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标的基本情况表标的名称永宁县望远镇创业谷一期2-9号房权利来源司法拍卖提供文件1、《执行裁定书》2、《评估报告》标的所有权人贾凌(单独所有)房屋权益状况所有权证号总楼层/所在层建筑面积㎡规划情况/3/1-3实际4/1-41170.65工业土地权益状况使用权证号地号地类用途分摊使用权面积㎡永国用(2015)第60071号/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出让2065年9月17日标的实物状况一、标的基本状况该标的位于创业谷一期2-9号房,估价对象创业谷一期2号楼位于创业谷西南角,总建筑面积为1958.25㎡(包含所分摊的工业用途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包括院落、围栏、电动门及壁挂炉锅炉房,未包含房屋内外可移动的家具、器具、家用电器、空调及其相关债权债务等)二、建筑物实物状况该标主体为东西朝向,建筑物外墙面贴面砖,不锈钢门,塑钢窗;一层:为采用防火板材分隔办公区与车间,室内净高约4米,车间净高为2.9米,车间地面为环氧树脂地面;二层:分隔为办公区,地面铺复合木地板,乳胶漆墙面,网格顶,办公室内为矿棉顶,钢化玻璃门,室内净高约4米;三层:机房、设备室,水泥地面,涂料墙面,涂料顶,室内净高约3.8米,三层有露台;四层:面积较小,为电梯房及库房,地面为水泥地面,涂料墙面,涂料顶,室内净高为3.8米;四层有露台;室内楼梯通往2-3层,为大理石踏步,不锈钢栏杆及扶手;配置货运电梯;院落地面为水泥硬化地面,铁艺围墙,电动门,院落内配置壁挂炉锅炉房;估价对象室内水、电、气设施齐全
主体结构稳定,无沉降现象,其空间布局及开间与进深比例合理,使用及维护状况较好
三、土地实物状况创业谷四至为:东临唐徕渠,西临李银路,北临无名路,南临空地,距快速通道约1.5公里;该标的坐落在永宁县望远闽宁产业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土地使用权人为贾凌,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
1170.65㎡,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134.176㎡,分摊共有建筑面积36.474㎡
目前宗地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较好,在利用上无地质、水文等不良自然条件限制及自然灾害威胁
目前宗地红线外达到“七通”(通给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暖、通燃气)及宗地红线内达到“六通一平”(通给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及场地平整)的开发程度
注:该标的现租赁已过期,据《租赁合同》显示承租方为宁夏真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2020年7月13起至2023年7月13日,共三年,该《宁夏创业谷租赁合同》已过期,现由宁夏真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竞买人竞买本标的,需符合本地不动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限购政策),若因上述原因导致拍卖标的无法过户,产生不利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次拍卖标的所挂拍照片仅供参考,标的具体情况请竞买人以实地看样为准!如不看样竞得者,则视为对本标的物瑕疵情况的默认,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他项权利状况他项权证号/抵押权人/其他权利状况查封情况已查封租赁有租赁钥匙无限购情况竞买人竞买本标的,需符合本地不动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限购政策),若因上述原因导致拍卖标的无法过户,产生不利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交易税费承担情况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法院协助买受人办理
因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需被执行人(原产权人)承担的,买受人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应先行垫付,随后从执行案款中退还
相关物业费、采暖费、水、电等欠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拍卖成交前欠缴费用)
如涉及测绘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咨询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咨询、预约看样联系电话:杨女士152096022550951-8656139';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位于永宁县望远镇创业谷一期2-9号房的拍卖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09月09日10时至2024年09月10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永宁县望远镇创业谷一期2-9号房总评估价:4418187元(具体情况见调查情况表和评估报告)起拍价:3092730.9元;保证金:300000元;加价幅度:15000元房地产估价结果明细表币种:人民币1评估项目权利人坐落结构设计用途总楼层/所在层建造年代建筑面积(㎡)评估单价(元/㎡)评估总价(元)建筑物贾凌永宁县望远镇创业谷一期2-9号房钢混工业3/1-3实际4/1-420161170.6535714180391评估项目地类(用途)土地性质剩余使用年限土地面积(㎡)评估单价(元/㎡)评估总价(元)土地工业用地出让41.51年10762212377962-9号房房地产评估总价值=房屋评估价值+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4418187备注:以上评估价值中包含所分摊的工业用途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价值,包括院落、围栏、电动门及壁挂炉锅炉房等价值,未包含房屋内外可移动的家具、器具、家用电器、空调等价值及其相关债权债务等注:该标的现租赁已过期,据《租赁合同》显示承租方为宁夏真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2020年7月13起至2023年7月13日,共三年,该《宁夏创业谷租赁合同》已过期,现由宁夏真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如有竞买人竞买本标的,需符合本地不动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限购政策),若因上述原因导致拍卖标的无法过户,产生不利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次拍卖标的所挂拍照片仅供参考,标的具体情况请竞买人以实地看样为准!如不看样竞得者,则视为对本标的物瑕疵情况的默认,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标的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4年08月08日9时起至2024年09月08日17时止接受咨询(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院已委托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
(24小时线上预约看样,请搜索微信小程序“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登记预约即可!)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电话:杨女士152096022550951-8656139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未达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与公告内容不符的以实物为准,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责任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过户等相关政策及税费情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法院协助买受人办理
因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需被执行人(原产权人)承担的,买受人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应先行垫付,随后从执行案款中退还
相关物业费、采暖费、水、电等欠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拍卖成交前欠缴费用)
如涉及测绘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财产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09月07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账号:6228401207132173763)
重点提示: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买受人悔拍,法院将组织进行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保证金不能补足差价的,原买受人应于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一、淘宝网司法平台是本院对此拍品进行司法处置的唯一平台,本院已委托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并出具了授权委托手续,本次拍卖期间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淘宝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
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淘宝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951-8656139拍卖咨询: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电话:杨女士152096022550951-8656139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人民巷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951-6922347(24小时线上预约看样,请搜索微信小程序“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登记预约即可!)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竞买须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9月09日10时至2024年09月1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物:永宁县望远镇创业谷一期2-9号房总评估价:4418187元(具体情况见调查情况表和评估报告))注:该标的现租赁已过期,据《租赁合同》显示承租方为宁夏真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2020年7月13起至2023年7月13日,共三年,该《宁夏创业谷租赁合同》已过期,现由宁夏真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如有竞买人竞买本标的,需符合本地不动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限购政策),若因上述原因导致拍卖标的无法过户,产生不利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次拍卖标的所挂拍照片仅供参考,标的具体情况请竞买人以实地看样为准!如不看样竞得者,则视为对本标的物瑕疵情况的默认,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
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五、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标的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参拍人即为支付宝账号实名注册人)
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八、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十一、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
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
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10日内缴纳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待法院确认账户到款电话通知后,携带付款凭证到法院办理相关事宜
拍卖成交价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付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四、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五、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六、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或因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调整,导致拍卖标的出现限制或无法过户等情况;竞买人亲自到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七、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八、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九、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缓、中止或者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
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况决定重新拍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二十二、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和其他辅助单位咨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人民巷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拍卖咨询: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电话:杨女士152096022550951-8656139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951-6922035(24小时线上预约看样,请搜索微信小程序“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登记预约即可!)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