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08-06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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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白城艾高食品有限公司债权 <结束>

房源编号:7198276

440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4-08-08
起始日期
2024-08-09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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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440万元

房产概况

房产描述

房产图片

地图交通

房产概况

  • 总价:440万元
  • 单价:0.0337万元/平米
  • 区域:吉林省 长春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4-08-08
  • 结束日期:2024-08-09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
  • 评估价:440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流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查封情况:被查封
    建筑类别:大厦
    小区:号,第一国际
    支付方式:线上支付
    转让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经济类型:国有
    座位数:座13-15
    品牌:长城
    拍卖原因:融资
    开发商:转让

房产描述

房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截至基准日2023年8月20日,债权本金1090万元,债权总额1569.13万元

单位:万元债务人名称债务人所在地本金本息合计担保情况白城艾高食品有限公司白城10901569.13保证+抵押:抵押人为白城艾高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物为债务人名下位于洮北区平安镇新合村的工业厂房3处,建筑面积共计:5347.44平方米,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042平方米;保证人为田延灼、杜敏杰

特别提示: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将于2024年8月8日10时至2024年8月9日10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https://auction.jd.com/zichan.html/)对白城艾高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公告如下:一、竞价标的介绍截至基准日2023年8月20日,债权本金1090万元,债权总额1569.13万元

单位:万元债务人名称债务人所在地本金本息合计担保情况白城艾高食品有限公司白城10901569.13保证+抵押:抵押人为白城艾高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物为债务人名下位于洮北区平安镇新合村的工业厂房3处,建筑面积共计:5347.44平方米,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042平方米;保证人为田延灼、杜敏杰

特别提示: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二、竞买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本次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三、公告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日起至竞价结束止

四、竞价时间:2024年8月8日10时至2024年8月9日10时(延时的除外)

五、起拍价格:440万元,竞价保证金:88万元,加价幅度:1万元六、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债权详情及竞价具体规则,请投资者登录京东网(网址及用户名同上)查看竞价须知或与我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本公告发布有效期限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活动的举报

资产详情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0431-88402146主管部门联系人:苏女士联系电话:0431-88402125纪检部门联系人:华女士联系电话:0431-88402129联系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第一国际大厦A座13-15层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竞买须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在京东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zcpm.jd.com/)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各竞买方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买须知》,竞买人应认真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拟处置的资产为金融不良债权,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平台自有内容与本须知不一致的,以本须知为准

一、本次竞拍项目的转让方: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二、竞拍标的物: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持有的白城艾高食品有限公司债权,截至基准日2023年8月20日,债权本金1090万元,债权总额1569.13万元

三、竞价方式:起拍价440万元;保证金88万元;加价幅度:1万元或其整倍数

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至5分钟

四、竞价时间:2024年8月8日10时至2024年8月9日10时(延时除外)(届时正式竞价开始时间以京东网络电子竞价系统时间为准)

五、签约及付款方式:买受人应在竞价成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第一国际大厦A座13-15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若买受人未在所通知的时间内履行转让协议签约手续时,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均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后果

若交易双方届时均未在所通知的时间内履行转让协议签约手续时,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均由交易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自行解决

买受人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支付全部成交价款

买受人将竞价成交价余款支付至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曙光支行;账号:07198901040009715)

六、保证金规则:(一)参与本次竞价,需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未足额缴纳者不得参与竞价

1.线上支付保证金时:竞价前竞买人的银行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竞价保证金,同时确定银行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及银行限额能否满足一次性支付保证金

特别提醒,资产竞价因标的物本身价值较高,可能导致其起始价、保证金、竞价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情况,竞买人参与竞价前,应合理预估可能支付的金额,避免出现付款当天银行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

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竞买人在对竞拍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买前,按京东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

竞价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指定账户

竞价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2.线下支付保证金时:竞买人向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足额缴纳保证金后,由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在京东网完成保证金审核

竞价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已缴纳的保证金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作为买受人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担保

