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9-08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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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拍卖】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170,260股股份 <即将开拍>

资产编号:11861594

1854.38808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10-08
起始日期
0平方米
建筑面积
0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项目地址:
评估价:
0.00011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1854.38808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江苏省 无锡市
  • 用途:商业
  • 起始日期:2026-10-08
  • 结束日期:2026-10-09
  •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
  • 评估价:0.00011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0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转移登记
    建筑类别:大厦
    交易状态:撤回
    小区:、承销政府
    支付方式:现金
    拍卖原因:破产
    开发商: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6年10月8日10时至2026年10月9日10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江阴市人民法院,网址:https://auction.jd.com/bankrupt.html)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就网上竞价有关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定,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二、慎重参拍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竞买公告》和《标的物情况调查表》,了解全部内容,遵守告知的各项条款,对自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慎重参与竞拍

请竞买人在竞拍前仔细审查标的物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对竞买标的现状咨询调查,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该等瑕疵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自身积欠的各种税费、对外负有的债务(含对外担保)、经营亏损及风险、行政/刑事处罚、司法纠纷、因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等原因导致的股东权益受到限制或无法实现、瑕疵出资等需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

三、竞价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加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

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竞买人条件:标的股权为商业银行股权,需满足应具备的股东资格要求,具体可仔细阅读公告相关内容及附件(《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节选);同时竞买人需提前了解并确保自身能够满足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自行确认是否符合该行股东资格条件,同时充分知悉成为该行股东后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竞买人可提前自行与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咨询、了解具体情况

请竞买人务必提前了解前述标的股权的相关要求并确保自身符合要求,如因不满足相关要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参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参与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开设京东账户)进行

委托、受托双方须于开拍的3个工作日前一同至管理人处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并办理委托手续后,方能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至管理人处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须提前知悉附件《承诺函》之相关内容,竞买人参与竞买的,须签署《承诺函》并向管理人提供原件,未签署《承诺函》的,视为竞买人悔拍,管理人有权拒绝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追究竞买人悔拍责任(包括不限于没收保证金等,详见悔拍部分)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悔拍责任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的3个工作日前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并与管理人联系确认证明送达情况,经管理人确认资格和顺位后才能作为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逾期未提交材料的,因管理人已依法通知,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可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品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品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品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买,不参加竞买的请关注本次竞价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竞价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足额的竞价保证金

竞买人在对竞价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价前,按破产强清平台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锁定该笔款项

竞价成交的,买受人锁定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件服务费后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以后24小时以内自动解锁

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保证金支付帮助:https://pro.jd.com/mall/active/cigXJZQfuL9GC5u4MgfwEdR7AqZ/index.html)八、请在竞价成交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完成竞拍尾款支付

买受人应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款至管理人指定账户【户名: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账号:1103027539201513054】,注明“款项性质: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竞价尾款”

九、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竞价成交款并签署承诺函后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承诺函原件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管理人处(地址: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科技大厦20楼管理人办公室)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办理交接,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即视为与管理人完成标的物交付

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买受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拍卖的,管理人有权决定重新拍卖,买受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有权向悔拍人追索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十、成交后买受人悔拍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

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本次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本次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买受人在按要求缴纳全部竞价款后应及时接收标的物,并由管理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于逾期办理过户手续期间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侵权等后果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管理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十二、法院办理解除查封、转移登记等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四、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十五、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竞价开始前中止竞价或撤回竞价

十六、参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标的物后,破产强清平台在管理人后台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络竞买号信息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京东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管理人联系确认更改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本规则涉及的有关手续的办理和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或办理;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若后续出现因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政策原因或存在隐性瑕疵、拍卖过程中又产生权利限制等原因导致变更手续办理延长或者受阻等情况的,债务人、管理人及法院不保证买受人可避免上述情况,亦不就上述情况的发生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标的现状标的股权对应的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登记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提供的文件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标的物介绍1.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24日,住所地为高邮市文游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00014098606XG

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限兼业代理,险种以业务许可证所列险种为准);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7,170,260股股份

3.上述内容仅供参考,拍卖标的物涉及的股东认缴出资、实缴出资等信息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确认的信息及实际情况为准

标的物估值评估金额/推算金额(元)18,461,463.55元税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拍卖所涉及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双方交易的税金、股权过户的税费及其他可能存在的费用)按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来确认税收承担主体,如上述法律文件就同一税收法律事实存在规范冲突的,依据法律适用规则进行确认

