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转让方承诺: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交纳保证金人民币8873.631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意向受让方须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前对产权标的完成尽调,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性质、房屋现状等
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
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价款
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交易受让方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认可挂牌公告披露内容,并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6、转让方收到本项目全部交易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启动办理标的房产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若在办理核税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
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买受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
10、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房产现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产的现状交接
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以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房产交付给受让方并签订《房产交接交付确认书》
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空关费)、维修基金、公共事业费由转让方承担,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之后的物业管理费(空关费)、维修基金、公共事业费由受让方承担
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之前的租金归转让方享有,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之后的租金归受让方享有
11、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时,必须同时受让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8号15、24-27层及20个车位)、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8号6-8层房地产)
如意向受让方对本项目违约,视为对全部捆绑项目违约,转让方有权追究意向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风险揭示:1、本次评估对象为出租经营,目前大部分处于出租中,本次转让为带租约转让
2、评估对象新金桥大厦23层,建筑面积1687.62平方米,租赁合同租金低于市场租金,亦存在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可能性,因此本次评估未考虑该租赁合同租金对市场价值的影响
3、本报告评估价值为包含增值税的评估价值,增值税税率为5%
4、本次评估对象处于出租经营状态,根据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租赁台账记载大部分已出租,根据评估人员调整评估对象整体平均租金价格比较符合市场行情,故本次评估不考虑现有租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