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4-02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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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农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四户不良债权的竞买公告 <结束>

资产编号:8784525

3621.28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04-08
起始日期
2025-04-09
结束日期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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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3621.28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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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3621.28万元
  • 单价:1.728万元/平米
  • 区域:湖南省 长沙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5-04-08
  • 结束日期:2025-04-09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31号鑫远国际大厦b座
  • 评估价:3621.28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2024
    建筑类别:大厦
    抵押情况:无抵押
    小区:长沙市湘府
    支付方式:现金
    注册资本:25000000.0
    法定代表人:王更生
    经济类型:个体
    品牌:长城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朝辉、攸县三明农林业开发
    装修配置:电脑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依法享有的张家界农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四户债权资产,截至处置基准日2024年10月20日,该户项目债权总额22392.40万元,其中债权本金7620.11万元、债权利息1228.14万元、孳生利息9787.58万元,代垫费用62.88万元,迟延履行滞纳金3693.69万元

四户债权中,张家界农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农丰”)债权本金7089.97万元、债权利息1133.66万元、孳生利息8774.81万元、代垫费用62.88万元,迟延履行滞纳金3693.69万元,债权本息合计20755.01万元;株洲唐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丰贸易”)债权本金238.28万元、债权利息41.81万元、孳生利息495.37万元,债权本息合计775.46万元;芦淞区鑫源和鸟裤业(以下简称“和鸟裤业”)债权本金161.72万元、债权利息26.40万元、孳生利息282.51万元,债权本息合计470.63万元;芦淞区麒麟王服饰行(以下简称“麒麟王服饰”)债权本金130.14万元、债权利息26.27万元、孳生利息234.89万元,债权本息合计391.30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如下:一、企业情况:张家界农丰成立于1999年10月11日,经营地址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南正路100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更生,注册资本25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王更生(持股90%)、王联民(持股7%)、田立军(3%)

经营范围为农用化肥、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的销售;苎麻及其制品收购、加工、销售;房屋租赁

该户登记状态为存续唐丰贸易成立于2011年12月23日,经营地址位于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路石峰大桥旁,公司法人代表李成忠,注册资本5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规定允许的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交电、五金工具、五金配件、电脑软件及耗材、通讯器材、电线电缆、化工原料及产品(需专项审批的除外)、日用百货、苗木销售;园林技术咨询服务

该户登记状态为注销和鸟裤业成立于2008年1月1日,经营地址位于株洲市结谷门市场二区一楼177号,公司经营者张三元

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服装批零该户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为停业麒麟王服饰成立于2008年7月29日,经营地址位于株洲市结谷门市场一区一楼052A号,公司经营者易运娇

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服装批零该户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为停业二、债权情况:我司于2017年收购了湖南省农行6户反委托包及华融湘江银行32户资产包,其中包含张家界农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四户债权

截至处置基准日2024年10月20日,该户项目债权总额22392.40万元,其中债权本金7620.11万元、债权利息1228.14万元、孳生利息9787.58万元,代垫费用62.88万元,迟延履行滞纳金3693.69万元

三、债权担保情况:1.张家界农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债权抵押物:1.张家界农丰名下位于永定区南正街的商业房地产,建筑面积为8502.69平方米、国土使用权面积为2095.60平方米

2.张家界农丰麻业有限公司位于慈利县许家坊乡工业房地产,房产建筑面积为5769.05平方米、国土使用权面积为13966平方米

桑植高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王更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株洲唐丰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该债权为保证担保,无抵押担保

该债权由湖南典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成忠、叶素珍、李基明、江苏长江药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芦淞区鑫源和鸟裤业债权该债权为保证担保,无抵押担保

由芦淞区鑫源和鸟裤业、芦淞区麒麟王服饰行、易运娇、李冬仔、张三元、陈金娇、株洲市荷塘区名利服装加工厂、龙苏林、易朝辉为该债权在101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芦淞区麒麟王服饰行债权该债权与和鸟裤业债权为同一保证担保

一、诉讼情况:1.张家界农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债权2015年10月15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农行张家界分行就本户债权提起的诉讼

2016年5月16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张中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家界农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640万元及相关利息(其中,贷款4950万元按年利率7.5%、贷款1300万元按年利率7.61%、贷款850万元按年利率7.3%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尚下欠的汇票垫付款440万元按日利率15%自2015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垫付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迟延偿还的汇票垫付款60万元的利息按日利率15‱自2015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4日止;迟延偿还的汇票垫付款40万元的利息按日利率15‱自2015年7月2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4日止

