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07-22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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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庆区民族南街147号、11号1号、143号、145号、143号楼营业房 <结束>

房源编号:7040234

11650.3183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4-08-05
起始日期
13725平方米
建筑面积
0.8488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14383.1089万元

房产概况

房产描述

房产图片

地图交通

房产概况

  • 总价:11650.3183万元
  • 单价:0.8488万元/平米
  • 区域:宁夏 银川市
  • 用途:商业
  • 起始日期:2024-08-05
  • 结束日期:2024-08-06
  •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7号
  • 评估价:14383.1089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13725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装修程度:装饰装修状况:标的
    户口: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
    钥匙:法官钥匙无限购情况
    查封情况:查封情况现由银
    看样时间: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4年7月20日
    产权所属:单独所有
    房屋结构:钢混
    房屋朝向:东西朝向
    抵押情况:已抵押
    交易状态:撤回
    居室数:43房
    小区:及地方政府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转让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经济类型:国有
    座位数:一座
    拍卖原因:刑事
    环境:车库
    开发商:拍卖

房产描述

房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标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7号、11号1号、143号、145号(新建部分)、143号楼营业房权利来源司法拍卖提供文件(1)执行依据:执行裁定书(2)《评估报告扫描件》标的所有权人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权益状况房屋所有权证号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房屋用途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133462号1-4/43024.00商业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42915号1-5/56144.43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42925号1-4/411223.65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01971号1-2/23214.53土地权益状况使用权证号地号地类用途分摊使用权面积㎡银国用(2005)第13725号5-8-113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银国用(2005)第13726号5-8-114银国用(2013)第00368号5-8-1-(2)银国用(2013)第00369号5-8-1-(3)使用权面积㎡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787.51出让2038年07月10日1274.132038年07月10日6022.822043年02月17日1724.982043年02月17日标的实物状况民族南街147号基本情况:标的所在主体为一幢总层数为4层钢混结构商业楼,标的所在层数为第1-4层,东西朝向,1999年建成,1层净高3.7米,2层净高3.3米,3层净高为3.1米,4层净高为3.25米,室内水、电、暖设施齐全,且均能正常使用

装饰装修状况:标的入户门安装旋转门及双开钛合金边框玻璃地弹门,部分塑钢窗、部分木窗;1-4层走廊地面均铺600mm×600mm地砖,顶棚均为轻钢栅格吊顶;1层现出租经营“双叶家具”(展厅内北侧部分建筑面积不在评估范围内),展厅内地面铺600mm×1200mm地砖,墙面刷乳胶漆,顶棚为石膏板吊顶;2层现出租经营“五宝床垫”“顽皮狗家居”“美澜莎家居”“戴安娜”等,展厅内地面均铺木地板,墙面均贴壁纸,顶棚均为石膏板吊顶;3层现出租经营“奥富星”,展厅地面均铺木地板,墙面均贴壁纸,顶棚均为石膏板吊顶;4层现为库房,室内地面400mm×400mm地砖,墙面及顶棚均刷涂料;室内一部步行楼梯通往二至四层,大理石踏步、不锈钢扶手及护栏

土地实物状况:标的宗地红线外“七通”(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热力、通燃气),宗地内“六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暖及土地平整)的开发程度

民族南街11号1号综合楼基本情况:标的所在主体为一幢总层数为5层钢混结构商业楼,标的所在层数为第1-5层,东西朝向,2000年建成,1至3层净高均为3.9米,4层净高3.7米,5层净高为3.4米,室内水、电、暖设施齐全,且均能正常使用

