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处置类不动产竞价标的调查情况表标的名称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11号福星公寓504房地产权证情况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津0101执673号房屋所有权证津(2022)和平区不动产权第1458249号土地使用权证标的所有人张传涛标的现状房屋用途居住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租赁情况/占用情况无相关权利人申报租赁
被执行人使用,未入户,屋内物品不详钥匙无权利限制情况1、被法院查封是2、抵押权有提供的文件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标的物介绍建筑总面积73.90平方米房屋楼层总8层/第5层周边配套周边环境、配套、交通等齐全其他介绍物业:207元/月,自2024年11月1日起欠费
供热:2956元/年,今年未交费水、电、燃气:不详
以上数据截止至勘验日期2025年3月5日,详情请买受人自行查询,仅供参考
标的物估值评估价2890419.41元';竞买公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11号福星公寓504房地产的拍卖公告(第一次拍卖)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5月5日10时起至2025年5月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22/21,户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张传涛名下所有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11号福星公寓504房地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记载,该标的物为钢混结构,房屋总楼层为8层,所在层为5层,建筑面积为73.90平方米
房屋规划用途为居住,不动产权证号为津(2022)和平区不动产权第1458249号,房屋登记日期2022年8月12日
有一个抵押权登记信息:登记日期2022年8月12日,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津(2022)和平区不动产证明第1444355号,被担保债权数额人民币154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22年8月8日至2042年8月7日
该房屋已被本院查封无相关权利人申报租赁,被执行人使用,无钥匙,未入户,屋内物品不详
评估价为2890419.41元本次起拍价:2023293.59元;保证金:202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受房地产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地产所在地限购及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本院办理委托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证明,经本院确认资格后方能进行委托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法律文书,买受人应向本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本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的法律文书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咨询时间:自2025年4月3日起至2025年5月4日17时止接受咨询,本院不统一安排看样,有需要请自行前往
本院已委托天津鼎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物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等相关事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天津鼎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安排)联系电话:18920492285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院负责向相关单位或部门送达成交确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具备即时办理过户条件的,因本次过户发生的税(费),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
原登记产权人应当缴纳的税(费),可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原登记产权人已缴纳税(费)票据,可向本院书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款,由本院从成交价款中向买受人支付,退款申请截止日期为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止,逾期本院不再保留成交价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
具体税(费)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税费计算方法可参考附件,附件内容仅作参考,不代表最终税费主体、种类、额度等,以最终实际产权变更中产生的税费为准
因过户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暖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5年4月30日前与本院联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优先购买权人
十一、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5年5月16日1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2502210023586020),汇款时请注明用途:2025执673、福星公寓504拍卖款,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金融服务:1、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提供贷款服务,具体服务信息详见附件
咨询联系人:冀经理18622032203,牛经理18622398572
2、浙商银行贷款服务,详见附件
咨询联系人:乔经理13821604013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标的专项咨询电话:18920492285天津鼎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督电话:022—27831778(周法官)、022—27831556(违法违纪举报)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7号拍卖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查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二○二五年四月三日竞买须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5月5日10时起至2025年5月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22/21
户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房地产的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情况、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由买受人自行修复,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四、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受房地产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地产限购及过户的相关政策,限购政策及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证明,经本院确认资格后方能进行委托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法律文书,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法律文书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5年4月30日9时前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八、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202000元以上)支付拍卖保证金
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202000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
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已根据评估公司调查情况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5年5月16日10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2502210023586020),并在2025年5月23日16时前(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7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二、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院负责向相关单位或部门送达成交确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具备即时办理过户条件的,因本次过户发生的税(费),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
原登记产权人应当缴纳的税(费),可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原登记产权人已缴纳税(费)票据,可向本院书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款,由本院从成交价款中向买受人支付,退款申请截止日期为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止,逾期本院不再保留成交价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
具体税(费)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税费计算方法可参考附件,附件内容仅作参考,不代表最终税费主体、种类、额度等,以最终实际产权变更中产生的税费为准
因过户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暖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承担
十四、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五、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法院联系
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2-27831778(周法官),022-27831556(违法违纪举报)
标的专项咨询电话:18920492285天津鼎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二○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