),前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完毕;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对被告张家界农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被告张家界农丰麻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张房永定抵他字第017074号、张房永定抵他字第017075号、张房永定抵他字第017076号、慈房他证许家坊乡字第514000756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房产及土地)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桑植高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更生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28800元,由被告张家界农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张家界农丰麻业有限公司、桑植高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更生共同负担

上述判决生效后,农行张家界分行向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12日,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执行案号为(2016)湘08执字40号

2015年11月30日,农行张家界分行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下达《执行裁定》(2015张中民二初字第29-1号),对该债权抵押物进行了查封

2024年11月我司已申请续查封,续查封期限至2027年11月19日

目前,案件在执行程序中2.株洲唐丰贸易有限公司债权2016年1月4日,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珠江支行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唐丰贸易偿还贷款本金2382833.32元及利息52581.18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后续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之后按合同利率继续计算至还清时止);2.被告典金担保、李成忠、叶素珍、李基明、长江药业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决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6年7月15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21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唐丰贸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382833.32元、利息52581.18元,共计2435414.5元;2.被告典金担保、李成忠、叶素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有权在已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唐丰贸易追偿;3.被告李基明、长江药业在最高债权额1亿元的限度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有权在已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唐丰贸易追偿;另案件受理费262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843元,由上述六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相关判决责任2017年8月1日,因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211执12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6)湘021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10月30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211执127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长城资产为申请执行人

3.芦淞区鑫源和鸟裤业债权2015年3月5日,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金山支行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和鸟裤业偿付贷款本金1797183.83元及利息5400.83元;2.芦淞区鑫源和鸟裤业、芦淞区麒麟王服饰行、易运娇、李冬仔、张三元、陈金娇、株洲市荷塘区名利服装加工厂、龙苏林、易朝辉、攸县三明农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芦淞区鑫源和鸟裤业、芦淞区麒麟王服饰行、易运娇、李冬仔、张三元、陈金娇、株洲市荷塘区名利服装加工厂、龙苏林、易朝辉、攸县三明农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5年4月24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和鸟裤业(经营者张三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797183.83元,利息5400.83元;2.芦淞区鑫源和鸟裤业、芦淞区麒麟王服饰行、易运娇、李冬仔、张三元、陈金娇、株洲市荷塘区名利服装加工厂、龙苏林、易朝辉、攸县三明农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案件受理费210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23元由被告承担

2015年12月23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芦法执字第32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4.芦淞区麒麟王服饰行债权2015年3月5日,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金山支行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麒麟王服饰偿付贷款本金1381378.81元及利息19404.55元;2.芦淞区鑫源和鸟裤业、芦淞区麒麟王服饰行、易运娇、李冬仔、张三元、陈金娇、株洲市荷塘区名利服装加工厂、龙苏林、易朝辉、攸县三明农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芦淞区鑫源和鸟裤业、芦淞区麒麟王服饰行、易运娇、李冬仔、张三元、陈金娇、株洲市荷塘区名利服装加工厂、龙苏林、易朝辉、攸县三明农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5年4月24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麒麟王服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381378.81元,利息19404.55元;2.芦淞区鑫源和鸟裤业、芦淞区麒麟王服饰行、易运娇、李冬仔、张三元、陈金娇、株洲市荷塘区名利服装加工厂、龙苏林、易朝辉、攸县三明农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案件受理费174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07元由被告承担

2015年6月,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金山支行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5年12月23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芦法执字第32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咨询电话:曹经理、李经理,0731-84458563、0731-84428813,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西路31号鑫远国际大厦B座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与 公司债权转让协议(招标/竞价/协议方式打包转让) 年 月 日债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

甲 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转让方)负 责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受让方)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1、甲方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项下的标的债权(见本协议第1.3条定义),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方式处置该标的债权;甲方享有的标的债权在性质上为不良属性,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分公司可根据转让方式选择适用)2、乙方在充分理解不良标的债权风险的基础上,自愿现状受让不良标的债权(含标的债权及其对应的瑕疵和风险)

并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标的债权招标/竞价/协议转让的中标人/买受人

(分公司可根据转让方式选择适用)3、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甲方已事先向乙方声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甲方对转让的标的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标的债权的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活动

4、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自愿独立承担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甲方回购标的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标的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所规定之含义:1.1 主债权,指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代债务人垫付费用等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差额补足、让与担保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基准日前未实现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

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表》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资产未完成过户

因此,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法律形态可能已经变化,可能转化为抵债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对应的权利,【包括/但不包括】法院/仲裁机构退回的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仲裁费用等实现债权费用

标的债权可能还包括已经超过主张权利法定期限的自然债权、对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债权

