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住宅/商业类标的调查情况说明标的物名称:长沙市岳麓区南二环一段518号阳光壹佰新城五期4-1栋905号房屋执行裁定书:(2025)湘0102执6813号之一权证号码:20180374375标的物所有人:彭X询价:789724元标的物现状:房屋用途为住宅,产权面积为82.24㎡,分摊面积为14.79㎡
房屋有抵押,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胡X、曾XX
其他关于该标的物的未尽事宜由竞买人自行了解
提供的文件: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
';特别提示:本公告系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标的物的法律文书,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个人、单位和组织不得转载本拍卖公告
未经本院允许转载、发布“法拍房”信息的或截取部分信息转载、发布的,或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本院将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职能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打击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变卖公告(2025)湘0102执6813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2月1日10时起60天内(竞价周期及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长沙市岳麓区南二环一段518号阳光壹佰新城五期4-1栋905号房屋,权证号码:20180374375,房屋用途:住宅,产权面积:82.24㎡,占用情况:有
承租情况:无租赁是否可以看房:是
详情请下载附件其他未尽事宜具体情况请各竞买人自行查看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注:一切以实物为准)
网络询价:789724元变卖价:537013元,增价幅度:3000元,保证金(仅作为买受人竞买成功后反悔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数额,如需取得竞买资格,必须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80000元
二、变卖方式: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竞价结束即变卖结束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537013元),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需委托他人进行竞买,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在距竞价程序开始三个工作日前到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四、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湖南通涵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佘女士15073182266
展示、过户、贷款咨询的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变卖结束止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六、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至登记机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
因交易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买受人在法院向登记机构送达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文书后,十五日内缴纳相应税费,并凭缴纳相应税费票据原件三日内前往法院报支垫付的费用
逾期不报支,导致相关垫付费用无法在法院领取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涉及到物业费、水、电燃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开始之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价,不参加竞价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十、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成交后十日内付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长沙湘江新区支行,账号:6232610640006335606;本账户为付款唯一指定账户,汇入其他账户均视为未予支付),并在付款时备注买受人和竞买标的
成交(付款)后及时向拍卖辅助机构提交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付款凭证各二份,五个工作日后向辅助机构领取成交确认书
取得成交确认书后与执行法官约定时间,凭成交确认书及身份证明到法院办理标的物交接的相关手续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辅助机构:湖南通涵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佘女士15073182266
法院电话:咨询电话:0731-84784501陈法官监督电话:0731-84784880联系地址:长沙市嘉雨路467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竞买须知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竞买人需委托他人进行竞买,委托人、受托人须在距竞买开始三个工作日前到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四、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最迟于开拍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买,不参加竞买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七、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变卖预缴款
竞买人在对变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司法拍卖平台系统提示报名缴纳预缴款,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
竞买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预缴款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即时解冻
竞买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八、本次变卖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变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请竞买人在竞买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九、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成交后十日内付款到法院指定账户,账户详见本院公告
成交(付款)后及时向拍卖辅助机构提交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付款凭证各二份,五个工作日后向辅助机构领取成交确认书
取得成交确认书后与执行法官约定时间,凭成交确认书及身份证明到法院办理标的物交接的相关手续
十、买受人反悔并拒绝接收变卖标的物,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
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预缴款在本院设定的保证金数额内不予退还
十一、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二、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变卖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三、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并自行提出标的物
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涉及标的物存在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十四、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五、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买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拍卖结束前中止或暂缓拍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变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监督电话:0731-84784880法院监察室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