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项目名称克拉玛依金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所属一批催化剂项目编号N0125WZ260283挂牌起始日期2026-08-07挂牌截止日期2026-08-20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至2027年8月6日
标的概况标的清单序号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位评估价/价格(元)1克拉玛依金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所属一批催化剂/1批/合计存放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工业园区金源精细化工厂标的现状闲置评估情况评估价(元)/评估基准日2026-06-10评估机构新疆永信中辰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转让底价(元)560030.00转让方情况基本情况转出方名称:克拉玛依金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孟先生联系电话:13899591559转让方承诺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标的资产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一、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新疆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二、本次标的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三、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如我方作为受托方转让标的资产的,相关委托人、权利人均已对我方转让标的资产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授权和认可
四、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根据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对我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内容予以合理披露,我方同意信息发布平台无偿使用披露信息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我方保证披露信息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
五、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新疆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和公告约定履行我方义务
六、如在项目公告或交易期间发生与我方所提交资料不符的情形,我方即刻书面告知新疆产权交易所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七、新疆产权交易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如限期内未回复的,我方自愿按函件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八、如项目出现纠纷情况,我方应积极配合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协商调解工作,并在协商调解无果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承诺、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均由我方承担相应的后果,给交易相关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让方决策文件《新疆同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26〕14号)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新疆同益投资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披露一、本次处置资产为克拉玛依金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闲置催化剂共计16.8吨,其中JT-4型催化剂8.4吨,JT-1G型催化剂8.4吨
该批催化剂购置于2006年11月,用于加氢装置在变温反应器上及加氢反应器上使用,现该装置已停用,相应催化剂留存于装置内
二、本次转让提供的标的资产重量、成分数据为预估数据,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转让方对其重量、成分等数据不作任何保证
标的资产成交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交割,催化剂卸剂、包装物筹备全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标的资产以卸剂后的现状、重量及成分为准,不再单独称重和化验,若实际数据存在偏差,成交后价格不随偏差做任何调整
意向受让方应当做好充分尽职调查,完全接受处置资产与实际交付资产可能存在的差异
转让方亦不接受基于后期化验数据的质疑,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标的交割时过磅数据只作为办理危废转移联单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转让方亦不接受基于后期过磅实际重量的质疑
三、此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撤危险废物;受让方须承担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价款、包装物及辅料费、相关人员及装卸费、危险废物处置费用、运输费及转移手续办理涉及到的费用等所有费用,以及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的搬运、装卸、运输等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负责
四、本次挂牌价格为含增值税价,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成交且收到全部价款及交割完成后,按照当前税务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若国家税收政策有变化,转让方按新政策规定受让方提供相应发票)五、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新疆产权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
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使用现状、规格型号、成分、标的瑕疵等相关情况,自行实地考察标的状况
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与标的现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
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六、其他详见《资产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特别告知/交易条件资金缴纳方式钱包支付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受让方资格条件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须是注册地在中国境内的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存续期内的企业,具备合法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回收或利用等
意向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提交有效期(有效期应涵盖本次废剂处置转移完成的日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须涵盖:HW50(251-016-50),核准经营规模年度剩余经营规模须满足本项目要求
四、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对应的危险货物运输类
意向受让方委托第三方单位运输的,须提供与专业运输公司之间签订的有效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等相关事项,做到分工明确,工作界面清晰,运输单位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类或危险废物等道路运输要求,合同有效期须满足转让方本次危废处置时间要求
五、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交割以现状为准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一、不存在优先权二、本项目整体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三、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受让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受让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
确定最终受让方的方式:(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受让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
五、意向受让方获得《成交确认书》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日内,受让方须先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
待转让方履行完内部合同审批流程,受让方自接到转让方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签署,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以单方面通知受让方的方式取消其受让资格,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再返还
受让方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5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
以上费用如不交纳,则保证金不能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同时还须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除交易保证金等处罚
六、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且标的资产交割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的10%,四舍五入后取整)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该项目交割完结且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将该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受让方指定账户
七、受让方须按《资产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完成交割,因受让方原因未按转让方要求期限拉运标的物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有权按成交价款的5‰扣除相应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不再返还;受让方在拉运过程中违反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八、【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全额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进行资产交接的;③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清运的;④受让方在资产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⑤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九、移交标的:受让方应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过户手续,转让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转让方属地相关安全管理要求,须在转让方要求的交割期限及处置范围内进行装卸、拉运等工作
(一)标的物须受让方自提,本次转让标的物涉及的拆解、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以及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二)受让方须清运拆除、装运标的物时所产生的垃圾、废料,装运完毕后,受让方须将现场清理完毕,保持场地平整、干净整洁
(三)标的物移交受让方后,因违反安全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该批标的物交割处置过程受让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行业、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转让方相关要求并签订《HSE安全承诺》等
