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注册地(住所)贵州省毕节市(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中岭镇)法定代表人李定明成立日期2003-04-16注册资本21778.8888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21778.8888万元(人民币)经济类型国有参股企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520525745734404E经营规模大型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煤炭、煤炭加工产品;煤炭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储运、销售;矿产品的购销(国务院指定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租赁;建材;钢材;装饰材料;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否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否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否企业股权结构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55.1500000贵州安晟能源有限公司20.0000000贵州能发电力燃料开发有限公司14.0000000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8500000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75900.8025257.3022535.05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178232.51214446.44-36213.94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贵州分所2025年02月28日财务报表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385.41-4903.34-4913.35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181330.90215063.91-33733.01其他披露内容1.依据《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85%股权所涉及的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3]第010752号),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中岭井田、纳雍县坪山井田采矿权评估值引用了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2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单独出具的《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中岭井田、纳雍县坪山井田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国融兴华矿评字[2023]第0026号)评估结论;2.依据《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85%股权所涉及的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3]第010752号),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本次委托评估的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中,有部分房屋建筑物无实物、已拆除、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等情况,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物,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图纸资料申报建筑面积等具体参数并承诺上述房屋建筑物产权归其所有
具体详见评估报告;3.提醒意向受让方重点关注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及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的相关内容,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4.本项目受让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基础服务费;5.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159号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彭开玉成立日期2001-12-28注册资本341395.55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341395.55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520200214409696J经营规模大型持有产(股)权比例10.8500000%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8500000%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省级国资委监管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1011200015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股东会决议批准单位名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日期2024-05-23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批复决议文件名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所持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85%股权的批复(首发[2024]82号)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条件标的名称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85%股权转让底价2,362.50万元价款支付方式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支付要求本项目接受分期付款,受让方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30%交易价款(含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剩余70%交易价款,受让方须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将剩余的70%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当于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3工作日内交纳50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
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我方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则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我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30%交易价款(含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剩余70%交易价款,我方须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我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将剩余的70%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2)我方承诺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完成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如发生受让方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3)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积极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5.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
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完成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如发生受让方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受让方资格条件无保证金设定交纳保证金是交纳金额500.00万元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期信息披露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竞价方式竞价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