竞价未成交的,由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退还保证金,期间不计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发生下列情况时,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归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所有: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竞买人竞价成功后,竞买人未在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未按规定全额支付竞价成交价款的;3.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4.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5.竞买人不符合竞价公告中“竞买人应具备条件”的

七、债权文件交割:有关转让标的交割事项按《债权转让协议》有关约定进行

七、违约责任:(一)竞买人应在竞价成功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与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付清转让价款,逾期签约或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可将竞拍标的再行公开竞价出售标的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竞拍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二)若竞买人在竞价程序、协议签署、价款支付、债权交割等任一环节未能按规履约,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均由买受人承担,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债权资产竞买成交后,买受人需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到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八、瑕疵披露:合格竞买方参与本次竞价会,视同对转让标的已进行过尽职调查,且知悉转让标的所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及其可能存在的瑕疵,并且自愿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由此所产生的纠纷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在此声明,转让标的可能存在以下瑕疵、缺陷或风险,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在此提示风险如下,请竞买人自行把握竞买风险:(一)竞买人在受让转让标的后,对按原《借款合同》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二)竞买人在受让转让标的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三)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方转让给竞买人的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竞买人受让标的资产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

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2.竞买人需知晓和理解,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人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或受让后能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与公告或本次竞价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人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与本次竞价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3.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4.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存在因已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部分/全部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或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5.标的债权文件及其涉及的前手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如有)、担保人等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导致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存在、无效、未生效、被撤销、已全部/部分履行、灭失、或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等风险;6.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存在不完整、不真实、原件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7.担保物存在基于租赁、买卖等合同负有对第三方的义务、其他优先权人、被查封/扣押/没收、短少/不存在/毁损/灭失、欠缴税费、不能实际占有等情形;8.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发生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设定居住权、或存在欠缴税费或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债权抵押物可能因存在租赁、他人占用等情形,影响抵押物价值及变现

债权抵押物经法院拍卖、变卖等程序均已流拍9.担保合同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10.涉诉标的债权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仲裁)主体、相关诉讼、仲裁、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仲裁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11.标的债权事实上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12.抵押物可能存在物理分割障碍;抵押物仍欠缴相关税款及费用;抵押物存在查封;抵押物存在被转让的可能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竞买人自行作出判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竞买人参加竞价,即证明竞买人已完整、全面地理解和认可上述瑕疵或风险,成交后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拒绝签署转让协议,要求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赔偿或承担任何责任

(四)该转让标的尚可能存在其他方面的各种瑕疵

对以上风险提示,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并展开了商业调查,签约前已谨慎评估了受让风险

因此,竞买人承诺:无论是已披露或未披露的瑕疵而引发的风险,竞买人均自行承担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竞买人在此进一步确认,在其充分认识上述风险后,并经审慎后作出参加竞买标的资产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标的资产

九、重要提示(一)进入竞价程序后,若只有一人参与竞价并竞价成功,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将补登7个工作日的公告后确认是否成交

(二)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竞买人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本次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2.交易文件知悉

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

4.竞买人受让转让标的后,对按原借款合同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6.竞价结束后,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将对最终竞得者进行身份识别,经识别不符合竞买资格者,本次竞价作废,另行组织再次竞价

7.竞买人承诺,其在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将标的债权转让至标的债权项下的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三)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转让方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长城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四)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可以要求立即中止或者终结资产转让活动,同时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有权直接做出资产转让活动中止和终结的决定:1.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方提出争议情形时;2.未实际在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履行交易程序的;3.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违反各项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4.交易双方及相关主体因纠纷争讼,由转让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做出中止和终结决定的

十一、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有关文件

十二、本竞价须知由长城资产吉林分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编号:中长资(  )合字[  ] 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与【     】债权转让协议(招标/竞价/协议方式单户转让)(注: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时不适用协议转让)【   】年【   】月【   】日债权转让协议(招标/竞价/协议方式转让)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甲 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转让方)负 责 人: 职 务: 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乙 方: (受让方)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鉴于:1、甲方作为国有控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借款人 名下本金为 元的贷款债权(见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方式处置该贷款债权;2、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贷款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甲方已事先向乙方声明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甲方对转让的贷款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贷款债权的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活动;3、乙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贷款债权招标/竞价/协议转让的中标人/买受人;4、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自愿独立承担贷款债权的瑕疵和/或风险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甲方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1.1 主债权:指甲方对借款人 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3 贷款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