装饰装修状况:标的部分塑钢窗、部分断桥铝合金窗,1-4层走廊地面均铺600mm×600mm地砖,顶棚均为轻钢栅格吊顶;1层现出租经营“世纪豪门吊顶”(展厅内北侧部分建筑面积不在评估范围内)、“琪辉”(展厅内北侧部分建筑面积不在评估范围内)、“简非”“郝美诺”“依尔罗兰”等,展厅内地面部分铺800mm×800mm地砖、部分为木地板,墙面部分刷乳胶漆、部分包木板,顶棚部分为石膏板吊顶,部分为铝塑板吊顶;2层:现出租经营“海天一澜软装馆”“圣佳宝”等展厅,展厅内地面均铺木地板,墙面均贴壁纸,顶棚均为石膏板吊顶;3层现出租经营“苏宁易购”(展厅内北侧部分建筑面积不在评估范围内)、“康乐办公家具”(展厅内北侧部分建筑面积不在评估范围内)、“华翠·格锐”等,展厅地面均铺800mm×800mm地砖,墙面部分贴壁纸、部分包木板,顶棚部分为石膏板吊顶、部分为轻钢栅格吊顶;4层现出租经营“宁夏盛佳睿商贸公司”“蓝鸟家居”“德匠装饰”等展厅,室内地面部分铺800mm×800mm地砖、部分为木地板,墙面部分干挂大理石、部分包木板、部分刷乳胶漆,顶棚均为石膏板吊顶,库房室内地面铺400mm×400mm地砖,墙面刷涂料墙,顶棚石膏板吊顶;办公(自用):北侧部分建筑面积不在评估范围内,地面铺瓷砖,墙面刷乳胶漆,顶棚为石膏板吊顶;库房(自用):地面铺瓷砖,墙面刷乳胶漆,顶棚为石膏板吊顶;5层整体出租经营“御风装饰”(展厅内北侧部分建筑面积不在评估范围内),室内地面铺750mm×1500mm地砖,墙面一面墙为干挂大理石、一面墙为文化石、其余墙面均包木板,顶棚均为石膏板吊顶;卫生间地面铺400mm×800mm地砖,墙面贴400mm×800mm面砖,顶棚为集成吊顶;室内一部电梯、一部步行楼梯通往二至五层,步行楼梯为大理石踏步、不锈钢扶手及护栏

土地实物状况:标的宗地红线外“七通”(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热力、通燃气),宗地内“六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暖及土地平整)的开发程度

民族南街143号、145号(新建部分)基本情况:标的所在主体为一幢总层数为4层钢混结构商业楼,标的所在层数为第1-4层,南北、东西朝向,2003年建成,1层净高为4.0米,2至4层净高均为3.7米,室内水、电、暖设施齐全,且均能正常使用

装饰装修状况:标的入户门安装双开钛合金边框钢化玻璃地弹门;1-4层走廊地面均铺600mm×600mm地砖,顶棚均为轻钢栅格吊顶,中间挑高部分地面铺600mm×600mm地砖,顶棚为钢架钢化玻璃阳光板;1层现出租经营“白兰帝诗”“几米空间”“箭牌卫浴”“艺标家居”“帝标家居”“爱曼堡”等,展厅内地面均铺木地板,墙面部分刷乳胶漆、部分包木板、部分贴壁纸、部分贴壁布,顶棚均为石膏板吊顶;2层现出租经营“五木家居”“琪辉”“麦克斯邦”“梵左家居”“合生雅居”“特伟达软装”“巴赫”等展厅,展厅内地面部分铺600mm×1200mm地砖、部分铺800mm×800mm地砖、部分铺木地板,墙面部分刷乳胶漆、部分贴壁纸、部分包木板,顶棚均为石膏板吊顶;卫生间地面铺300mm×300mm地砖,墙面贴300mm×600mm面砖,顶棚为集成吊顶;3层现出租“苏宁易购”“木之秀”“海岸线”“法兰世家”“海尔·卡萨帝”“Philips”“时光流年”等,展厅内地面部分铺600mm×1200mm地砖、部分铺800mm×800mm地砖、部分铺木地板,墙面部分刷乳胶漆、部分贴壁纸、部分包木板,顶棚部分为轻钢栅格、部分为石膏板吊顶;卫生间地面铺300mm×600mm地砖,墙面贴300mm×600mm面砖,顶棚为集成吊顶;4层现出租经营“匠坊艺家”“北京·汇丰”“蓝鸟家居”“沃得宜家”等展厅,室内地面部分铺600mm×600mm地砖、部分为木地板,墙面部分干挂大理石、部分贴壁纸、部分刷乳胶漆,顶棚均为石膏板吊顶;卫生间地面铺300mm×600mm地砖,墙面贴300mm×600mm面砖,顶棚为集成吊顶;室内一部货运电梯、一座扶梯、一部步行楼梯通往二至四层,步行楼梯为大理石踏步、不锈钢扶手及护栏

