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租赁位于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园材料库的不动产(办公楼、平房办公室、食堂等22项房屋建筑物及1项土地使用权)(二次挂牌)项目编号N0125FCZZ260526-2挂牌起始日期2026-08-28挂牌截止日期2026-09-10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项目终结
标的概况标的坐落柳园镇西大街北侧基本属性标的类型厂房所在层数办公楼共三层租赁面积约(㎡)1213134.00租赁期限3年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第一年租金需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个月内一次性全额付清;后续年度租金,承租方需在上一租赁年度到期前1个月内足额缴纳,逾期缴纳按违约处理
租金递增方式不递增装修期限/承租押金20万元房屋现状标的状态闲置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否配套、环境、交通、亮点/其他情况本次租赁资产房屋所有权证:安西县房权证柳园字第01-G155-1(共壹)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甘国用(2002)字第0345号
其中发电房部分墙体开裂,修缮后可用该土地租赁场地面积121.31万平方米,宗地中场地平整可实际利用土地面积约有36万平方米,剩余为地上山丘、湖泊等无法利用的土地
评估情况评估价/评估基准日2026-03-06评估机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租金底价(元)1250000.00出租方情况基本情况出租方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联系人:刘洪波联系电话:13844647830出租方承诺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标的资产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一、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新疆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二、本次标的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出租,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三、我方出租标的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如我方作为受托方出租标的资产的,相关委托人、权利人均已对我方出租标的资产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授权和认可
四、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根据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对我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内容予以合理披露,我方同意信息发布平台无偿使用披露信息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我方保证披露信息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
五、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新疆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和公告约定履行我方义务
六、如在项目公告或交易期间发生与我方所提交资料不符的情形,我方即刻书面告知新疆产权交易所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七、新疆产权交易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如限期内未回复的,我方自愿按函件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八、如项目出现纠纷情况,我方应积极配合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协商调解工作,并在协商调解无果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承诺、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均由我方承担相应的后果,给交易相关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出租方决策文件《中国石油青海油田物资公司党委会会议纪要》(〔2026〕5号)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中国石油青海油田物资公司特别告知一、本次租赁资产评估价值为不含税价值
挂牌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出租方能向满足条件的受让方开具5%税率的发票(若遇国家税收政策及税率调整,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税收政策竞买人自行资询了解)二、本次租赁资产为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申报的位于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园材料库的不动产共23项,具体包含办公楼、平房办公室、食堂等22项房屋建筑物及1项土地使用权,其中锅炉房、办公楼、食堂等3项可正常使用,其余房屋建筑物因年限较久,虽无明显结构性损坏,仍需进行修缮
租赁期间的修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三、本次租赁资产已取得权属证明文件,其中房屋证载权利人为青海石油管理局物资装备公司柳园中转库,为青海石油管理局二级单位,权利人已注销,证载信息未做变更,目前由青海石油管理局统一管理;国有土地证载使用人为青海石油管理局,本次租赁资产青海石油管理局已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出租方办理标的租赁相关事宜,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四、本次租赁房产租赁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五、本次项目成交后,承租方允许经营业态:普通货物仓储、建材堆放、物流中转、合规物资存放、简易加工(无废气废水污染)等非高危行业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危险物品;严禁开办污染加工企业、屠宰加工、违规仓储行业;严禁从事违法违规、扰民生产经营活动
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及房屋使用性质,不得私自改扩建、拆除原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六、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
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及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
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产权争议、质量安全纠纷、合同效力纠纷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拍卖机构及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七、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承租申请手续(包括提交《拍卖确认书》《现场踏勘确认书》《资产承租意向书》及相关材料等)并缴纳交易保证金,《拍卖确认书》《现场踏勘确认书》《资产承租意向书》须由意向承租方在该项目公告下方附件自行下载
意向承租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交承租申请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标的现状和承租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八、其他详见《租赁方案》等备查资料
九、该项目采取的竞价方式为拍卖,组织拍卖机构为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拍卖地点为中拍平台,中拍平台链接:https://paimai.caa123.org.cn/pages/notice/item.html?id=498660
拍卖机构联系电话:13844647830十、项目时间节点: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时间:2026年8月28日-2026年9月10日现场标的勘验时间:2026年9月8日上午10:30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时间:2026年9月10日17时止中拍平台拍卖时间:2026年9月11日下午13:30开始交易条件资金缴纳方式钱包支付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承租方资格条件一、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承租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石油列入黑名单
三、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承租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交割以现状为准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一、不存在优先权
二、不接受联合承租,本项目整体租赁
三、租赁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意向承租方应在标的展示期间进行现场查勘,并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如有必要可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完成,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交易所及拍卖机构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报名登记
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出租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资产出租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要求退租
承租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出租方、拍卖机构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意向承租方须严格遵守标的展示现场踏勘有关组织纪律规则和安全防护等要求,否则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五、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对标的资产瑕疵及现状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租金及服务费
因意向承租方未进行现场查勘或未进行尽职调查以及查勘、调查不充分、不全面导致项目成交后产生异议的,由意向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确定最终承租方的方式:公告期内若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拍卖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承租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者金额
最终承租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租赁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承租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
七、本项目最终成交价仅为首年租金价格,租赁期内其余年限租金应当按《租赁方案》约定执行
八、承租方交易费用:意向承租方获得《成交确认书》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拍卖机构指定账户支付拍卖佣金、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不退不补,租赁项目以首年成交租金(按12个月计算,不包含任何形式的租金减免)为计费依据
最终承租方须在报价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首期租金
以上费用如不交纳,则保证金不能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同时还须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除拍卖保证金等处罚
如承租方不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服务费,视为违约,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的30%
