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住宅/商业类标的调查情况表标的名称水磨沟区宁坤巷8号畜牧科学院家属院4号楼4单元602室权证情况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新0121执恢4号房屋产权证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4444913号土地产权证未知标的所有人吴*评估报告基准日2025年12月12日标的现状房屋用途住宅是否已腾空未腾空租赁情况有租赁(租赁期为2025年5月24日至2026年5月24日)钥匙有权利限制情况查封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查封抵押有抵押提供的文件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标的物介绍建筑总面积72.39平方米装修情况以实际现状为主房屋户型两室一厅一厨一卫房屋楼层总层数7层(地上6层、地下1层)所在层数6层房屋朝向南北朝向周边配套乌鲁木齐市第十九中学、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中学、乌鲁木齐南湖医院标的物估值评估价568262元欠缴费用1、欠缴物业费2025年至今共计:521元2、欠缴水费2024年至今共计:323元3、欠缴暖气费2014至2015年度、2020至2023年度、2024至2026年度共计:8803.08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6月7日上午12时至2026年6月8日上午12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位于水磨沟区宁坤巷8号畜牧科学院家属院4号楼4单元602室,用途:住宅,建筑面积:72.39平方米,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4444913号,建筑结构:其他结构,总层数7层(地上6层、地下1层)所在层数6层,权利性质:划拨/市场化商品房,户型: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朝向:南北朝向,竣工时间:1997年,无电梯(请竞买人自行核实标的现状,标的物以实际现状为准,详见评估报告)
评估价:568262元起拍价:454609.6元保证金:6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注:1、抵押情况:该标的物有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抵押金额为30万元
2、欠费情况:欠缴物业费2025年至今共计:521元;欠缴水费2024年至今共计:323元;欠缴暖气费2014至2015年度、2020至2023年度、2024至2026年度共计:8803.08元
3、租赁情况:该标的物租期为2025年5月24日至2026年5月24日
4、其他特殊情况:该标的物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共有宗地面积为15468.79平方米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拍卖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拍卖公司统一安排,联系电话见本公告最后部分
看样时间为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和拍辅机构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
有意竞拍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六、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补交土地出让金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可能存在的水、电、暖气费、物业管理费及其滞纳金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法院不承担一切责任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前10日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淘宝网”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拍卖结束后,7个工作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账号:90113001113010925014479;开户银行: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房沟支行;开户行号:402881000507),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
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均不计利息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学功路与银柳路交叉口正南方向107米左右联系人:张女士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8999960326400-110-8726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26年5月7日竞买须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6月7日上午12时至2026年6月8日上午12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应为“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特别提示:(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竞买人参与竞拍,即视为已知并接受标的物的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委托他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买涉讼财产,在开拍前到拍卖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的,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
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四、本次拍卖标的:位于水磨沟区宁坤巷8号畜牧科学院家属院4号楼4单元602室,用途:住宅,建筑面积:72.39平方米,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4444913号,建筑结构:其他结构,总层数7层(地上6层、地下1层)所在层数6层,权利性质:划拨/市场化商品房,户型: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朝向:南北朝向,竣工时间:1997年,无电梯(请竞买人自行核实标的现状,标的物以实际现状为准,详见评估报告)
五、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成交后,由本院按现状进行移交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十日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可取得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5分钟
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九、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所以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标的物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淘宝网”(www.taobao.com)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充抵部分价款,买受人须在拍卖结束后,7个工作日前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余额至本院账户(户名: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账号:90113001113010925014479;开户银行: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房沟支行;开户行号:402881000507),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十二、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三、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补交土地出让金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可能存在的水、电、暖气费、物业管理费及其滞纳金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法院不承担一切责任十四、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五、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七、因报名、支付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时间
如因办理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参加拍卖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学功路与银柳路交叉口正南方向107米左右联系人:张女士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8999960326400-110-8726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