尽职调查阶段符合报名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在与管理人签订《保密协议》和缴纳100万元保密保证金后,管理人将配合意向投资人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保密协议》签订之日起算开展尽职调查(包括现场考察)所需的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尽职调查期限内,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意向投资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意向投资人应予以配合
在尽职调查阶段,意向投资人明确不再继续参与项目重整的,管理人在收到保证金退还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四)提交重整方案及遴选意向投资人应自缴纳参选保证金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正式重整方案;逾期未能提交的,视为自行放弃参与投资人竞标或遴选
如提交重整方案的意向投资人超过1家(一个联合体视为1家),管理人将在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的企业情况、社会声誉、经济实力、重整方案的条件等各项内容,对意向投资人进行竞争性遴选,具体流程届时由管理人另行通知,经遴选确定的意向投资人为正式投资人
此外,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另行选定一位备选投资人管理人有权在遴选阶段根据实际情况收取“投资意向金”,该等意向金的金额及缴纳期限,管理人将在遴选阶段另行确定;意向投资人未按要求缴纳“投资意向金”,视为自行放弃参与投资
经遴选程序确定的正式投资人,应当于管理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意向协议
(五)保证金、投资意向金的退还及转换对于在完成尽调之后或者正式投资人确定前自行决定放弃参与投资,或最终未被选定为正式投资人或备选投资人的意向投资人,管理人将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返还保密保证金
对于决定继续参与投资的意向投资人,在最终被选定为正式投资人后,保密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其履约保证金可以转化为重整资金已缴纳保密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违反《保密协议》,管理人已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意向投资人被选定为正式投资人后因投资人自身原因退出重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拒不签署重整相关的协议、未能缴纳“投资意向金”或放弃参与重整、不配合依法推进重整程序、以及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后不履行其在重整计划中的承诺,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对于意向投资人/正式投资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投资意向金或履约保证金,管理人有权不予以退还,意向投资人/正式投资人放弃要求返还的权利
如出现以上情形,备选投资人将自动转换为正式投资人,其缴纳的保密保证金亦将转为履约保证金
如备选投资人转换为正式投资人后,因自身原因退出重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拒不签署重整相关的协议、未能缴纳投资意向金或放弃参与重整、不配合依法推进重整程序、以及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后不履行其在重整计划中的承诺,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对于意向投资人/备选投资人/正式投资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投资意向金或履约保证金,管理人有权不予以退还,意向投资人/正式投资人放弃要求返还的权利
如出现以上情形,管理人有权重新招募投资人六、其他事项(一)对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如出现影响华哲公司重整的重大事项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管理人可以中止或撤回本招募公告,不需要承担违约和/或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报名参与华哲公司重整投资项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