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标的物名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经济区花城中路55号(不动产权证号:122011110188)不动产执行裁定书(2024)津01执恢137号权证情况不动产权证号122011110188标的所有人天津市昊宇工贸有限公司权利限制情况被法院查封抵押权人:天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提供的文书1、执行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4、其他土地状况土地性质出让土地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承包)期限2004年4月21日至2054年4月20日土地使用权面积79844平方米房屋状况幢(房)号房屋结构层数所在层规划用途建筑面积(m2)其他11非居住81183钢混41至4非居住2556.134、5钢21至2非居住4158.646、7钢21至2非居住4158.648、9钢21至2非居住4158.6410、11钢21至2非居住4158.6412、13钢21至2非居住739914、15钢21至2非居住7399周边配套宗地外基础设施达到“五通”,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宗地内基础设施达“六通”,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暖气
瑕疵说明1.上述不动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记载如下信息:权利人为天津市昊宇工贸有限公司,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不动产权证号为122011110188,规划用途均为非居住;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承包)期限为2004年4月21日至2054年4月20日
2.他项权、查封等相关情况:本案为首查封,查封时间为2014年11月16日至2027年10月8日
上述不动产登记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天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抵押时间为2011年10月12日
3.据当事人提交的租赁合同,显示有租赁情况存在,该标的物内建筑自2010年起已被多个案外人承租使用,经本院现场查勘,现承租情况如下:案外人1承租该标的物内7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7月12日,租期为2019年8月1日至2029年7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24万,自第六个租约年起递增5%,租金为半年一缴;案外人2承租该标的物内建筑4处,(1)标的物内三层办公楼一处,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4月17日,租期为2020年8月1日至2030年7月30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13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为每年14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2)标的物内3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22年12月12日,租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13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为每年15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3)标的物内13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12月6日,租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18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为每年19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4)标的物内东北角红色小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0年8月1日,租期为2010年8月1日至2030年7月31日,2020年8月1日起至2030年7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18.3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为每年19.3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案外人3承租该标的物内建筑4处,(1)标的物内1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0年3月22日,租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21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为每年22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2)标的物内2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12月7日,租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19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为每年20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3)标的物内6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租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20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年递增5%,租金为半年一缴
(4)标的物内3号厂房外场院,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5月17日,租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2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年为每年2.1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案外人4承租该标的物内11、12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租期为2010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租金为每月63816元,租金月付
根据租赁合同显示该案外人从2010年12月开始租赁至今案外人5承租标的物内14、15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24年1月26日,租期为2024年2月1日至2044年1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51万元,第六至第十个租约年为每年52万元,第十一至第十五个租约年为每年54万元,第十六至第二十个租约年为每年57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案外人6承租标的物内16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0年10月15日,租期为2010年10月15日至2030年10月14日,2020年10月15日至2030年10月14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26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为每年27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案外人7承租标的物内建筑2处,(1)标的物内4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6月18日,租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25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每年26.25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2)标的物内5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22年11月3日,租期为2022年8月20日至2032年8月19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22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每年24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案外人8承租标的物内建筑2处,(1)标的物内14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5月8日,租期为2020年8月1日至2030年7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20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每年21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2)标的物内8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9月23日,租期为2019年11月15日至2026年11月14日,租金前两年为每年20万元,自第三个租约年起每年21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法院以现状带租拍卖,竞买人应充分考虑拍卖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情况及不能及时交付的现状,对上述标的物竞买成功后不能及时占有使用标的物的后果自行承担
4.法院以现状拍卖,竞买人须接受拍卖标的物现状,以交付时为准;竞买人应充分考虑标的物存在的上述情形,并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3.标的物转移登记(即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及时办理
本院负责向相关单位或者部门送达成交确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具备即时办理过户条件的,因本次过户发生的税(费),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需由交易双方各自缴纳
原登记产权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原登记产权人已缴纳税(费)票据,可向本院书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款,由本院从成交价款中向买受人支付,退款申请截止日期为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30个自然日止,逾期本院不再保留成交价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
具体税(费)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因过户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暖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负担
6.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等
标的物评估价格102,960,000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拍卖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经济区花城中路55号(不动产权证号:122011110188)不动产的公告(第二次拍卖)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1月24日10时起至2025年1月2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22/03,户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经济区花城中路55号(不动产权证号:122011110188)
1、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经济区花城中路55号(不动产权证号:122011110188),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984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承包)期限2004年4月21日至2054年4月20日止
房屋规划用途为非居住,建筑面积42106.69平方米,房屋结构:未标幢号建筑结构为其他,3号建筑结构为钢混,4-15号建筑为钢结构
详见评估报告特别提示:1.上述不动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记载如下信息:权利人为天津市昊宇工贸有限公司,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不动产权证号为122011110188,规划用途均为非居住;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承包)期限为2004年4月21日至2054年4月20日
2.他项权、查封等相关情况:本案为首查封,查封时间为2014年11月16日至2027年10月8日
上述不动产登记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天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抵押时间为2011年10月12日
