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郑重说明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在京东网平台上独立进行的拍卖活动,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凡是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均可自行参与竞拍
委托他人竞买的,参与报名需要用实际竞买人的名称及证件号码除《拍卖公告》中确定的拍卖辅助机构以外,法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参与拍卖,所有拍卖活动与中介机构无任何关系
在拍卖过程中,法院确定的拍卖辅助机构不得向意向竞买人或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除买受人悔拍情形以外,法院也不会向买受人收取拍卖费用
请竞买人对中介机构以法院名义进行的收费行为提高警惕,举报电话:0551-65352557
因法定情形或者拍卖标的物的未知瑕疵可能导致拍卖暂缓、中止或者撤销,拍卖成交以法院最终裁定为准
因拍卖标的涉及案件未知因素可能导致标的物迟延交付,请竞买人注意,谨防自身利益受损
如竞买人在竞拍过程中遇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法院或拍卖辅助机构联系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10月10日上午10时至2026年10月11日上午10时止(竞价顺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1108号塘溪津门小区三期地下车库-11073(不动产证书号:皖(2023)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4758号),面积约:13.01m²,所在层/总层数:-1/1层,评估价格:102600元,起拍价:83106元,增价幅度:200元(以及其整倍数),保证金:1万元,整体拍卖
序号坐落建筑面积(m2)规划用途所在层评估价(万元)1-1103513.01机动车位-19.332-1103613.01机动车位-19.83-1103713.01机动车位-110.264-1103813.01机动车位-19.335-1104013.01机动车位-110.266-1098913.01机动车位-19.337-1099213.01机动车位-19.338-1099413.01机动车位-110.269-1099513.01机动车位-19.3310-1100113.01机动车位-19.3311-1100713.01机动车位-19.3312-1101013.01机动车位-19.3313-1101113.01机动车位-18.8614-1101613.01机动车位-19.815-1101913.01机动车位-18.8616-11026微9.68机动车位-18.6917-1103013.01机动车位-18.8618-1103113.01机动车位-18.8619-1103213.01机动车位-19.3320-1103313.01机动车位-19.821-1103413.01机动车位-110.2622-1104113.01机动车位-19.3323-1104413.01机动车位-19.3324-1105113.01机动车位-19.825-1105313.01机动车位-19.3326-1105413.01机动车位-19.827-1105613.01机动车位-19.3328-1105713.01机动车位-19.829-1105813.01机动车位-110.2630-1105913.01机动车位-19.3331-1106313.01机动车位-19.832-1106413.01机动车位-18.8633-1106513.01机动车位-19.3334-1106613.01机动车位-18.8635-1106713.01机动车位-18.8636-1106813.01机动车位-19.3337-1106913.01机动车位-18.8638-1107013.01机动车位-18.8639-1107113.01机动车位-19.3340-1107313.01机动车位-110.2641-1107413.01机动车位-19.3342-1107513.01机动车位-19.843-1107713.01机动车位-19.3344-1109513.01机动车位-19.3345-1109813.01机动车位-19.3346-1110013.01机动车位-110.2647-1110113.01机动车位-19.3348-1110213.01机动车位-18.8649-1110413.01机动车位-19.33634.16462.1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统一安排,联系电话见本公告最后部分
看样时间为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五、特别提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社会机构或组织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活动,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必须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成交价全款等)
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需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交易政策,如是否限购等,如因不符合有关政策购买的,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风险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买受人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签署成交确认书时,需向法院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的物权自拍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持拍卖成交确认裁定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拍卖标的物权属变更时的相关税、费等均按法律规定承担
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拍卖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不含室内动产,原房主下落不明的,由法院指定买受人或申请人暂时保管,期限不定),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及户口均由买受人自行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拍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标的物权自拍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七、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6年10月3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相应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充抵部分价款,拍卖余款须在2026年10月30日前由买受人本人的账户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包河支行;账号:1022401021000240661129740),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有效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下买受人本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提供)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充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标的物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
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均不计利息十一、竞买人可采用商业贷款等其他方式筹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拍卖辅助机构及拍卖平台不确保竞买人能获得担保贷款的资格
竞买人一旦举牌,则视为接受本公告要求且须在竞得该标的物后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不得以未完成担保贷款手续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交易价款,否则即为买受人悔拍,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
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所造成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拍卖辅助机构及拍卖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监督电话:0551-65352557法院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拍卖辅助机构: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5212419619汪经理辅助机构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与潜山北路交口天一大厦21层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6年9月20日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1108号塘溪津门小区三期地下车库-11073暂无修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