土地实物状况:标的宗地红线外“七通”(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热力、通燃气),宗地内“六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暖及土地平整)的开发程度

民族南街143号楼基本情况:标的所在主体为一幢总层数为2层钢混结构商业楼,标的所在层数为第1-2层,东西朝向,1997年建成,1层净高为4.7米,2层净高为4.2米,室内水、电、暖设施齐全,且均能正常使用

装饰装修状况:标的1层大部分为立体车库,仅西侧有墙体,其余三面仅有立柱、无墙体;水泥地面,顶棚刷彩色乳胶漆;局部做为办公使用,室内地面铺600mm×600mm地砖,墙面刷乳胶漆,顶棚为石膏板吊顶;2层现出租经营“嘉德鑫瑞装饰”,室内地面均铺600mm×600mm地砖,墙面均刷乳胶漆,顶棚均为石膏板吊顶,二层属较好装修,一层属未装修

土地实物状况:标的宗地红线外“七通”(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热力、通燃气),宗地内“六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暖及土地平整)的开发程度

他项权利状况不动产登记证明号147号宁(2021)兴庆区不动产权证明第0111961号宁(2022)兴庆区不动产权证明第0023411号11号1号综合楼宁(2021)兴庆区不动产权证明第0111963号宁(2022)兴庆区不动产权证明第0022953号143号、145号(新建部分)宁(2021)兴庆区不动产权证明第0111781号宁(2022)兴庆区不动产权证明第0022910号143号宁(2021)兴庆区不动产权证明第0111967号宁(2022)兴庆区不动产权证明第0023410号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其他权利状况查封情况现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标的现状现租赁,具体情况咨询法官钥匙无限购情况竞买人自行了解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交易税费承担情况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应由原产权人承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向法院提交垫付税费票据,所垫付的税费由法院向买受人返还

24小时拍卖咨询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0951-6989609李经理17752316350或关注公众号“宁夏嘉德网络拍卖”或者“nxjdpmh2019”进行预约

评估总价:143831089元(147号为15930432元,11号1号为33345822元,143号、145号(新建部分)为77151370元,143号为17403465元);起拍价:116503183元;保证金:20000000元;增价幅度:200000元(以及其整倍数)特别注意事项:1、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7号楼与民族南街11号1号综合楼打通使用,且与民族南街145号2号楼部分营业房打通使用;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3号、145号(新建部分)与民族南街11号1号综合楼以及民族南街143号楼二层整体打通使用

拍卖成交后,其内部结构界定以相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和测量报告为准

买受人需要恢复原房屋结构的,恢复工作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恢复房屋结构产生的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2、根据提供的拍卖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该宗地座落为银川市兴庆民族南街11号,但根据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显示房屋坐落为民族南街147号,两者登记座落(坐落)不一致

根据现场查看及宗地图显示,该房屋坐落与其所占用宗地座落相一致3、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腾房、过户,本院退还房款,不计利息

4、现租赁,具体情况咨询法官

竞买人参与竞拍,即视为已知并接受该标的的瑕疵和权利负担二、竞买人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特别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1〕18号)《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拍卖房产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参加竞买需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限购政策的规定,须具备竞买(购房)资格并提交参与竞拍所具备竞买(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

竞买人虚构竞买(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标的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4年7月20日9时起至2024年8月2日17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

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

24小时拍卖咨询: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0951-6989609李经理17752316350或关注公众号“宁夏嘉德网络拍卖”或者“nxjdpmh2019”进行预约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应由原产权人承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向法院提交垫付税费票据,所垫付的税费由法院向买受人返还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7月31日前与本院联系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3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府支行,账号:6228401207122613166),拍卖未成交的,买受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一、淘宝网司法平台是本院对此拍品进行司法处置的唯一平台,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并出具了授权委托手续,本次拍卖期间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咨询人:吴法官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咨询电话:1839507910924小时拍卖咨询: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0951-6989609李经理17752316350或关注公众号“宁夏嘉德网络拍卖”或者“nxjdpmh2019”进行预约