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抵偿对应的债权,则已经抵偿的债权及该等抵债资产不属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

(注:1、关于“标的债权”可根据收购原始债权的性质据实调整

2、如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已经抵偿债权的,分公司拟转让该抵债资产的,应另行签署抵债资产转让协议

)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1.5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现状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债务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等

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且不保证所有复印件均具有原件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标的债权项下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 年 月 日

1.7 报价日,指乙方在招标/竞价活动中所报最高应价的日期,即 年 月 日

(适用于招标/竞价程序,如协议转让的,本定义请删除,并调整序号)

1.8 交割日,指标的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标的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交割日(含本日)止的期间

1.10 抵债资产,指基准日前,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等以协议方式或通过法院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协议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的资产

1.11 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标的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对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的公证、诉讼或仲裁以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过程中需支付的公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收费及为将任何抵债资产变现或过户登记而产生的税收或其他政府机构收费;(2)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和费用;(3)为获取和查阅有关标的债权的文件和信息而发生的相关政府机构收费;(4)为保全或完善(包括办理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标的债权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差旅费等;(5)抵债资产的保险、维修及运营费用,以及将其出租或出售时附带产生的相关费用;(6)甲方已经支付的任何欠付费用

1.12 过渡期服务报酬,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第8.5条约定收取的对标的债权提供过渡期服务的报酬

1.13 服务协议,指甲方在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为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的目的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具体见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1.14 瑕疵,指标的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5 风险,指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标的债权、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1.16 权利负担,指(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者权益;(2)收购协议或出售协议;(3)债权从属(约定某一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协议或安排;(4)设置或执行上述权利的协议;(5)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限制措施或涉及相关争议案件

1.17 不能行使主要权利,指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对标的债权中某笔或某几笔债权不能主张债权本金、利息等权益的情形

1.18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19 年,指一年,按照360日计

1.20 工作日,指中国大陆法定休假日以外的日期

除明确标明为工作日外,本协议中的日、天均指日历日1.21 元,指人民币“元”

1.22 法律法规,指中国大陆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进行任何形式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第二条 瑕疵和风险揭示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且因甲方并非标的债权的原始权利人,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乙方受让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

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2.2.1 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2.2.2 由于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标的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2.2.3 标的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与标的债权相关的责任主体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2.4 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部分/全部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或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2.2.5 标的债权文件及其涉及的前手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如有)、担保人等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导致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存在、无效、未生效、被撤销、已全部/部分履行、灭失、或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等风险;2.2.6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存在不完整、不真实、原件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2.2.7 担保物存在基于租赁、买卖等合同负有对第三方的义务、其他优先权人、被查封/扣押/没收、短少/不存在/毁损/灭失、欠缴税费、不能实际占有等情形;2.2.8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发生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设定居住权、或存在欠缴税费或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2.2.9 担保合同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2.2.10 涉诉标的债权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仲裁)主体、相关诉讼、仲裁、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仲裁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2.2.11 标的债权事实上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2.2.12 (其他需要填写的瑕疵)

甲方对上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复利等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4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三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乙方声明: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乙方对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

本协议一经乙方签署,即证明乙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受让标的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乙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瑕疵或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进一步承诺:任何情况下,乙方均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放弃以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担保物、抵债资产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撤销、解除转让协议、减少支付转让价款或相关费用,或要求甲方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等

乙方同时承诺,其从甲方处受让债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债权而发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不向甲方追偿

第三条 标的债权金额3.1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利息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罚息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复利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标的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

3.2 甲方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及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在相关司法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交割日一并转移给乙方

3.3 截至基准日,甲方维权过程中已经发生应由债务人、担保人等责任主体承担但由甲方或原债权人垫付的各类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用、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费用等)、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一并转让给乙方

但如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已垫付费用发生退费的,不属于乙方受让范围

(本条为选择性条款)第四条 标的债权转让4.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债权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将自基准日(不含该日)起的下述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1)甲方对于标的债权的全部相关权益;(2)标的债权所产生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回收扣除处置费用和过渡期服务报酬后的余额(不含回收现金利息或非现金资产产生的孳息);(3)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4)与实现和执行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

4.2乙方承诺,乙方在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将标的债权转让至标的债权项下的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第五条 风险转移自基准日起,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标的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第六条 转让价款、相关费用及支付6.1 转让价款乙方确认,其因受让标的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基于乙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理解与认识,乙方在此确认并同意不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本协议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销权6.2 履约保证金6.2.1 本协议签署之日/前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转让价款 %的款项,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

(适用于协议方式转让,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时间)6.2.1 乙方已于报价日前交纳投标/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 元),该投标/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成交确认书》/《挂牌结果通知单》出具当日自动转为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协议的缔约定金(不计利息)

