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1-17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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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五一办事处盟法院住宅楼3-2-602[1-24-51-24]号房屋 <正在拍卖>

资产编号:10528433

33.3515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2-06
起始日期
92.06平方米
建筑面积
0.3623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33.3515万元
  • 单价:0.3623万元/平米
  • 区域:内蒙古 兴安盟
  • 用途:住宅
  • 起始日期:2026-02-06
  • 结束日期:2026-04-07
  • 地址:乌兰浩特市五一办事处盟法院住宅楼3-2-602[1-24-51-24]号房屋
  • 评估价:33.3515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92.06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装修程度:不详装修情况以实地
    空置情况:无人
    户口:关于户口过户问题请
    钥匙:情况钥匙无权利限制
    查封情况:查封被乌兰浩特
    看样时间:看样等工作。自公告发布之日
    房屋朝向:朝向南北
    抵押情况:抵押有
    交易状态:撤回
    竞价周期:内(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
    支付方式:银行付款方式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住宅类标的调查情况表标的名称乌兰浩特市五一办事处盟法院住宅楼3-2-602[1-24-51-24]权证情况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内2201执3761号产权证蒙(2024)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04116号土地产权证无标的所有人吴某评估鉴定基准日2025年10月20日标的现状房屋用途住宅土地性质划拨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是否已腾空否租赁情况自用过户情况经营情况钥匙无权利限制情况查封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查封抵押有抵押提供的文件1、《执行裁定书》;2、《价格评估报告》;标的物介绍建筑总面积92.06公摊总面积不详土地总面积不详房产年龄不详装修情况以实地看样为准房屋户型不详房屋楼层房屋总层数6层,所在6层房屋朝向南北周边配套其他介绍标的物估值标的评估总价416893.81元费用总价税费情况1、买方税费契税: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2、卖方税费印花税:交易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其他费用情况物业费、取暖费、水电煤费、其他费用';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关于变卖乌兰浩特市五一办事处盟法院住宅楼3-2-602[1-24-51-24]号房屋的公告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2月6日10时起60日期间内(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法院账户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sf.taobao.com/区号——参见全国法院页面:https://sf.taobao.com/court_list.htm),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变卖标的:乌兰浩特市五一办事处盟法院住宅楼3-2-602[1-24-51-24]号房屋(建筑面积:92.06平方米,产权证号:蒙(2024)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04116号),规划用途为住宅,室内装修以实地看样为准,位置以实地看样为准系统提供仅供参考

变卖价格:333515.05元,变卖预缴款:333515.05元,保证金:66703.01元;增价幅度:3335.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次变卖标的法院已委托兴安盟新岸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标的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变卖开始前接受咨询,并组织有意者于统一进行现场看样,未经预约,我院不安排看样

(标的物所在城市如出现疫情,随时暂停看样,遵循国家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三、变卖方式: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变卖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

对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竞买前务必仔细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咨询,详细情况可向相关部门了解

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2.竞买人应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在地有关限购政策,需自行确认购买资格

若竞买人不具备竞买资格不按法律政策购买导致重新拍卖,除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外,竞买人还需承担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

若因限购或其他行政审批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与本案无关,法院不负责协调,所缴纳保证金及拍卖款不予退还,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变卖财产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涉及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涉及违章违法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记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时间会延长

五、标的物的转让登记手续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如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必须由标的物所有人承担的则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由买受人向标的物所有人或被执行人另行主张权利,上述税费不在拍卖、变卖款中扣除);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变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变卖人无涉

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变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请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排污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其他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亦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变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

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各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变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关于户口过户问题请详细咨询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变卖人不作户口过户的任何承诺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若后期相关部门对自建部分进行拆拔或相关权利主体主张权利,本院不对此自建部分进行任何保证,本院不承担任何相应责任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6年1月30日前与本院联系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优先购买权人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于竞买开始前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到法院提交相关权利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如有优先购买权人,2016年8月公布司法解释新规要求公示如下信息:1、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2、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十、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于标的物变卖成交后十日内(以到账为准)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兴安支行营业室,账号:6228403058338522560,并注明案号(2025)内2201执3761号)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在登录竞拍淘宝账号的情况下打开标的页面即可在线支付,或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余款支付操作可查看: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daechognzhi?spm=a213w.3064813.a214dqe.51.78c18be4PJWld9&wh_ttid=pc3、特殊说明: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后因法定原因撤销拍卖的,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及尾款退还买受人,不计利息,本院及拍卖辅助机构不承担其他任何损失,报名竞买即视为接受此条款

十一、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

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支付额度不足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和大额支付渠道,具体可查看: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daechognzhi?spm=a213w.3064813.a214dqe.49.4c308be4kxkdWi&wh_ttid=pc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举报监督电话:0482-8288517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兴安盟新岸拍卖有限责任公司13704791406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法拍贷业务联系人:杨爱玲,联系电话:15705018666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变卖须知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2月6日10时起60日期间内(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法院账户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sf.taobao.com/区号——参见全国法院页面:https://sf.taobao.com/court_list.htm)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络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变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乌兰浩特市五一办事处盟法院住宅楼3-2-602[1-24-51-24]号房屋(建筑面积:92.06平方米,产权证号:蒙(2024)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04116号),规划用途为住宅,室内装修以实地看样为准,位置以实地看样为准系统提供仅供参考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四、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本院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6年1月30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变卖活动,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九、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

竞买人在对变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应买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变卖预缴款333515.05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

变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变卖预缴款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变卖预缴款在变卖结束后即时解冻

变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变卖预缴款在变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变卖预缴款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在线大额支付帮助查看: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daechognzhi?spm=a213w.3064813.a214dqe.49.4c308be4kxkdWi&wh_ttid=pc十、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买受人于成交后十日内(以到账为准)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并在成交后(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地址)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兴安支行营业室,账号:6228403058338522560,并注明案号(2025)内2201执3761号)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在登录竞拍淘宝账号的情况下打开标的页面即可在线支付,或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余款支付操作可查看: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daechognzhi?spm=a213w.3064813.a214dqe.51.78c18be4PJWld9&wh_ttid=pc3、特殊说明: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后因法定原因撤销拍卖的,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及尾款退还买受人,不计利息,本院及拍卖辅助机构不承担其他任何损失,报名竞买即视为接受此条款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

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变卖预缴款中的保证金部分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三、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应由相应主体负担

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变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四、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变卖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五、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变卖开始前撤回拍卖,符合法规情况可在变卖结束前中止或暂缓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变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参与变卖前需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变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咨询电话:兴安盟新岸拍卖有限责任公司13704791406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法院监督电话:0482-8288517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法拍贷业务联系人:杨爱玲,联系电话:15705018666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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