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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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投资人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出租标的所涉及的《租赁合同》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出租公告之内容,同意按《租赁合同》约定签订《租赁合同》
成为投资人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意向投资人须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支付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以《租赁合同》为准)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租赁期限的起算日期以出租方实际交付标的资产之日起算,若出租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投资人交付标的资产的,则投资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租方除向投资人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外,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无需向投资人支付任何经济赔偿/补偿,且投资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出租方主张赔偿/补偿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标的物被征收、征用或者拆迁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解除给投资人或者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或者出租方自行承担,投资人或者出租方均不得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同时投资人应当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将租赁标的物返还出租方3、意向投资人一经报名,即表示对标的情况已知晓,包括但并不限于水、电、气等瑕疵,并视为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条款
其中昆明市五华区弥勒寺42-44号6幢1单元3层301、302、303号由五华保安公司临时使用,若有意向租户报名5日内可清腾完毕
4、本项目以现状进行租赁,投资人如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不可损害建筑物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承重设施,费用由投资人负责
如因投资人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范而造成事故的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出租方损失的需赔偿实际损失
5、投资人不论基于何种原因《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正常终止,投资人应当按照如下条件将所承租物业交还给出租方:采取“来装去留”的原则,即物业内的投资人投入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隐蔽系统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装饰装修的顶、地、墙面等附属设施/设备在内)等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须给予投资人任何补偿,投资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或要求
6、在租赁期内,投资人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经营范围和功能,投资人不得转租,也不得以“租赁合作、联营”等任何方式变相转租,如有任何违反,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已交租金
1、标的权属情况:根据《关于将区内相关资产划拨至区园投公司名下的批复》(五国资委办[2016]57号)、《关于明确五华区公、检、法现有土地房屋资产划拨相关事项的批复》(五国资委办[2016]14号)和《关于处置经营性资产的批复》(五国资委办[2017]58号),五华区国资委已将租赁资产划拨至出租方名下
2、租金递增方式:无
3、租金收缴办法:先付后用,租金按年支付
4、租赁用途:第1-3、5-11、13项资产仅用于居住使用;第4项三间资产整体出租,可用于居住或办公;第12项资产允许开展除餐饮或食品制作以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性活动
(具体详见子资产)5、税费承担方式:投资人需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税费
物业管理费、水电等费用的管理、交纳办法、装修及新添设施管理、施工管理、安全消防卫生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租赁合同》
6、履约保证金:保证金视租赁面积大小,按照>1-6个月租金原则取整收取,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7、租赁免租期:1-11项、13项资产装修免租期为15天,第12项资产最终投资人需承担前期拖欠水费,之后将以免租期方式进行补偿,故实际免租天数按照水费缴费清单进行核算
8、是否有原租户:无
9、标的其它情况:无
1、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若意向投资人曾与资产持有方存在过租赁关系的,在履行原《租赁合同》时,需无违约或无不良履约能力情形)2、报名时法人提供合法有效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
3、报名人和单位需提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报名时须提供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无“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企业需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m,gsxt.gov.cn/index.html)无“经营异常名录”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及转租
资产位于昆明市弥勒寺、圆通街、瓦仓西路、土桥村等地(具体详见子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