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此次竞价标的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对云南黄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标的物)进行处置,截至2025年2月20日(拟定本次转让基准日),债权本息合计¥48,069,738.55元,其中本金¥33,750,000.00元,利息¥14,319,738.55元
(含接收利息+贷款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
该债权项下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截至2025年2月20日,债权具体情况如下:(单位:元)债务人所在地计息截止日2025-2-20担保方式诉讼情况本金余额利息云南黄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临沧市33,750,000.0014,319,738.55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1、云县三江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位于临沧市云县爱华镇三江半岛大酒店抵押;2、三江腾龙地产公司提供持有的三江半岛酒店公司全部股权质押;云南黄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三江半岛酒店公司全部股权质押;3、王超、章永惠、李伯良、向花丽、王通、车思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已判决注:1、上述标的债权介绍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性介绍,数据可能存在错误或偏差,仅供意向买受人参考,具体以实际转让时情况为准
意向买受人请自行充分了解上述资产情况2、标的资产相关信息仅供参考,相关债权及全部附属权益的合法有效性、时效、权属、价值、可实现性等可能存在瑕疵及风险,请竞买人独立审慎调查及判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可提供标的资产档案资料供投资者查阅,但对标的资产的风险及瑕疵,以及资产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将拟转让的标的资产已知悉的现状、风险、瑕疵及转让过程的义务承受情况披露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中国东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向意向受让方出让,中国东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合法、有效、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做出任何保证
(2)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因法律、政策等原因,在意向受让方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或破产债权人时,因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意向受让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
(3)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相关法律及政策限制,导致其能够主张或实现的标的资产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中列明的标的资产数额
(4)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标的资产的相关权利可能无法变更至意向受让方名下
(5)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在自中国东方受让标的资产后,对标的资产根据主合同、担保合同等资产文件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权利/权益,意向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行使
(6)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意向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中国东方及/或前手对标的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影响意向受让方预期利益的实现
意向受让方同意并确认,中国东方对标的资产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意向受让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标的资产相关的义务人及/或其他相关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资产(含从权利及/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如除斥期间、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C.标的资产附属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可能存在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的情形;D.标的资产附属的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E.标的资产的担保物可能不存在,或存在担保物已灭失且没有代位物或没有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或担保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F.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相关的担保合同实际不成立、未生效、无效、可能被撤销,担保物权因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等原因未有效设立的情形;G.标的资产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担保,可能存在在最高额担保未确定或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造成担保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情形;H.标的资产中主债权、从权利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部分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的情形;I.涉诉资产可能存在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等情形;J.资产相关债权、担保权利文件、资料、凭证不完整、不齐全或缺乏原件,致使标的债权无法被全部或部分证实、支持;资产文件的复印件中部分文件可能存在缺乏相对应的原件,或者资产文件缺失或不完整的情形;K.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被查封、冻结、扣押、采取其它强制措施,或已被转让、赠与、信托、出租给第三人、已被设立居住权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L.标的债权的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担保人而致使该等转让尚未对债务人、担保人发生法律效力;(8)抵押物/查封资产可能被其他法院查封;查封资产已到期未续封或已解封;抵押物/查封资产可能存在先租后抵/或被承包经营或被接管;存在法院判决部分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债务人实际已停止经营,债务人、担保人财产情况不明,可能已丧失还款能力且存在其他或有债务;标的资产案件执行已终本或终结案件执行;案件所有执行措施已撤销等情况;抵押物/查封房产被占用或租用;抵押物/查封资产可能涉及有工程款纠纷;抵押物/查封资产仅为整体建筑物的一部分,抵押物不包括餐厅及停车场;(9)标的资产的其他瑕疵或风险
3、标的资产相关信息仅供参考,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本次竞价标的债权的法律关系等状况均以现状为准,对标的债权的各方面状况,竞买人须自行了解、查验其具体情况,对标的债权相关资产性能、质量等状况须竞买人自行现场勘察核对,并对竞买本标的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自愿承担
标的债权介绍中列明的标的状况仅为中国东方根据现有的资料对标的资产已知的状况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因计算误差、资料记载错误等致使标的资产实际状况与上述描述不完全一致,中国东方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竞买人一旦进入竞价现场并出价的,即表示认可竞价标的的状况,并愿意为自己按照竞价标的的状况参与竞买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