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7-18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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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沈铁物流有限公司20.91%股权 <结束>

资产编号:9498097

549.64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07-16
起始日期
2025-08-13
结束日期
一拍
拍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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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评估价:
549.64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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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549.64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吉林省 长春市
  • 用途:投融资
  • 起始日期:2025-07-16
  • 结束日期:2025-08-13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 评估价:549.64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一拍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北交互联
  • 标签:
    交易状态:撤回
    居室数:603室
    注册资本:20150000.0
    转让方:长春市沈铁物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经济类型:国有
    职工安置:否
    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否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否
    优先受让权:其他
    营业收入:50000000000.0
    开发商:转让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长春市沈铁物流有限公司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注册地(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市南关区平阳街34号原中共长春市委党校5号楼603室)法定代表人于静成立日期2015-04-09注册资本1219.5122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964.5122万元(人民币)经济类型国有参股企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铁路运输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2201013338748818经营规模小型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销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1小时锅炉燃用煤炭及其制品(不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大型物件运输(一类);铁路运输、装卸、仓储(不含危险品)、配送、包装、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否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否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否企业股权结构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沈阳铁路运输综合服务有限公司20.9100000吉林省德阳恒兴集团有限公司20.5000000长春市德昌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20.0900000吉林省德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00长春恒兴贸易有限公司18.5000000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11496.26-1871.25-388.31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37710.7135930.591780.12审计机构辽宁正赢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5年05月31日财务报表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924.03-817.34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33706.7932738.38968.40其他披露内容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219.5122万元,实收资本964.5122万元

转让方认缴出资255万元,实缴0元,受让方应当承担缴足上述未缴出资的义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沈阳铁路运输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1甲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于海城成立日期1991-06-24注册资本3077.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铁路运输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210100117606655L经营规模小型持有产(股)权比例20.9100000%拟转让产(股)权比例20.9100000%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其他部委监管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100000000013477B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董事会决议批准单位名称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日期2025-05-21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批复决议文件名称《关于沈阳铁路运输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参股的长春市沈铁物流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条件标的名称长春市沈铁物流有限公司20.91%股权转让底价549.64万元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在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164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

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同时意向受让方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损失的,转让方可以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3)本方承诺若成为受让方且交易完成后,将按照转让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公司名称,删除“沈铁”字样,并及时修订标的企业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保证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本方已知悉标的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实缴到位,同意转让方未实缴部分出资义务由我方承担;我方承诺于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日完成上述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实缴

(5)本方承诺若因本方原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事项,本方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已交纳至交易所的全部保证金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交纳保证金是交纳金额164.00万元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期信息披露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竞价方式竞价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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