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品名称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城都会B#办公楼813室权利来源司法裁定(裁定书号:(2024)皖0522执恢647号)权证情况1.法院执行裁定书;2.、权证号:皖(2018)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442318号拍品所有人胡言华拍品现状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办公、出让租赁情况有租赁钥匙无配套情况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1、813室与814室已打通,813室无楼梯,现状交付2、拍卖标的的评估报告假设事项包括土地性质为出让,评拍卖值包括土地出让金,竞买人需谨慎竞拍,如实际情况与假设情况不一致,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该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提供的文件1、《执行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品介绍1、拍卖对象: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城都会B#办公楼813室2、本次网拍可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
详细见拍卖公告
联系人:张法官电话:0555-4331071';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5月3日10时至5月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含山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拍卖标的: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城都会B#办公楼813室的不动产一处评估价:303400元
起拍价:212380元,保证金:20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
一、拍卖对象实物状况描述与分析(一)价对象财产范围本次评估的估价对象为胡言华名下位于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城都会B#办公楼813室房屋所有权、室内固定装潢及其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估价对象1、估价对象范围本次评估对象为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新城都会B#813室办公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53.8㎡
估价对象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房屋所有权、所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室内固定装潢的价值,不包括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等
估价对象基本状况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勘察情况,估价对象基本状况见下表:表1估价对象基本状况一览表名称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新城都会B#813权证号皖(2018)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442318号所在层/总层数8层/20层坐落镜湖世纪新城都会B#813建筑面积53.8㎡产权人胡言华登记日期2018-04-04房屋用途办公房屋性质市场化商品房估价对象土地基本状况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勘察情况,估价对象土地基本状况见下表:表2估价对象土地基本状况一览表名称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新城都会B#813室办公房地产四至北临其他道路,南至黄山东路,西临襄安路,东至神棠路形状较规则地形地势宗地平整,地势较平坦面积未提供使用起止期限2008-12-31起至2048-12-30止土地性质出让设定土地用途商业土地开发程度宗地所在区域基础设施已达到“六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气)即宗地内“六通一平”,但估价对象不通气估价对象建筑物基本状况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勘察情况,估价对象建筑物基本状况见下表:表3估价对象建筑物基本状况一览表名称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新城都会B#813室办公房地产房屋用途办公建筑面积53.8㎡设施设备估价对象的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和设备配置齐全
装饰装修估价对象现出租给“众德和普”广告公司使用左右两间已打通,原层高为4.6m,现用钢构框架及木工板隔为两层使用
一层层高约2.4米,夹层层高约2.2米
一层做办公室使用,地面铺木质地板,墙面刷淡绿及米黄色乳胶漆,做有连墙柜;室内钢构楼梯上夹层,楼梯下做有简易卫生间
夹层现做储藏室使用,中间装有屏风隔断,墙面刷乳胶漆,顶部刷乳胶漆,做有连墙矮柜
于现场勘察日夹层窗边墙面有少许渗水痕迹所在层数/总层数8层/20层外墙真石漆平面布局左右打通使用并隔为上下两层朝向南北朝向新旧程度经现场勘察,估价对象约建成于2012年,已使用12年使用及维护状况结构状况完全可靠,整体性较好
于现场勘察日除813室夹层窗边有少许渗水痕迹外,未发现有影响安全居住和正常使用的隐患,属于基本完好房
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勘察,估价对象维护保养较好,成新度较好5、估价对象他项权利状况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勘察情况,估价对象他项权利状况见下表:表4估价对象他项权利状况一览表项目名称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新城都会B#813室办公房地产限制权利信息已查封,查封机构为含山县人民法院
他项权利状况813室未抵押出租或者占用情况于现场勘查时,估价对象目前为正常使用状态
其他特殊情况①达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②估价对象为已竣工房地产;③非临时用地;非临时建筑;④为合法用地及合法建筑
五、价值时点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与现场勘查日期一致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10时止接受咨询(双休日除外),有意竞买者可自行前往看样或与本院联系统安排看样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含山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过户事项
买受人付清拍卖余款后应及时接收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开始前应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根据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买受人先行垫付全部税费,其中应由出卖方承担的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由买受人凭完税证明或缴税发票自拍卖款中优先支付》
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含山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010360955666600000019206790),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次拍卖对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可提供贷款,详情请咨询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经理,电话13856527808,有贷款意向的竞买人需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贷款后若所竞拍的不动产无法办理过户及抵押登记的,接受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自愿向银行承担期间利息,并由法院直接退给贷款账户”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十、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
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说明: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本院通过本公告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十一、联系地址: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褒禅山西路1号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仅限于工作日接受咨询【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特别提醒:1.拍卖标的有所有权人占用和使用,拍卖标的腾空时间较长,具体时间不能确定,竞买人需谨慎竞拍;813室与814室已打通,813室无楼梯,现状交付2.拍卖标的的评估报告假设事项包括土地性质为出让,评拍卖值包括土地出让金,竞买人需谨慎竞拍,如实际情况与假设情况不一致,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该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3.在本院处置的拍卖财产页面中出现的“一键贷款”服务与本院无关,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以以未完成担保贷款手续等理由拒绝支付或延期支付交易价款,否则即视为买受人悔拍
拍卖咨询电话:0555-4331071联系人:张法官本院监督电话:0555-4331040含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5月3日10时至5月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城都会B#办公楼813室,进行公开拍卖,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10时止接受咨询(双休日除外),有意竞买者可自行前往看样或与本院联系统安排看样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含山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过户事项
买受人付清拍卖余款后应及时接收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开始前应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根据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买受人先行垫付全部税费,其中应由出卖方承担的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由买受人凭完税证明或缴税发票自拍卖款中优先支付》
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含山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010360955666600000019206790),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次拍卖对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可提供贷款,详情请咨询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经理,电话13856527808,有贷款意向的竞买人需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贷款后若所竞拍的不动产无法办理过户及抵押登记的,接受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自愿向银行承担期间利息,并由法院直接退给贷款账户”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十、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
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说明: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本院通过本公告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十一、联系地址: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褒禅山西路1号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仅限于工作日接受咨询【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特别提醒:1.拍卖标的由所有权人占用和使用,拍卖标的腾空时间较长,具体时间不能确定,竞买人需谨慎竞拍;813室与814室已打通,813室无楼梯,现状交付;2.拍卖标的的评估报告假设事项包括土地性质为出让,评拍卖值包括土地出让金,竞买人需谨慎竞拍,如实际情况与假设情况不一致,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该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3.在本院处置的拍卖财产页面中出现的“一键贷款”服务与本院无关,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以以未完成担保贷款手续等理由拒绝支付或延期支付交易价款,否则即视为买受人悔拍
拍卖咨询电话:0555-4331071,联系人:张法官本院监督电话0555-4331040含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