九、移交标的:承租方应自全额支付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出租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及交易费用,视作承租方单方违约解除租赁合同并放弃承租标的,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出租,且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再次出租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十一、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租赁标的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十二、承租方应在实际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纳承租押金,该笔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
该承租押金将被用来冲抵到期应付未付的租金或用于弥补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无任何违约和欠税、费等行为,出租方应无息返还承租押金
若承租方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1日应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十三、若最终承租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与出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5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出租
交易指南竞价规则/现场展示展示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截止之日止,工作日展示时间为10:00-14:00,15:30-19:30,非工作日不安排展示
展示地点: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园材料库联系人:王祉懿,联系电话:18009901615,需要预约
注意事项:1.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意向承租方应在标的展示期间进行现场查勘,并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如有必要可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完成,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方须严格遵守标的展示现场踏勘有关组织纪律规则和安全防护等要求,否则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对标的资产瑕疵及现状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租金及服务费
因意向承租方未进行现场查勘或未进行尽职调查以及查勘、调查不充分、不全面导致项目成交后产生异议的,由意向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竞价报名报名时间2026-08-2809:00:00至2026-09-1017:00:00报名手续意向承租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官网(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一、缴纳:金额37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9-10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
提示:意向承租方一经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基础上对出租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承租标的的承诺
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承租意向不予确认三、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拍卖□招投标】保证金,待最终承租方确定后,其【□竞价☑拍卖□招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四、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但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进行【□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意向承租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中参与竞价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承租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租赁交易的意向承租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五、产生最终承租方后,如该承租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支付剩余租金、缴纳交易服务费、配合办理资产移交等情形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因出租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六、意向承租方或最终承租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交易所支付出租方、承租方应当缴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2)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租方;(3)交易所、出租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出租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七、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
八、承租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的,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承租方仍负有清偿责任
由此导致首期租金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承租方补足竞价安排交易方式/竞价方式挂牌转让/线上拍卖增价幅度(元)自由竞价时间-延时竞价周期(秒)服务费按《业务受理协议书》收取
附件下载资产承租意向书.pdf现场踏勘确认书.pdf拍卖确认书.pdf租赁方案.pdf受理协议书(租赁版.).pdf联系方式咨询联系人王祉懿咨询电话18009901615咨询时间工作日10:00-14:0015:30-19:30咨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技术支持其他其他详见《租赁方案》等备查资料
(以公告内容为准)一、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承租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石油列入黑名单
三、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承租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公告内容为准)一、不存在优先权
二、不接受联合承租,本项目整体租赁
三、租赁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意向承租方应在标的展示期间进行现场查勘,并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如有必要可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完成,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交易所及拍卖机构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报名登记
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出租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资产出租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要求退租
承租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出租方、拍卖机构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意向承租方须严格遵守标的展示现场踏勘有关组织纪律规则和安全防护等要求,否则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五、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对标的资产瑕疵及现状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租金及服务费
因意向承租方未进行现场查勘或未进行尽职调查以及查勘、调查不充分、不全面导致项目成交后产生异议的,由意向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确定最终承租方的方式:公告期内若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拍卖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承租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者金额
最终承租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租赁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承租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
七、本项目最终成交价仅为首年租金价格,租赁期内其余年限租金应当按《租赁方案》约定执行
八、承租方交易费用:意向承租方获得《成交确认书》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拍卖机构指定账户支付拍卖佣金、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不退不补,租赁项目以首年成交租金(按12个月计算,不包含任何形式的租金减免)为计费依据
最终承租方须在报价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首期租金
以上费用如不交纳,则保证金不能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同时还须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除拍卖保证金等处罚
如承租方不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服务费,视为违约,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的30%
九、移交标的:承租方应自全额支付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出租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及交易费用,视作承租方单方违约解除租赁合同并放弃承租标的,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出租,且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再次出租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十一、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租赁标的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十二、承租方应在实际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纳承租押金,该笔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
该承租押金将被用来冲抵到期应付未付的租金或用于弥补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无任何违约和欠税、费等行为,出租方应无息返还承租押金
若承租方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1日应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十三、若最终承租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与出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5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