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8-3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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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242号院1号楼1-2层110的商业用房及对应土地使用权 <即将开拍>

资产编号:11761244

192.5176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9-17
起始日期
0平方米
建筑面积
0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343.7812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192.5176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河南省 郑州市
  • 用途:商业
  • 起始日期:2026-09-17
  • 结束日期:2026-09-18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242号院1号楼
  • 评估价:343.7812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0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空置情况:无人
    户口:有原户口未迁出的情
    查封情况:查封情况已被福
    租赁情况:租赁情况:无
    交易状态:撤回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拍卖原因:融资
    开发商: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执行案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建筑面积:339.26㎡评估价:3,437,812.76元,起拍价:1925176元,保证金:192518元,增价幅度:5000元

(评估报告材料详见上传附件)二、特别披露:1.本次标的物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242号院1号楼1-2层110的商业用房及对应土地使用权】;2.租赁情况:无租赁

3.本次拍卖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应当自收到本院的成交裁定书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垫付的税费发票以便本院从拍卖款中拨付给买受人

因自身原因逾期未提交的,买受人自行承担垫付的税费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税费,对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处理

三、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拍卖流标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程序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时5分钟

五、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本院提供的评估报告、文字、图表、视频等任何资料不构成对本标的的瑕疵担保

有权机关确认的标的信息与本次司法拍卖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权机关确认的信息为准,但拍卖成交价不做调整

六、本院不组织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看样等工作

竞买人请务必亲自实地看样并实地了解不动产现状、面积、方位、占用情况等,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程序开始前7日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有关的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的,可向本院如实举报九、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委托他人参与竞拍的,请于竞价程序开始前到本院现场报名

普通竞买人应在竞价程序结束前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在线报名,并将保证金缴纳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账户

拍卖成交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拍卖未成交或者拍卖中止暂缓撤回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

买受人的拍卖余款须在竞价程序结束后15日内通过下列方式缴纳:缴纳至福州市中级人民银行案款账户(户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账号:117120181200002018046142)

十、标的权属转移登记由买受人凭本院执行裁定书自行办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税费

竞买人是否符合权属转移登记条件,请竞买人提前联系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

标的若有原户口未迁出的情况,以及水、电、气等户名变更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将生成相应的《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姓名/名称等身份信息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本院咨询本院联系人:孙法官联系电话:0591-8707350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8月28日网络司法拍卖须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拍卖标的物所在地限购政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优先购买权人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务必报告参加竞买,并应于确定的开始拍卖日期5日前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五、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拍卖采取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八、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留有足够的金额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应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

拍卖成交的,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已根据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按本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缴款方式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

凭法院财务科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具备限购资格的证明材料等原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56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本院将另行通知买受人到法院领取拍卖成交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者根据买受人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将拍卖成交裁定等法律文书邮寄给买受人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二、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四、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十五、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法院联系

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发现拍卖中的违规行为,请如实举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咨询本院联系人:孙法官联系电话:0591-87073502

地图交通

小区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242号院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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