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贷款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见附件二《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清单》),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贷款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 年 月 日

1.7 报价日:指乙方在招标/竞价活动中所报最高应价的日期,即 年 月 日

(适用于招标/竞价程序)

1.8 交割日:指贷款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贷款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10 抵债资产:指基准日前,债务人或担保人以协议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协议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的资产

1.11 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贷款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1.12 过渡期服务报酬:系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第8.3款规定收取的对贷款债权提供过渡期服务的报酬

1.13服务协议:指甲方在交易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为贷款债权的管理和处置的目的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具体见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1.14 瑕疵:指贷款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5 风险:指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第二条 瑕疵和风险揭示2.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且因甲方并非贷款债权的原始权利人,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乙方受让贷款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

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2.1.1 ;2.1.2 ;2.1.3 ;(注:此处瑕疵请根据转让贷款债权的具体情况,参照打包转让协议的相应内容选择填写)甲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 乙方声明: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全面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经独立慎重判断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乙方对贷款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同意按照现状受让贷款债权

乙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并放弃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转让协议,或以贷款债权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

乙方同时承诺,其从甲方处受让债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债权而发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不向甲方追偿

第三条 贷款债权金额3.1 截至基准日,贷款债权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利息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

贷款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3.2 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在相关司法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交割日一并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 贷款债权转让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贷款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贷款债权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交割后,甲方将自基准日起的贷款债权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

第五条 风险转移交割后,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贷款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承诺对于本协议2.1款的瑕疵或风险,不因任何原因向甲方主张赔偿、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转让价款、其他费用及支付6.1 转让价款乙方确认,其因受让贷款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

6.2 履约保证金6.2.1本协议签署之日/前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转让价款 %的款项,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

(适用于协议转让程序)6.2.1 甲方确认,其已于报价日前收到乙方交纳的投标/竞价保证金人民币元(小写:  ),该投标/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署日可等额冲抵为其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适用于招标/竞价程序)(注:以上为选择性条款,二者选其一)6.2.2 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

6.3 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乙方确认将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境外投资者受让债权的,必须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竞价方式转让项目应实施一次性付款,招标、协议方式采取分期付款的,分公司应对本条规定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进行修改,要求受让方提供有效足额的担保措施,且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6.4 付款账号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电汇立即可用资金形式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户 名: 开户银行:账 号: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有欠付时,乙方应在交割日前补清欠付款项,否则甲方有权选择推迟交割日至乙方补清全部欠款之日,或以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弥补

第七条 贷款债权的交割7.1 交割日的确定7.1.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第7.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的第10个工作日为交割日

但若在交割日前,甲方未能足额收到过渡期服务报酬的,则交割日自动顺延至甲方足额收到前述过渡期服务报酬之次日

7.1.2 甲方有权在第7.2款规定的交割条件成就后,单方指定一个早于第7.1.1款约定日期的交割日,但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7.2 交割条件在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进行贷款债权的交割:7.2.1 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按照第6.3款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以及第10.3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

7.2.2 截至交割日,乙方已经履行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

7.2.3截至交割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在交割日是真实准确的,如同该等声明和保证系于交割日作出的一样

7.2.4 甲方已就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的转让获得甲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必要的相关政府机构备案确认或批准文件

7.3 交割前的准备交割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列明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贷款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现金及非现金回收、发生的处置费用、应收取的过渡期服务报酬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甲方在过渡期内取得的与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及服务协议应制作成《贷款债权证明文件补充清单》(见附件四)在交易日一并移交乙方