十一、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十二、如涉及资产整体转让的,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标的物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十三、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于项目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十四、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服务费、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转让
十五、若标的资产涉及过户情况,标的资产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交易指南竞价规则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现场展示本项目标的目前未卸剂,不具备踏勘、取样条件,不组织现场踏勘
竞价报名报名时间2026-08-0709:00:00至2026-08-2017:00:00报名手续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官网(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一、缴纳:金额168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8-20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
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资产标的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的承诺
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三、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四、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受让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五、产生最终受让方后,如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价款、交纳交易服务费、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等情形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因转让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六、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交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2)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3)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七、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
八、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
由此导致交易价款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受让方补足竞价安排交易方式/竞价方式动态报价/加价增价幅度(元)2810.00自由竞价时间2026-08-0709:00:00-2026-08-2018:00:00延时竞价周期(秒)180服务费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附件下载实物资产受让方报名资料.zip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资产明细表.pdf联系方式咨询联系人黄超咨询电话13999510386咨询时间工作日10:00-14:0015:30-19:30咨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技术支持其他以标的现状为准(以公告内容为准)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须是注册地在中国境内的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存续期内的企业,具备合法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回收或利用等
意向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提交有效期(有效期应涵盖本次废剂处置转移完成的日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须涵盖:HW50(251-016-50),核准经营规模年度剩余经营规模须满足本项目要求
四、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对应的危险货物运输类
意向受让方委托第三方单位运输的,须提供与专业运输公司之间签订的有效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等相关事项,做到分工明确,工作界面清晰,运输单位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类或危险废物等道路运输要求,合同有效期须满足转让方本次危废处置时间要求
五、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公告内容为准)一、不存在优先权
二、本项目整体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三、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受让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受让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
确定最终受让方的方式:(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受让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
五、意向受让方获得《成交确认书》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日内,受让方须先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
待转让方履行完内部合同审批流程,受让方自接到转让方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签署,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以单方面通知受让方的方式取消其受让资格,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再返还
受让方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5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
以上费用如不交纳,则保证金不能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同时还须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除交易保证金等处罚
六、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且标的资产交割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的10%,四舍五入后取整)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该项目交割完结且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将该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受让方指定账户
七、受让方须按《资产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完成交割,因受让方原因未按转让方要求期限拉运标的物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有权按成交价款的5‰扣除相应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不再返还;受让方在拉运过程中违反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八、【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全额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进行资产交接的;③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清运的;④受让方在资产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⑤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九、移交标的:受让方应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过户手续,转让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转让方属地相关安全管理要求,须在转让方要求的交割期限及处置范围内进行装卸、拉运等工作
(一)标的物须受让方自提,本次转让标的物涉及的拆解、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以及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二)受让方须清运拆除、装运标的物时所产生的垃圾、废料,装运完毕后,受让方须将现场清理完毕,保持场地平整、干净整洁
(三)标的物移交受让方后,因违反安全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该批标的物交割处置过程受让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行业、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转让方相关要求并签订《HSE安全承诺》等
十一、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十二、如涉及资产整体转让的,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标的物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十三、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于项目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十四、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服务费、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转让
十五、若标的资产涉及过户情况,标的资产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以公告内容为准)一、本次处置资产为克拉玛依金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闲置催化剂共计16.8吨,其中JT-4型催化剂8.4吨,JT-1G型催化剂8.4吨
该批催化剂购置于2006年11月,用于加氢装置在变温反应器上及加氢反应器上使用,现该装置已停用,相应催化剂留存于装置内
二、本次转让提供的标的资产重量、成分数据为预估数据,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转让方对其重量、成分等数据不作任何保证
标的资产成交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交割,催化剂卸剂、包装物筹备全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标的资产以卸剂后的现状、重量及成分为准,不再单独称重和化验,若实际数据存在偏差,成交后价格不随偏差做任何调整
意向受让方应当做好充分尽职调查,完全接受处置资产与实际交付资产可能存在的差异
转让方亦不接受基于后期化验数据的质疑,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标的交割时过磅数据只作为办理危废转移联单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转让方亦不接受基于后期过磅实际重量的质疑
三、此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撤危险废物;受让方须承担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价款、包装物及辅料费、相关人员及装卸费、危险废物处置费用、运输费及转移手续办理涉及到的费用等所有费用,以及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的搬运、装卸、运输等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负责
四、本次挂牌价格为含增值税价,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成交且收到全部价款及交割完成后,按照当前税务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若国家税收政策有变化,转让方按新政策规定受让方提供相应发票)五、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新疆产权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
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使用现状、规格型号、成分、标的瑕疵等相关情况,自行实地考察标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