附:提供法律文书:1、(1)执行依据:执行裁定书(2)《评估报告扫描件》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竞买须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5日10时起至2024年8月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951/01?spm=a213w.3065169.courtList.2268.kr5f0y)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竞买人:(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委托他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买涉讼财产,在开拍前到拍卖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的,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

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参拍人即为支付宝账号实名注册人)

(三)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并通过检测或自身经验对拍卖标的的价值做出准确的判断,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表明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和权利负担

未实地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瑕疵状况及权利负担已确认,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拍卖保证金

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八)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九)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本次拍卖标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7号、11号1号、143号、145号(新建部分)、143号楼营业房,建筑总面积为23606.61平方米(147号为3024平方米,11号1号为6144.43平方米,143号、145号(新建部分)为11223.65平方米,143号为3214.53平方米)

标的位置:位于兴庆区民族南街147号、11号1号、143号、145号(新建部分)、143号楼营业房,小区四至:东临裕隆思宁园,南临水务小区,西临民族南街,北临新华消防救援站家属楼

基本情况:标的详情见评估报告标的权属状况:标的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提供的《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显示,证号为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133462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42915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42925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01971号,所有权人为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坐落于兴庆区民族南街147号、11号1号、143号、145号(新建部分)、143号楼营业房,建筑总面积为23606.61平方米(147号为3024平方米,11号1号为6144.43平方米,143号、145号(新建部分)为11223.65平方米,143号为3214.5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

土地权属状况:标的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银国用(2005)第13725号、银国用(2005)第13726号、银国用(2013)第00368号、银国用(2013)第00369号,地号为5-8-113、5-8-114、5-8-1-(2)、5-8-1-(3),分摊使用权面积为787.51平方米、1274.13平方米、6022.82平方米、1724.98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38年07月10日、2043年02月17日

他项权利状况:标的未提供《不动产权证》,根据提供的《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记载:标的已抵押,详情见下表

他项权利状况不动产登记证明号147号宁(2021)兴庆区不动产权证明第0111961号宁(2022)兴庆区不动产权证明第0023411号11号1号综合楼宁(2021)兴庆区不动产权证明第0111963号宁(2022)兴庆区不动产权证明第0022953号143号、145号(新建部分)宁(2021)兴庆区不动产权证明第0111781号宁(2022)兴庆区不动产权证明第0022910号143号宁(2021)兴庆区不动产权证明第0111967号宁(2022)兴庆区不动产权证明第0023410号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标的现状:现租赁,具体情况咨询法官

特别注意事项:1、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7号楼与民族南街11号1号综合楼打通使用,且与民族南街145号2号楼部分营业房打通使用;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3号、145号(新建部分)与民族南街11号1号综合楼以及民族南街143号楼二层整体打通使用

拍卖成交后,其内部结构界定以相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和测量报告为准

买受人需要恢复原房屋结构的,恢复工作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恢复房屋结构产生的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2、根据提供的拍卖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该宗地座落为银川市兴庆民族南街11号,但根据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显示房屋坐落为民族南街147号,两者登记座落(坐落)不一致

根据现场查看及宗地图显示,该房屋坐落与其所占用宗地座落相一致3、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腾房、过户,本院退还房款,不计利息

4、现租赁,具体情况咨询法官

竞买人参与竞拍,即视为已知并接受该标的的瑕疵和权利负担

五、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附拍卖标的基本情况表)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七、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应于30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府支行,账号:6228401207122613166)

八、拍卖时的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付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九、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买受人按规定付清成交款后,需办理财产权证的证照转移、变更手续的,须等他项权证注销后,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一、买受人凭本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办理拍卖标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应由原产权人承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向法院提交垫付税费票据,所垫付的税费由法院向买受人返还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产生的或可能存在的其他全部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不承担上述任何费用

十三、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缓、中止或者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

十五、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况决定重新拍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买受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因报名、支付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时间

如因办理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参加拍卖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二十、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咨询人:吴法官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咨询电话:1839507910924小时拍卖咨询: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0951-6989609李经理17752316350或关注公众号“宁夏嘉德网络拍卖”或者“nxjdpmh2019”进行预约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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