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11-06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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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城区十八街坊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文昌南街明珠商厦(综合楼)101、201、301、401、501、601(商业服务)、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结束>

房源编号:7848346

3447.4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4-11-14
起始日期
4995.34平方米
建筑面积
0.6901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4506.531万元

房产概况

房产描述

房产图片

地图交通

房产概况

  • 总价:3447.4万元
  • 单价:0.6901万元/平米
  • 区域:宁夏 中卫市
  • 用途:商业
  • 起始日期:2024-11-14
  • 结束日期:2024-11-15
  •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 评估价:4506.531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4995.34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装修程度:装饰装修。未包含其
    车位:共停车位可停放车辆
    空置情况:无人
    户口: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
    钥匙:租赁钥匙/限购情况
    查封情况:查封中,有租赁
    看样时间:看样联系电话:0955-
    房屋结构:混合
    房屋朝向:南北朝向
    租赁情况:有租赁
    抵押情况:已抵押
    交易状态:第一次拍卖
    居室数:201室
    小区:南至明珠小区
    商圈区域:卫市鼓楼商圈等,公共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转让方: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类型:国有
    拍卖

房产描述

房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标的基本情况表标的名称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城区十八街坊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文昌南街明珠商厦(综合楼)101、201、301、401、501、601(商业服务)、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利来源司法拍卖提供文件1、《执行裁定书》2、《评估报告》标的所有权人中卫市明珠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权益状况所有权证号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情况中卫房权证卫字第005868号、005866号、005867号1-6/64995.34商业服务土地权益状况使用权证号地号地类用途分摊使用权面积㎡卫国用(2012)第60248号、60187号///使用权总面积㎡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405.9//标的实物状况一、基本状况:该标的物位于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城区十八街坊,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383.6㎡、22.3㎡的2宗商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总建筑面积为4995.34㎡的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南街明珠商厦(综合楼)101、201、301、401、501、601、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详见下表:一: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地产产权人产权证号房屋坐落总楼层所在层数房屋用途竣工年代建筑面积(㎡)中卫市明珠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中卫房权证卫字第005868号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南街明珠商厦(综合楼)10161营业1995930.31中卫房权证卫字第005866号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南街明珠商厦(综合楼)20162营业19951039.18中卫房权证卫字第005867号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南街明珠商厦(综合楼)30163宾馆1995944.71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南街明珠商厦(综合楼)40164宾馆1995944.71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南街明珠商厦(综合楼)50165宾馆1995945.19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南街明珠商厦(综合楼)60166办公1995191.24合计4995.34备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室内不可移动的装饰装修

未包含其可移动家具、家电及相关债权债务等二: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序号项目名称总楼层所在层数结构竣工年代建筑面积(㎡)1院内锅炉房11混合1992188.442停车场彩钢库房111彩钢200555.303停车场彩钢库房211砖围墙+彩钢顶2005171.4843楼楼顶彩钢房11彩钢200864.2056楼楼顶彩钢房11彩钢200868.286锅炉房左侧房屋31混合199247.447锅炉房旁空地水泥砖硬化路面面包砖200mm×100mm×60mm2020239.008停车场南侧铁艺围墙栏杆高:0.55米240mm砖基础+高1.8米铁艺栏杆2020长:39.51米9停车场院内水泥地坪30㎝厚C30混凝土地坪20231211.68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坐落产权证号终止日期使用权类型评估设定用途使用权面积(㎡)中卫市明珠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城区十八街坊卫国用(2012)第60248号2030年7月5日出让商业用地383.6中卫市城区十八街坊卫国用(2013)第60187号2039年1月1日出让商业用地22.30二、土地实物状况:该标的物四至:东至中卫凯莱登酒店、南至明珠小区、西至文昌南街、北至鼓楼东街

宗地后院用于酒店停车及新百电器仓库使用(后院建有地上库房、锅炉房)目前宗地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较好,在利用上无地质、水文等不良自然条件限制及自然灾害威胁

目前宗地红线外达到“七通”(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暖、通气)及宗地红线内达到“六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暖及土地平整)的开发程度

三、建筑物实物状况:标的主体为一幢六层“L型”钢混结构建筑物,于1995年交付使用,南北朝向,总建筑面积为4995.34㎡

建筑物外墙面一至二层干挂大理石,三层以上贴瓷砖,整栋楼设置有3部疏散楼梯(1部供一至二层使用、1部供一至六层共同使用、1部室外钢楼梯供三至六层使用)、1部电梯(酒店使用),室内水、电、暖、讯、消防设施齐全,维护状况良好

具体建筑物实物状况见具体建筑物实物状况见下表:四、外部基础设施条件:标的物所在区域内基础设施完备,现已达到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路、供热、通讯、通气、宽带网络等市政基础设施

周围有中卫市第三中学、中卫三小、开盛购物中心、新华百货购物广场、高庙保安寺、新百超市、中卫市鼓楼商圈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备程度较好

临鼓楼东街,周边为开盛购物中心、新华百货购物广场、高庙保安寺、中卫市鼓楼商圈等,所在区域内人流量较多,整体商业繁华程度较优

周围有2、4、5、6路东行公交车经过,距离交通站点(第三中学站)较近,交通条件较好,区域内有地停车场及公共停车位可停放车辆

注:该标的物存在抵押,查封中,有租赁本次标的挂拍照片仅为部分照片,图片仅供参考;标的基本情况请竞买人以实地看样为准,本院不承担任何瑕疵责任!(具体详情详见评估报告)他项权利状况他项权证号/抵押权人/其他权利状况查封情况查封中租赁有租赁钥匙/限购情况竞买人应符合拍卖标的物所在地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需亲自到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若因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交易税费承担情况交易双方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相应主体承担

拍卖成交前标的所欠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前期请自行查证、自行了解、自行承担)

(若拍卖成交,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如因限购政策导致拍卖成交后过户不能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前期请自行查证、自行了解、自行承担)

标的物详情详见评估报告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法律文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法律文书、领取标的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当次开拍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法院提交确认优先购买权的申请和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标的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税务部门详细咨询不动产过户手续及税费收取情况,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即日起至拍卖日前接受咨询(法定节假日除外)第一次拍卖看样时间定于2024年11月7日10时00分-11时00分,请有意向竞买者于看样当天提前联系承办法官,统一看样

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既为成交

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买受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保证金,才能取得参与竞买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财产瑕疵保证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过户等相关政策及税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等)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未看样的买受人视为对本财产实物现状进行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另外,其他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查证处理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在拍卖前至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详细咨询不动产过户手续及税费收取情况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网络提供者将锁定买受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南环分理处,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28401207227627566),拍卖未成交的,买受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买受人也可以将保证金直接缴入上述指定账户重点提示: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竞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并视情节轻重对买受人进行罚款、拘留

请买受人谨慎参拍十一、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

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淘宝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咨询电话:0955-7074105、1559547277714709551112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秀水街001号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室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物: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城区十八街坊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文昌南街明珠商厦(综合楼)101、201、301、401、501、601(商业服务)、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评估总价:45065310元(详见评估报告)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五、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参加拍卖前应当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并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参拍人即为支付宝账号实名注册人)

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八、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十一、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

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10日内缴纳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待法院确认账户到款电话通知后,携带付款凭证到法院办理相关事宜

十四、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五、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六、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十七、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八、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九、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缓、中止或者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

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况决定重新拍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二十二、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和其他辅助单位咨询联系地址: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咨询: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955-70741051559547277714709551112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955-7074220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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