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08-12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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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基于齐星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对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义务人享有的一揽子权利拟转让招商公告 <结束>

资产编号:7239541

46000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4-08-09
起始日期
2025-04-23
结束日期
一拍
拍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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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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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46000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山东省 滨州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4-08-09
  • 结束日期:2025-04-23
  • 地址:<债权转让>基于齐星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对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义务人享有的一揽子权利拟转让招商公告
  • 评估价:46000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一拍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 标签:
    查封情况:轮候查封
    转让方:齐星集团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国有
    拍卖原因:破产
    开发商:转让
    装修配置:设备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一、资产基本信息1.资产情况截至2023年11月21日,对齐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集团”)债权处置中形成的权利金额12381.64万元,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合计26597.03万元

2.资产形成过程借款人齐星集团在原债权人贷款本金4.6亿元、利罚息2,538,871.20元(截止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

担保方式为:1、邹平县供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西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实际控制人赵长水夫妇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4、齐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90%股权质押担保;5、齐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担保;6、齐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邹平铝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担保;7、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的50万吨氧化铝生产线主要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2017年10月20日,邹平县法院裁定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采取通知两个法人保证人西王集团和邹平市供电公司向齐星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继续追偿西王集团和邹平市供电公司

目前,齐星集团等二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程序已终结,为上述贷款提供的抵质押担保均在合并重整范围内,无法再行处置

2018年6月25日,债权人与西王集团等签署编号为:ZQZR00000085385号《债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西王集团受让债权人在齐星集团的债权(截止齐星集团破产重整裁定受理日的本金及利息),邹平供电对西王集团的款项支付义务及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由于西王集团未按照协议履行,多次催收未果情况下,债权人于2019年7月启动诉讼程序,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追加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对西王集团在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相关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由邹平供电支付一定金额代偿款后,其在《债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和解协议》及《民事调解书》项下剩余款项的连带保证责任免除

目前,西王集团已被法院裁定破产和解,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部分债权,剩余债权债权人通知保证人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申报

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轮候查封了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西王食品的股票244,154,025.00股

二、资产卖点就西王集团等未履行《债权转让协议》项下款项支付义务,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进入执行程序

西王集团破产和解后,债权人向西王集团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已得到确认,剩余债权已通知保证人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申报

法院裁定认可西王集团和解协议方案,目前待分配清偿款※特别声明※1、本信息仅用于招商推介,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要约邀请或转让承诺,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就上述资产的合法有效性,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转让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欢迎意向人垂询

2、交易对象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上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2)其他依据中国法律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或变相竞买本次竞价标的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易资金来源不得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盗窃、偷漏税、诈骗客户资金、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等各类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资产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的反洗钱调查与管理,如无法落实转让方反洗钱管理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不承担任何赔偿的前提下中断该交易

地图交通

小区地址:<债权转让>基于齐星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对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义务人享有的一揽子权利拟转让招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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