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4-12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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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城振兴小区22#综合楼1层20号营业房 <即将开拍>

资产编号:8877091

55.6043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04-27
起始日期
94.27平方米
建筑面积
0.5898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68.6474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55.6043万元
  • 单价:0.5898万元/平米
  • 区域:宁夏 中卫市
  • 用途:住宅
  • 起始日期:2025-04-27
  • 结束日期:2025-04-28
  •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振兴小区22号
  • 评估价:68.6474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94.27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装修程度:装饰装修状况具体如
    空置情况:无人
    户口: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
    钥匙:赁有钥匙/限购情况
    查封情况:查封情况已查封
    房屋结构:混合结构
    房屋朝向:南北朝向
    交易状态:撤回
    小区:县城振兴小区
    竞价周期: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竞买报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转让方:中宁县人民法院
    经济类型:国有
    拍卖原因:诉讼
    交通:公交车
    教育学校:银河幼儿园
    环境:车库
    开发商:拍卖提供文件(1)执行依
    配套情况:车库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标的基本情况表标的名称中宁县城振兴小区22#综合楼1层20号权利来源司法拍卖提供文件(1)执行依据:执行裁定书(2)《评估报告扫描件》房屋权益状况产权证号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情况64013214631/594.27/土地权益状况使用权证号地号地类用途分摊面积㎡//商服用地18.85/㎡使用权面积㎡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标的实物状况标的基本情况:1、估价对象为位于中宁县城振兴小区22#综合楼1层20号,四至为:东临振兴小区住宅区、南临元丰路、西临育才北街、北临振兴小区住宅区,地处中宁县城市土地分等定级Ⅰ级商业地段

2、土地基本状况:估价对象中宁县城振兴小区22#综合楼1层20号商业用途房地产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类型设定为国有出让,宗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地势平坦,地基承载力较好,地质条件较好,宗地内已达到“六通一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暖及场地平整)的开发程度

3、建筑物基本状况:估价对象主体为一幢5混合结构商业楼,所在层为1层,建筑面积为94.27平方米,南北朝向,该建筑于2003年开发建设竣工并投入使用,现状利用为“金森蔬果便利店”

该房地产装饰装修状况具体如下:建筑物外墙面刷涂料,进户门安装钢制玻璃地弹门,铝合金窗;室内地面铺地砖,内墙面刷乳胶漆(局部贴面砖),顶棚刷乳胶漆;卫生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面砖,顶棚刷乳胶漆;西北侧部分房屋与车库连通使用

估价对象整体结构稳定,室内上下水、电照、暖卫等管道设施齐全本次拍卖标的挂拍照片仅为部分照片,图片仅供参考,房屋内可移动家具、家电等不在此次拍卖的范围内

他项权利状况他项权证号/抵押权人/其他权利状况查封情况已查封租赁有钥匙/限购情况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交易税费及欠费承担情况标的物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过户时卖方税费买受人先行垫付,后从拍卖价款里面退还)

该标的所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水、电、暖、气)等均由原产权人承担

本次标的挂拍照片仅为部分照片,图片仅供参考,该房屋整体使用的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房屋内外可移动的家具、器具、家用电器等不在此次拍卖范围内!标的基本情况请竞买人以实地看样咨询为准,未看样咨询标的物详情的,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标的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时间与方式:自2025年4月12日9时起至2025年4月25日17时接受咨询(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咨询工作

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电话:18695518802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1、本次拍卖活动周期为24小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竞买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保证金,才能取得参与竞买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拍卖人对标的拍卖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的实物现状确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过户等相关政策及税费情况,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八、与本财产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九、如果成交价等于拍卖保证金,则无需另外支付另外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拍卖保证金,拍卖尾款须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中宁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账号:6228401207167334165)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退回原账户

冻结期间不计利息重点提示: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从新拍卖

买受人悔拍的,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买受人悔拍,法院将组织进行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保证金不能补足差价的,原买受人应于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一、淘宝网司法平台是本院对此拍品进行司法处置的唯一平台,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并出具了授权委托手续,本次拍卖期间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淘宝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中宁县人民法院咨询人:王法官中宁县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955-7074644拍卖咨询: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何女士18695518802中宁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竞买须知中宁县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4月27日10时至2025年4月28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竞买人:(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委托他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买涉讼财产,在开拍前到拍卖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的,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

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参拍人即为支付宝账号实名注册人)

(三)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并通过检测或自身经验对拍卖标的的价值做出准确的判断,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表明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和权利负担

未实地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瑕疵状况及权利负担已确认,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拍卖保证金

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八)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九)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本次拍卖标的为中宁县城振兴小区22#综合楼1层20号,建筑面积为94.27平方米

标的位置:位于中宁县城振兴小区22#综合楼1层20号估价对象:1、估价对象位置:①估价对象位置及土地等级:估价对象位于中宁县城振兴小区22#综合楼1层20号,四至为:东临振兴小区住宅区、南临元丰路、西临育才北街、北临振兴小区住宅区,地处中宁县城市土地分等定级Ⅰ级商业地段

②交通状况:估价对象所在区域内有裕民东街、平安东街、正大路、育才路等,该区域内街道无交通管制路网密集,区域内有3、6路公交车途径此地段,交通便捷

③环境状况:区域内多为道路绿化设施,环境状况一般④外部基础设施:该区域内基础配套设施达到“七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暖、通天然气及场地平整)的水平,附近分布有中宁县中医院、中宁一学、中宁县一小、银河幼儿园、中国银行(中宁支行)、石嘴山银行、宁夏银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估价对象区域内有红宝商贸中心、金岸家园商业街、为民城市商业广场及沿街商铺,整体商服繁华程度较好

2、估价范围:经估价委托人现场指认及估价人员现场查看,估价对象范围为位于中宁县城振兴小区22#综合楼1层20号,建筑面积为94.27平方米的商业用途房地产(包含所分摊的18.85平方米的商服用途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房权证中宁房证字第6401321463号《房屋所有权证》及《中宁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所列内容为准),亦包含定着于房屋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未包含房屋内外可移动的家具、器具、家用电器等

3、估价对象实物状况:⑴房屋实物状况:估价对象位于中宁县城振兴小区22#综合楼1层20号,主体为一幢5混合结构商业楼,所在层为1层,建筑面积为94.27平方米,南北朝向,该建筑于2003年开发建设竣工并投入使用,现状利用为“金森蔬果便利店”

该房地产装饰装修状况具体如下:建筑物外墙面刷涂料,进户门安装钢制玻璃地弹门,铝合金窗;室内地面铺地砖,内墙面刷乳胶漆(局部贴面砖),顶棚刷乳胶漆;卫生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面砖,顶棚刷乳胶漆;西北侧部分房屋与车库连通使用

估价对象整体结构稳定,室内上下水、电照、暖卫等管道设施齐全⑵土地实物状况:估价对象中宁县城振兴小区22#综合楼1层20号商业用途房地产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类型设定为国有出让,宗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地势平坦,地基承载力较好,地质条件较好,宗地内已达到“六通一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暖及场地平整)的开发程度

五、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附拍卖标的基本情况表)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七、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应于10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中宁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账号:6228401207167334165))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退回原账户

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八、拍卖时的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付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九、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买受人按规定付清成交款后,需办理财产权证的证照转移、变更手续的,须等他项权证注销后,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一、买受人凭本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办理拍卖标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十三、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缓、中止或者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

十五、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况决定重新拍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买受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因报名、支付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时间

如因办理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参加拍卖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二十、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中宁县人民法院咨询人:王法官中宁县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955-7074644拍卖咨询: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何女士:18695518802中宁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地图交通

小区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振兴小区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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