3.据当事人提交的租赁合同,显示有租赁情况存在,该标的物内建筑自2010年起已被多个案外人承租使用,经本院现场查勘,现承租情况如下:案外人1承租该标的物内7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7月12日,租期为2019年8月1日至2029年7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24万,自第六个租约年起递增5%,租金为半年一缴;案外人2承租该标的物内建筑4处,(1)标的物内三层办公楼一处,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4月17日,租期为2020年8月1日至2030年7月30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13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为每年14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2)标的物内3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22年12月12日,租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13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为每年15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3)标的物内13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12月6日,租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18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为每年19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4)标的物内东北角红色小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0年8月1日,租期为2010年8月1日至2030年7月31日,2020年8月1日起至2030年7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18.3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为每年19.3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案外人3承租该标的物内建筑4处,(1)标的物内1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0年3月22日,租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21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为每年22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2)标的物内2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12月7日,租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19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为每年20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3)标的物内6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租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20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年递增5%,租金为半年一缴
(4)标的物内3号厂房外场院,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5月17日,租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2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年为每年2.1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案外人4承租该标的物内11、12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租期为2010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租金为每月63816元,租金月付
根据租赁合同显示该案外人从2010年12月开始租赁至今案外人5承租标的物内14、15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24年1月26日,租期为2024年2月1日至2044年1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51万元,第六至第十个租约年为每年52万元,第十一至第十五个租约年为每年54万元,第十六至第二十个租约年为每年57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案外人6承租标的物内16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0年10月15日,租期为2010年10月15日至2030年10月14日,2020年10月15日至2030年10月14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26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为每年27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案外人7承租标的物内建筑2处,(1)标的物内4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6月18日,租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25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每年26.25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2)标的物内5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22年11月3日,租期为2022年8月20日至2032年8月19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22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每年24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案外人8承租标的物内建筑2处,(1)标的物内14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5月8日,租期为2020年8月1日至2030年7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20万元,自第六个租约年起每年21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2)标的物内8号厂房,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9月23日,租期为2019年11月15日至2026年11月14日,租金前两年为每年20万元,自第三个租约年起每年21万元,租金为半年一缴
法院以现状带租拍卖,竞买人应充分考虑拍卖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情况及不能及时交付的现状,对上述标的物竞买成功后不能及时占有使用标的物的后果自行承担
4.法院以现状拍卖,竞买人须接受拍卖标的物现状,以交付时为准;竞买人应充分考虑标的物存在的上述情形,并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3.标的物转移登记(即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及时办理
本院负责向相关单位或者部门送达成交确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具备即时办理过户条件的,因本次过户发生的税(费),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需由交易双方各自缴纳
原登记产权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原登记产权人已缴纳税(费)票据,可向本院书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款,由本院从成交价款中向买受人支付,退款申请截止日期为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30个自然日止,逾期本院不再保留成交价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
具体税(费)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因过户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暖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负担
6.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起拍价为65,894,400元,保证金为13,170,000元,增价幅度为320,000元
本次拍卖信息已通过邮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若无法获悉,特在此公示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节假日休息)结束咨询,本院已委托“天津法拍无忧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天津法拍无忧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安排),联系电话:18526643519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抵债债权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移登记(即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及时办理
本院负责向相关单位或者部门送达成交确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具备即时办理过户条件的,因本次过户发生的税(费),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需由交易双方各自缴纳
原登记产权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原登记产权人已缴纳税(费)票据,可向本院书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款,由本院从成交价款中向买受人支付,退款申请截止日期为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30个自然日止,逾期本院不再保留成交价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
具体税(费)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因过户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暖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负担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九、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的,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十、拍卖成交后,拍卖余款请于拍卖成交后10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情可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通过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天津龙城支行(行号:103110019047)账号:62284000272298592692、支付宝网上支付方式:登陆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地址: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的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十二、根据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竞买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8526643519执行法官电话:022-27506711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法院监督电话:022-27276572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月8日拍卖须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1月24日10时起至2025年1月2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22/03,户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经济区花城中路55号(不动产权证号:122011110188)不动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
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委托书仅限本次拍卖有效,如委托事项包括一拍、二拍、变卖全部过程,要在委托书中明确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提交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的承诺书,承诺书邮寄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拍组收(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联系电话:022-27506247)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手续应于2025年1月17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可进行委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5年1月17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可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八、拍卖竞价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
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数额,系统自动冻结该笔款项
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
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九、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的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