7.4 贷款债权的交割及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7.4.1 双方确认,在交割日,贷款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即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日贷款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若在过渡期内,甲方对贷款债权进行处置实现了现金及非现金回收的,则在交割时甲方应将回收的现金及非现金扣除已发生的处置费用以及按照本协议8.3款应向乙方收取的过渡期服务报酬后的余额(不含利息)在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乙方

7.4.2乙方在对甲方移交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核对无误后,应按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向甲方出具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

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权证明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若乙方延迟签发或拒绝签发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的,甲方有权将交割日顺延至乙方签发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之日,并在该日向乙方交付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

7.4.3 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贷款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贷款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7.5 交割后的合作7.5.1 甲乙双方应在贷款债权全部交割后,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在 (填写媒体名称)上发布贷款债权转让公告,将贷款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

7.5.2 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贷款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贷款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对贷款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贷款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7.5.3 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六规定的格式逐户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7.5.4 贷款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含可能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罚款等)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人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乙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过户不能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5.5 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贷款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5.6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7.6 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7.6.1 对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明的甲方或其前手在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乙方同意,一经交割,其将自动承继甲方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对乙方行使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7.6.2 乙方承诺,如果相关中介机构不同意甲方将其在相应服务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而终止服务协议并导致甲方发生费用、损失的,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并承诺受让该贷款债权后不会聘用该中介机构代理与贷款债权有关的任何事宜

(需根据转让方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中关于债权转让的内容进行调整)第八条 过渡期贷款债权的管理8.1 双方确认,在交割前,相应的贷款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贷款债权进行管理和维护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贷款债权的自主处置权,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贷款处置的规定处置贷款债权

8.2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乙方可就管理和处置贷款债权向甲方提出书面处置预案,甲方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决定是否执行该等预案

8.3 甲方有权就过渡期对贷款债权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服务报酬(过渡期服务报酬)

过渡期服务报酬为:(1)每月按转让价款的 %计算的月费(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加上(2)过渡期内就贷款债权获得的净现金回收的 %收取的激励费之和

过渡期服务报酬应根据本协议第7.4.1款支付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9.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9.1.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9.1.2 诚信管理的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内部相关规定管理与处置贷款债权,除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情形外,甲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权利行使的单方行动

9.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9.2.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贷款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乙方承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等受限制的受让主体,亦不与本次“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任何直系亲属关系并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亦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贷款债权

9.2.2 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9.2.3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乙方确认,在参与转让活动前已认真审阅了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对贷款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并自行估计了贷款债权可能的可收回性,乙方参与转让活动,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

乙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贷款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甲方未就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向乙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是在独立判断贷款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9.2.4 乙方特别承诺:9.2.4.1 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贷款债权项下存在能够追究甲方前手权利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前手权利人及甲方主张本条项下已放弃的全部权利,或要求前手权利人或甲方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9.2.4.2 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贷款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任何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或通过本协议项下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从事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适用于乙方为境外投资者的情形)9.2.4.3 乙方确认知悉本协议第二条所揭示的贷款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乙方接受贷款债权按照交割日现状予以转让的事实,基于转让贷款债权不良资产的特性,甲方亦对贷款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未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乙方对该等事实予以确认,乙方自愿承担受让该等贷款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

本协议一经签署,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将放弃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的其他任何权利

9.2.4.4 除本协议第10.2款明确规定的以外,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要求甲方对贷款债权进行回购,赔偿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9.2.5 乙方承诺若本协议非因甲乙双方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在乙方向甲方返还贷款债权(含乙方对贷款债权实现的回收)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返还的金额以乙方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及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到截止返还日的利息为限;乙方进一步承诺若在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发生贷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贷款债权灭失等情形的,乙方确认在返还时,甲方有权在不超过该部分贷款债权本金限额内扣减相应转让价款及利息,甲方应将扣减后的余额后向乙方返还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非因双方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情况下,不影响本款约定的有效性

9.2.6 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乙方保证在贷款债权交割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因乙方违法行使权利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将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以及因此所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10.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损失

10.2 甲方的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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