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本标的情况调查摘录自内蒙古金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金诚估字[2024]第152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拍品名称拍卖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金银花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八一办事处临五路北侧八一工业园区房屋一套(房权证号:21012128)及巴彦淖尔市金银花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发区(东区)八一工业园区土地一处(土地证号:巴开国用(2008)第002号),房屋建筑面积3785.68平方米(其中:钢、钢混结构1766.7平方米;砖混结构1633.82平方米;其他结构385.16平方米),土地面积34231平方米,房屋规划用途:办公、工业,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建成年份2007年
权利来源司法拍卖、变卖裁定权证情况房权证号:21012128;土地证号:巴开国用(2008)第002号拍品所有人巴彦淖尔市金银花纸业有限公司拍品现状房屋用途房屋规划用途:办公、工业配套情况上下水、电、暖钥匙情况被执行人保管租赁情况无权利限制情况法院查封提供的文件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品介绍拍卖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金银花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八一办事处临五路北侧八一工业园区房屋一套(房权证号:21012128)及巴彦淖尔市金银花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发区(东区)八一工业园区土地一处(土地证号:巴开国用(2008)第002号),房屋建筑面积3785.68平方米(其中:钢、钢混结构1766.7平方米;砖混结构1633.82平方米;其他结构385.16平方米),土地面积34231平方米,房屋规划用途:办公、工业,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建成年份2007年
房屋基本状况:房屋基本状况:房号或栋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结构朝向用途总层数所在层数建筑面积(㎡)/房权证巴房字第21012128号钢混、钢、砖混、其他朝南办公、工业1、21-2、13945.74规模规模适中规划用途办公、工业建筑面积3785.68平方米建筑结构钢混、钢、砖混、其他所在层/总层1、1-2/2、1建成年份2007年室内装饰装修砖混结构门房:室内为地板砖地面,墙面刮白、塑钢窗、铝合金门,外墙仿石漆
砖混结构办公室:室内为地板砖地面,墙面刮白、矿棉板吊顶、成套木门、卫生间墙面贴瓷砖、铝塑板吊顶、隔断、蹲便
楼梯花岗岩踏步、不锈钢扶手、双扇带框玻璃入户门,塑钢窗,外墙仿石漆
其他结构餐厅、厨房、淋浴房:室内为地板砖地面,生态板墙面、矿棉板吊顶、部分钙塑板吊顶、厨房墙面贴瓷砖、淋浴房墙面贴瓷砖、钙塑板板吊顶,铝合金门、外墙仿石漆
钢、钢混结构仓库:墙体为1.1米,水泥地面、塑钢窗、卷帘门、外墙部分贴瓷砖
设施设备给水、排水等设施配套齐全,室外水电光纤通讯管线室外暗设;室内水电光纤通讯管线暗敷
建筑功能作为办公、工业使用,建筑功能较齐全外观周围无遮挡物,墙体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墙面、门窗较好
新旧程度估价对象2007年建成,维护保养状况较好物业管理无1.他项权利状况:在内蒙古临河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登记
2.权证情况:房权证号:21012128;土地证号:巴开国用(2008)第002号3.限购情况:未限购税费负担情况:拍卖、变卖标的物过户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工本费、水利基金费、房屋维修基金以及房产交易中规定应缴纳的各种费用,最终以相关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4.区域状况描述:东临草原蒙福厂区,西临内蒙古塞牧生物科技公司,南临汇小肥羊厂区,北临恒丰东街
5.使用状况:被执行人占有、使用
6.房屋室内装修以拍卖成交后交付时的实际为准7.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水、电等欠费情况,本次拍卖不做调整
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确定是否竞买8.瑕疵注明:本次拍卖的标的物部分灭失,成交后无法完成交付,产权面积和实际现状不一,存在纠纷,过户时存在风险,竞买人在拍卖前请实地看样,慎重决定
一旦竞买即视为完全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注:本次拍卖不包括室内动产!';竞买公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31日10时至2024年9月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
户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拍卖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金银花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八一办事处临五路北侧八一工业园区房屋一套(房权证号:21012128)及巴彦淖尔市金银花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发区(东区)八一工业园区土地一处(土地证号:巴开国用(2008)第002号),房屋建筑面积3785.68平方米(其中:钢、钢混结构1766.7平方米;砖混结构1633.82平方米;其他结构385.16平方米),土地面积34231平方米,房屋规划用途:办公、工业,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建成年份2007年
起拍价:7709073元,保证金:7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委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委托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17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已对本标的实物现状进行确认,责任自负
(办公楼中旧法院的主体办公楼目前作为河套人才市场使用,旧法院和旧消防的办公楼目前处于闲置状态,闲置房屋存在房间玻璃破损等情况,平房主要集中在原旧公安的办公区内,平房因闲置不用时间较长,部分平房的屋顶有塌陷和坍塌的情况,还有一处平房有失火火烧的情况,房屋玻璃破损较多,部分房屋的门窗和室内暖气片已经拆除
在内蒙古临河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登记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在具备条件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及时办理手续
拍卖、变卖标的物过户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工本费、水利基金费、房屋维修基金以及房产交易中规定应缴纳的各种费用,最终以相关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性住房、廉租房的,如按经济适用性住房、廉租房确定参考价拍卖的,其增值收益或土地出让金由买受人承担;如按商品房确定参考价拍卖的,其增值收益或土地出让金由被执行人承担
添建物的拆除或不能补偿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八、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水、电、暖、燃气、物业费、车库、车位管理费等欠费情况,本次拍卖不做调整
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确定是否竞买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4年9月11日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号(户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丰河路支行;账号:6228401917554542069;行号103207041934)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
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竞买者可上网自行查询十二、瑕疵注明:本次拍卖的标的物部分灭失,成交后无法完成交付,产权面积和实际现状不一,存在纠纷,过户时存在风险,竞买人在拍卖前请实地看样,慎重决定
一旦竞买即视为完全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内蒙古金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金诚估字[2024]第152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委托法院咨询举报监督电话:0478-8274873辅助拍卖机构名称: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国宏信辅拍机构咨询电话:0478-8274908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竞买须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31日10时至2024年9月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
户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委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委托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买开始5日前向委托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五、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七、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70万元以上)支付拍卖保证金
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70万元,系统会自动锁定该笔款项
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锁定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释放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八、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4年9月11日17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丰河路支行;账号:6228401917554542069;行号103207041934),并在2024年9月3日9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于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0个工作日内领取民事裁定书,对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的及时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一、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三、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五、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决定重新拍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十八、瑕疵注明:本次拍卖的标的物部分灭失,成交后无法完成交付,产权面积和实际现状不一,存在纠纷,过户时存在风险,竞买人在拍卖前请实地看样,慎重决定
一旦竞买即视为完全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委托法院咨询
举报监督电话:0478-8274875辅助拍卖机构名称: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国宏信辅拍机构咨询电话:0478-827490815164826808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