如无规定且无其他约定的,与标的物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潜在的一切关联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应由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承担的因过户等所需缴纳的税费,需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在缴纳完毕后15日内凭卖方税费凭证,至管理人处办理税费退还手续

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管理人不承担本标的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办理,管理人将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可能产生的变更登记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按规定付款后应及时接收标的物,买受人应当自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之日起15日内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税费

3、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应由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承担的因过户等所需缴纳的税费,需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在缴纳完毕后15日内凭卖方税费凭证,至管理人处办理税费退还手续;其余标的物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关联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竞买人应在竞买前应自行向税务、工商等部门确认成交后咨询标的物转让等涉及的税费及其征收程序

4、鉴于本次拍卖活动处置的标的物为股权资产,本次交易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企业或管理人不为本次交易开具任何发票

5、本次拍卖活动的标的物为股权资产,由买受人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管理人将提供必要的协助,对所持股公司名下的各项资产清查及接收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请竞买方自行考虑上述因素并调查核实对标的物的潜在影响,管理人不作任何保证

6、标的股权为商业银行股权,需满足应具备的股东资格要求,具体可仔细阅读公告相关内容及附件(《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节选);同时竞买人需提前了解并确保自身能够满足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自行确认是否符合该行股东资格条件,同时充分知悉成为该行股东后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竞买人可提前自行与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咨询、了解具体情况

请竞买人务必提前了解前述标的股权的相关要求并确保自身符合要求,如因不满足相关要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7、针对标的股权所享有的分红,成交日所属月份及之前期间的分红权益(无论分红权益以何种形式派发)属于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所有,若实际派发时标的股权已变更至买受人名下,各买受人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归还至阳光集团,否则阳光集团有权进行追偿并主张相关损失

各买受人所获标的股权之分红权益,按如下规则确定:(1)区分与按固定比例计算原则

以买受人各自支付完毕全部竞价成交尾款之日(下称“成交日”)为基准日,按分红权益所属期间区分归属:成交日所属月份及之前期间的分红权益,归阳光集团所有;成交日所属月份之次月及以后期间的分红权益,归各买受人所有

就前述归属于阳光集团的分红权益,采用如下固定比例公式计算,买受人不得以成交月之前各月实际经营利润或权益变动情况为由,要求对上述计算结果进行调整或追加:①现金分红:阳光集团应得现金分红=标的股权对应的该会计年度现金分红总额x(成交月份/12);②投派送及送股:阳光集团应得红股数量=标的股权对应的该会计年度红股总数x(成交月份/12);若按照前述公式计算红股数量不为整数,则向上取整至整数股归阳光集团所有,阳光集团无需就向上取整部分向买受人支付任何对价

对于前述阳光集团应得红股,各买受人应折算为现金支付给阳光集团,阳光集团应得红股折算现金金额=该买受人所拍得标的股权对应的阳光集团应得红股数量X该买受人本次拍卖每股成交价

买受人支付完毕现金后视为就相应红股履行交付义务(2)配合义务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发现金分红权益时,各买受人应根据高邮农商行或管理人的要求,无条件配合出具相关文件或办理必要手续,以协助高邮农商行将归属于阳光集团的现金分红部分直接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或管理人指定账户

(3)兜底规则

若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按前款方式区分派发现金分红权益的,各买受人应在收到高邮农商行派发的该笔现金分红权益之日起30日内,无条件将其中归属于阳光集团的现金权益部分(按本条(一)款之区分与按固定比例计算原则)全额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或管理人指定账户

各买受人应于收到高邮农商行派发的股权分红权益之日起30日内无条件将折算现金金额部分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或管理人指定账户

买受人逾期或拒绝支付、归还的,阳光集团有权进行追偿并主张相关损失

(4)买受人义务不因股权变动而免除

买受人向阳光集团足额支付成交日所属月份及之前期间的阳光集团应得全部分红权益之义务,不因标的股权任何变动而免除、减轻或转移,标的股权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标的股权的转让、赠与、互换、以股抵债、委托代持、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被司法冻结或查封、被强制执行等情形

无论标的股权处于何种状态、由何主体持有,原买受人仍对前述义务向阳光集团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阳光集团有权直接向原买受人追偿,买受人不得以股权已发生任何变动为由提出任何抗辩

8、本次拍卖将采取拆分处置模式,请认真阅读《拍卖公告》“二、拍卖标的”之“【特别提醒】”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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