在本协议签署且甲方收到公开招标/竞价平台划付的款项后可等额冲抵为其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投标/竞价保证金金额若不足以充抵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当在本协议成立后 日内补足差额

(适用于招标/竞价方式转让)(注:以上为选择性条款,二者选其一)6.2.2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当乙方未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等于或少于履约保证金且乙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时,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等额冲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

6.3 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6.3.1乙方确认将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6.4 收款账号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电汇立即可用资金形式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户 名: 开户行:账 号:6.5 付款金额确认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任何情况下,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有欠付时,均视为乙方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

6.6 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支付日如非工作日,则支付日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

6.7除非甲方另行指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偿付:(1)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甲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拍卖费、鉴定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催收费用、保管费、通讯费、差旅费、过户费、税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等;(2)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由乙方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3)应付未付的处置费用、通知费用、过渡期服务报酬;(4)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

第七条 标的债权的交割7.1 交割日的确定7.1.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 第 个工作日为交割日

7.1.2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后,单方指定一个早于本协议第7.1.1条约定日期的交割日,但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7.1.3 如乙方为境外投资者,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备案和审批过程中(如需),由于甲乙双方以外的原因发生任何迟延,则甲方有权将交割日最长延迟至本协议生效日之后的第240日

在此情况下,甲方一旦完成前述备案和审批工作,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交割日进行交割

如因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或不合相关部门要求等原因,致使前述备案、审批事宜无法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完成的,乙方应按本协议第11.3.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为选择性条款,如乙方不属于境外投资者,可删除本条款)7.2 交割条件下述全部条件全部成就的前提下,双方应于交割日进行标的债权的交割:7.2.1 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过渡期服务报酬、处置费用、通知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

7.2.2 截至交割日,乙方已经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在交割日在所有重要方面是真实准确的,如同该等声明和保证系于交割日作出的一样

7.2.3 甲方已就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获得甲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所必要的相关政府机构备案确认或批准文件

7.3 交割前的准备交割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见附件四),列明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标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现金及回收的非现金资产、发生的处置费用、应收取的过渡期服务报酬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甲方在过渡期内取得的与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服务协议应重新制作成《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清单》(见附件二)在交割日一并移交乙方

7.4 标的债权的交割及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7.4.1 双方确认,在交割日,标的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即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若在过渡期内,甲方对标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了现金及非现金资产的,则在交割时甲方应将回收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变现款扣除已发生的处置费用以及按照本协议第8.5条约定应向乙方收取的过渡期服务报酬后的余额(不含利息)在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乙方

标的债权项下的抵债资产,由甲方在交割日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的证明文件(如有)

如甲方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的,甲方应向乙方转移占有,但甲方可另行指定一个晚于交割日的日期向乙方予以交付

如果甲方并没有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或抵债资产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甲方向乙方交付与抵债资产相关的文件、证书等(如有),即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

(分公司可结合项目情况据实调整)7.4.2 乙方在对甲方移交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核对无误后,应按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向甲方出具《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

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若乙方延迟签发或拒绝签发《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的,甲方有权将交割日顺延至乙方签发《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之日,并在该日向乙方交付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

7.4.3 自交割日起,乙方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标的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标的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7.5 交割后的合作7.5.1 经甲方同意,甲方可配合乙方在交割日起 日内,按照下列方式负责将标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

如甲方垫付相应费用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从乙方支付款项中予以抵扣

(注:如选择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可删除甲方垫付费用的表述)7.5.1.1 现场或邮寄通知方式

即采取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7.5.1.2 公证通知方式

如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的,采取现场公证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7.5.1.3 公告通知方式

对无法找到主从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的或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甲方可配合乙方采用在 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事项;7.5.1.4 如受案法院/仲裁机构否认卖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采取该法院/仲裁机构认可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为避免歧义,自交割日起,无论上述书面通知是否全部被签收,在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相应材料后,甲方的配合通知义务即被视为已经完全履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自行承担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抗辩诉讼时效及通知效力的风险及法律后果

自转让通知完成之日起,甲方有权拒绝义务人任何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主动给付、交付,并且不对前述拒绝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标的债权权利实现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尽管有本协议上述相关约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各类变更、登记及通知使得乙方获取或完善相关权利的义务,相关任何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5.2 标的债权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六规定的格式逐户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7.5.3 标的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

乙方(含其任一前手)因持有及转让抵债财产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税费、流转税费及其他税费、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下同)或甲方因向乙方返还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了相关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或未缴纳相应费用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或无法过户的风险

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方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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