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11-27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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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京路63号23号楼2单元212室 <结束>

房源编号:7964196

49.78696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4-12-07
起始日期
130.51平方米
建筑面积
0.3815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49.7869万元

房产概况

房产描述

房产图片

地图交通

房产概况

  • 总价:49.78696万元
  • 单价:0.3815万元/平米
  • 区域:青海省 西宁市
  • 用途:住宅
  • 起始日期:2024-12-07
  • 结束日期:2025-02-05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京路63号
  • 评估价:49.7869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130.51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装修程度: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
    空置情况:无人
    钥匙:空/钥匙无备注因无
    查封情况:查封情况已查封
    产权所属:单独所有
    建成年限:('2008年', '')
    户型:3室2厅2卫
    房屋朝向:朝向南
    电梯:有电梯
    抵押情况:已抵押
    交易状态:撤回
    单元名:2单元
    居室数:212室
    卫生间数:2卫
    小区:的物现状小区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拍卖网络平台上(户名:湟

房产描述

房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房屋情况调查表标的物名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京路63号23号楼2单元212室标的物所有人孟启龙房屋产权证青(2017)西宁市不动产权第0037389号权利限制情况抵押情况已抵押查封情况已查封法院执行案号(2023)青0122执3039号标的物现状小区名称明昊熙苑规划用途住宅建成年代2008年共有情况单独所有建筑面积130.51平方米房屋户型3室2厅2卫所在楼层1/6是否有电梯否房屋朝向南向是否已腾空/钥匙无备注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未能进入现场勘查,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变卖公告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2月7日10时至2025年2月5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户名:湟中县人民法院,网址:https://sf.taobao.com/0971/07?spm=a213w.3065169.courtList.2321.5fa630a7ZYJO3X)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变卖标的: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京路63号23号楼2单元212室,建筑面积:130.51平方米

网询均价:622337元变卖价:497869.6元保证金:50000元加价幅度:1000元变卖时间:2024年12月7日10时至2025年2月5日10时(延时除外)变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变卖流程: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

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

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咨询与展示:咨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变卖结束前,看样时间由拍卖辅助机构统一安排一次

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预约看样六、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竞买人在竞买前应清楚知晓房产相关政策规定,并确认其具备本次拍卖竞买人资格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参加竞拍主体: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如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应于2024年12月6日16时前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加竞拍

未经本院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加竞拍

九、权属异议:对本次拍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12月6日16时前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该公司负责向本院反馈

十、成交确认公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的相关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十一、价款交付: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将变卖价款全款转入法院指定案款账户(户名: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支行,账号:6228401947055814360),经法院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变卖价款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变卖余款应在2025年2月15日16时前缴入以上法院指定案款账户

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变卖价款将不计息退还变卖标的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交纳的变卖价款不予退还,扣留的变卖价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二十四条处理,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十二、过户及费用负担:1、标的物转移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2、标的物权属转移中的税费承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

十三、拍卖事项通知:本次拍卖事项已通知相关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等,若当事人未收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十四、请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青海省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8997062615刘女士法院咨询电话:0971-2232479张法官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变卖须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2月7日10时至2025年2月5日10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户名:湟中县人民法院,网址:https://sf.taobao.com/0971/07?spm=a213w.3065169.courtList.2321.5fa630a7ZYJO3X)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就相关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变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敬请竞买人仔细阅读,充分了解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民事主体应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发布公告的各项条款,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京路63号23号楼2单元212室,建筑面积:130.51平方米

四、变卖标的按现状进行变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交付时的状态为准,房屋和土地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信息为准,本院及拍卖辅助机构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房地产面积等不作担保,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变卖标的交付时的状态、过户时的登记信息均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与成交价格,视为买受人自愿接受

若有违法、违章建筑及行为,以及因此可能发生的行政机关处罚(包括拆除、恢复义务等)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民事责任

五、本次变卖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举行,就变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详尽说明

本院对变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视频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变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予以确认,责任自负

竞买人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六、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相关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应于2024年12月6日16时前通过变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证明及手续,并经本院审核确认后,才能以被委托人信息报名参加竞拍,成功竞买后将公示委托人为买受人

逾期未完成前述委托及确认手续的,竞买活动视为参拍人本人行为提示:委托关系成立前已以自己名义参与报名的竞买人,不能再委托他人

委托关系成立后,委托人不能再以自己名义报名竞买七、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应于2024年12月6日16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证明及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加竞拍

未经本院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加竞拍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变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变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九、本次变卖法院已通知相关当事人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如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将变卖价款全款转入法院指定案款账户(户名: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支行,账号:6228401947055814360),经法院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变卖价款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变卖余款应在2025年2月15日16时前缴入以上法院指定案款账户

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变卖价款将不计息退还

变卖标的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一、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交纳的变卖价款不予退还,扣留的变卖价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二十四条处理,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十二、本院收到买受人全额变卖成交款后制作成交执行裁定书、办理涤除抵押和解除查封等手续

涤除抵押、解除查封需要一定时间,若因其他事由需要办理登报注销等手续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买受人收到成交执行裁定书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本院对变卖款项的处置

十三、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任何税、费、金等

十四、标的物转移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标的物权属转移中的税费承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

十五、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变卖开始前、变卖过程中,中止变卖或撤回变卖

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变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况决定重新变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六、竞买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竞买人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法院变卖相关文书,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如实向网络司法变卖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法院联系

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本须知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变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青海省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8997062615刘女士法院咨询电话:0971-2232479张法官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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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京路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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