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国家电投集团通道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注册地(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黄柏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永胜成立日期2016-09-12注册资本18193.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8193.00万元(人民币)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31230MA4L6CE595经营规模小型经营范围风力发电、电力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是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否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是企业股权结构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国家电投集团(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000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13115.925020.764996.92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101052.3573011.7428040.61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9370.642262.751327.85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100178.8370627.7629551.06其他披露内容1、本项目不涉及职工安置
2、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受让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备查文件)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依据转让方与标的企业签署的相关借款协议及借款事项说明,截至信息披露起始日,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债权本金及利息合计24217.662071万元,需由受让方在标的企业产权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代标的企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包括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新增的利息,借款利率等相关信息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5、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北交所的备查文件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国家电投集团(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2号楼9层01-12室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张国山成立日期2014-09-18注册资本37081.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6317966524M经营规模大型持有产(股)权比例100.0000000%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0000000%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710931053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批准单位名称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日期2024-12-12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文件决议文件名称红旗一号项目北京公司任务单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条件标的名称国家电投集团通道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底价27,668.40万元价款支付方式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支付要求本项目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金额(含交易保证金,如有)应当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如信息披露期间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当于3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如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当于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3工作日内交纳100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2)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按如下方式支付交易价款:(1)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金额(含交易保证金,如有)应当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2)本方同意本项目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按如下方式支付交易价款:①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金额(含交易保证金,如有)应当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3)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方已知悉截至信息披露起始日,标的企业欠转让方本息合计24217.662071万元
本方同意在标的企业产权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用于偿还上述债务并支付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产生的相关利息
6、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
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或不了解标的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基础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交纳保证金否信息披露期信息披露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竞价方式竞价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